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常识

离婚法律上抚养费多少,石家庄市离婚孩子抚养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29 21:19:12

(作者: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笔者李鸥律师经梳理,总结如下:


一、子女抚养权法院判定规则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女方有下列情形,即便孩子未满两周岁也判给男方:


1、女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重病、精神病的;


2、女方遗弃、虐待子女的。


(二)二至八周岁的子女,会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由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1、子女随同一方生活时间较长、陪伴孩子较多;


2、受教育程度;


3、工作性质;


4、工资收入水平;


5、能为子女提供稳定居所;


6、能提供优质学区;


7、无不良生活习惯、不良嗜好;


8、是否尽扶养义务


9、对子女日常生活关心、照顾、用心情况


10、对子女学习生活有明确规划;


11、老人有条件帮带;


12、老人受教育程度、退休金、身体状况、协助意愿;


13、一方有无隐匿抢夺子女行为;


14、子女性别,女孩随母居多,男孩随父居多;


15、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16、一方无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17、另一方有重大传染性疾病或重病的;

18、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其他因素;


(三)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四)其他事项


1、有两名子女的,一般判决一方一个抚养

有两名以上子女的,一般判决双方各至少抚养一名子女。


2、可请求判决夫妻轮流抚养,一人一年。


3、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二、变更抚养关系诉讼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起诉变更抚养关系,必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一方虐待、遗弃子女;


2、一方因重病、伤残无力抚养子女;


3、年满八周岁子女自愿跟随另一方生活。


4、其他重大理由。


三、抚养费标准多少?


抚养费一般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最终金额应综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月收入的20%-30%每月给付抚养费;


2、无固定收入的,一般参照当地统计局同行业平均月收入的20%-30%给付抚养费。(例如:2020年河北省统计局公布居民服务业月工资3653元)


3、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4、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5、原定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生活,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6、子女上学、生病,一方无力承担的,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7、抚养子女一方未经同意,擅自把子女姓氏改为继父/继母姓氏的,法院有权责令改回。


8、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四、子女探望权的行使


1、如果一方阻碍探望子女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子女的探望权。


2、探望权可以明确探望时间、地点:


举例:每周六早八点至晚六点在指定地点××广场探望。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请求法院中止对方探望子女:


如:(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4、探望权胜诉后的执行,可以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执行法官出面做好协调工作,对对方进行思想上的教育,严重违背法院判决的予以罚款、拘留。



五、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