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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生理缺陷法律是指什么,生理缺陷不能结婚的原因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29 22:20:08

一、基本案情

肖潇与杨帅于2017年在公司相识,工作期间两人逐渐产生好感。2018年在一场车祸中,杨帅损的生殖器伤了自己官,经法医鉴定丧失了性行为能力,杨帅为了不伤害肖潇的感情,便对肖潇的态度逐渐冷淡,肖潇在知道此事之后,主动向杨帅提出建立恋爱关系,杨帅却拒绝了肖潇,肖潇就把自己先天生理缺陷,也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事情告诉了杨帅,后在肖潇苦苦劝说下,两人才确立了恋爱关系。2019年两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后两人感情非常好,双方互相照顾,互相理解。同年,肖潇听说自己的生理缺陷能够通过手术治疗,在征得杨帅的同意后进行了手术。手术后,肖潇的生理功能恢复了正常,而这也成了两人离婚的导火索。肖潇对杨帅的态度日益冷淡,经常制造矛盾,发生争吵,在此期间,肖潇与其同事李东来往频繁,经常出入李东的住所。2020年,肖潇向杨帅提出离婚遭到拒绝,便一怒之下离开了杨帅,经小区委员会多次调解均无果。同年,肖潇向法院起诉离婚。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肖潇在与杨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东多次发生性关系,而且肖潇拒绝法院对此次离婚事件进行调解。肖潇与杨帅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牢固,但在其生理疾病治愈后,与杨帅的感情发生巨大的变化,与李东通奸并长期与杨帅分居,而且分居期间经小区委员会多次调解也都没有改善,因此确定肖潇与杨帅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三、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准许肖潇与杨帅离婚。

四、案件小结

肖潇与杨帅两人因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姻有效。此案不同于一般的第三者插足,婚内出轨的案件,由于杨帅生理依然有缺陷,且经过多次调解两人的关系也并没有改善,两人显然没有和好的可能性,如若勉强维持两人的夫妻关系,只会使两人的矛盾激化,陷入长期的痛苦之中,因此法院认定两人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判决离婚的做法是正确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有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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