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伟艺
这两年我们团队陆续处理了一些婚姻、继承纠纷,也协助一些客户起草遗嘱或对家族财富的传承做一些安排。
我们发现,当客户在咨询或讨论继承相关的法律问题的时候,其实客户最关心的事情不是继承,而是传承。
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继承可以实现传承,例如子女通过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取得父母财产。
但是,继承的结果不一定是传承。
在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不仅包括子女,还包括配偶和父母。
其中,遗产分配给子女的,属于家族财富的传承。分配给配偶和父母的,则不属于传承,而是家族财富的分配。
因为家族财富的传承是向下传承,一般情况下,这也符合被继承人的想法。
当然,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每个家庭的情况不一样,每个被继承人考虑自己财产分配的想法其实也不一样。
结合我们实务中的经验来看,一般情况下,咨询我们的客户(被继承人,以下也称客户)倾向于财富向下传承给自己的直系血亲,然后兼顾其他继承人及家庭成员。
这样的想法合情合理。
我们结合家族财产分布的情况以及家庭成员对财产的需求来分析。
先看配偶的财产情况和需求。
夫妻共同财产制之下(通过婚前财产协议或者婚内财产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客户的配偶往往已经拥有共同财产中的一半财产,并且能够参与到另一半共同财产的继承。
此外,配偶未来也可能再婚。有的客户咨询的时候已经属于再婚的情况,除了双方共同的子女,也有其他子女。
如果配偶未来再婚,那么对客户而言,财产外流的可能性比较大。
而且,如果客户的子女尚未成年,客户也会担心配偶未来再婚对其子女有影响,还需要考虑子女的成长和利益保障。
再看父母的财产情况和需求。
客户的父母一般年纪较大,有的父母有房产、有退休金,这种情况下对继承财产其实没有多大的需求。
但是,也有一些客户的父母可能没有收入来源,需要一笔资金作为生活保障。
如果客户设立遗嘱,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后,我们看子女的财产情况和需求。
对客户来说,子女未来的路还很长。有的还没成年,有的刚成年但是还没完成学业,有的刚毕业但是也面临大城市生活成本高、买房压力大等问题,客户一般倾向于给子女更多财产。
整体而言,子女对财产的需求更高。
所以,当客户咨询继承相关法律问题或者委托我们协助起草遗嘱时,其实客户的需求不仅仅是继承,更核心的需求是传承。
毕竟,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
因此,我们有必要区分继承和传承。
除了上文提到配偶再婚可能导致家庭财富外流的情况,还有一些可能导致外流的情况需要关注。
比如,这两年不少客户找到我们,提到一种现象:身边有亲友突发意外走了,然后家族内部陷入矛盾,子女要面对和长辈的纠纷,其中有一些是子女和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即子女的伯父、叔叔、姑姑或者舅舅、阿姨等)之间的矛盾。
因为身边发生类似的事情然后来咨询我们的客户,已经有好几位,咨询的时候也基本问了同一个问题:兄弟姐妹也有继承权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因此,只要配偶、子女或父母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人在,兄弟姐妹便不参与继承。
但是,兄弟姐妹也是父母的子女。父母继承的部分,未来他们也能参与继承。
所以,有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之所以和被继承人的子女争财产,其实是在“替”父母争取,更进一步讲,其实也是在为未来的自己争取。
这个问题在独生子女家庭更加突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假设配偶、子女、父母均在,那么,继承份额是配偶1/4,子女1/4,父亲1/4,母亲1/4。
也就是说,在法定继承制度下,子女继承到的份额其实不高,在上述情形下只有父母的一半。
我们换算成具体数字。
假设客户的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2000万,客户个人财产是其中的一半,即1000万。那么,客户的子女继承的财产是250万,其父母继承的财产是500万。
这样的假设,在一线城市已经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500万不是小数字,对大多数家庭来说是一笔较大的资产。
我们一般都会提醒客户:不要考验人性!
所以,一定要提前规划,通过一些法律解决方案提前解决这些问题,尽量避免给后代留下纠纷。
那么,有哪些方案可以解决上面提到的那些问题?
常见的工具有赠与、遗嘱、保险和家族信托。我们先整体做个介绍,未来我们会继续在本公众号进行更深入的分享。
1.赠与
客户可以直接把相关的财产赠与给客户想要赠与的人,比如子女,或者孙子女等。
赠与的好处是可以直接传承,而且大多数财产都可以通过赠与传承。
当然,赠与也有一些弊端。
例如,若赠与给子女较大金额的财产,可能担心子女会挥霍财产,也可能担心子女遇到“渣男”“渣女”、遭遇婚姻变故导致家族财富外流,或者担心子女获得巨额财产后不思进取、丧失斗志等。
每一种风险其实都有应对方案,具体还需要结合财产特点和客户需求来设计。
此外,赠与也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尤其是在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对此,要关注《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定。
2.遗嘱
客户可以通过设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通过设立遗嘱,客户可以对个人财产分配有一个比较合理的安排,甚至还可以设立遗嘱信托(《民法典》相较于原《继承法》的新增规定。)
但是遗嘱的设立其实有一定的门槛。这种门槛是无形的,主要在于知识、经验和专业能力。
《民法典》对遗嘱有不少规定,比如上文提到的必留份,比如关于遗嘱无效的规定等,有一些情形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客户咨询遗嘱的时候,法律效力往往是其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实践中可能还有一些“坑”需要关注。
举个常见的例子:有的客户想通过遗嘱将一部分财产安排给孙子女,但是客户不知道孙子女其实不是法定继承人,而遗嘱继承其实局限于法定继承人。
那么,在遗嘱中将财产安排给孙子女有效吗?属于什么性质?
这在实践中一般会被认定为遗赠。
遗赠的规则跟遗嘱继承不同,最明显的一个区别在于《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也就是说,如果孙子女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没有作出表示,则视为放弃。
有的孙子女其实不知道自己不是法定继承人,也不知道要在60日内作出表示,虽然知道了遗嘱中有关于自己的安排,但没有明确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
这种情形下,遗嘱中这一部分安排是否有效、孙子女是否还能获得相应财产就有悬念了。
此外,不管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在实践中还要面临一道难关:继承权公证。
关于遗嘱的这些问题我们还将在后续的文章中继续交流。
3.保险
在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中,保险也有着其独特的优势。
优势之一是:符合条件的保单可以实现直接传承。
例如,投保人拟将一定的财产去世后留给某位继承人,如果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同时把该继承人作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凭保险合同、死亡证明等就可以直接获得保险金。该保险金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但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的三种特殊情况,分别是: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可见,受益人的安排和设计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客户通过保险(常用的是终身寿和年金险)做财富传承规划时,我们一般会建议客户关注这个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不仅可以实现直接传承,而且该笔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也是保险的优势之一)。
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是《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
保险的这个功能在有遗产税的国家有很大优势。
你可能也听说过这样的现象:在一些国家,有的继承人因为没钱交遗产税导致无法继承遗产,因为需要先交完遗产税才能办理遗产过户。
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有的继承人名下可能没有太多财产,也没有多少现金,收入可能也不高。家里有钱的其实是父母,但父母留下的遗产价值较高,需要交的税很多。
这种情形下,如果父母购买了人寿保险,受益人是子女,子女就能获得一笔免税的现金流,去缴纳遗产税,办理相关遗产过户手续。
我国还没开征遗产税,但是保险的这个功能在家族财富传承中依然具有其独特优势。而且有的保险(例如终身寿)有杠杆效果,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可能是投保人所交保费的数倍,优势更加明显。
当然,保险在家族财富传承中也有其劣势。
比如,客户只能通过现金购买保险,而房产、股权等无法直接通过保险传承和处理。如果要通过保险传承,就只能先将这些财产变现。
此外,有的客户也担心子女获得一笔大额保险金之后,会出现上文提到的挥霍财产、财产外流等问题。
如果保单金额比较大,我们也会建议客户考虑保险金信托,以解决上面提到的问题。而保险金信托之所以能解决该问题,是因为信托的独特功能。
接下来,我们交流一下家族信托。
4.家族信托
什么是家族信托?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发布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对家族信托作了定义,这是来自官方的定义,而且准确表达了家族信托的主要目的和功能:
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家族信托的定位很明确,就是要服务于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而且功能也很齐全,能够实现家庭财富传承和管理的“顶层设计”。
家族信托为什么能够实现这些目的和功能?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从客户(委托人)的角度来看,信托财产独立于客户(委托人)的其他财产。
根据《信托法》第15条的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这里需要强调一下,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可见,跟保险一样,信托的受益人的安排也非常关键。
但是客户也会担心,财产从其名下独立出去了,会不会“失控”,利益如何保障?
对此,《信托法》还有其他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根据《信托法》第16条的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很强的,不仅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一般是信托公司),一般情况下还不得强制执行。
根据《信托法》第17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此外,法律对信托公司也作出了不少规定,监管部门也有比较严格的要求,整体而言,信托比较安全。
第二个原因是信托条款的定制化。
信托条款可以根据客户(委托人)的目的进行设计,只要是合法的目的,都可以根据客户需求量身定做,这是其他工具难以达到的效果。
上文家族信托的定义里面提到,家族信托可以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
其中,关于子女教育、家族治理等事务可以实现定制化的管理,这是家族信托的明显优势之一。
虽然赠与和遗嘱可以附义务或附条件,但是难以作出长远的、细致的安排,效果也有限;保险也可以有一些设计和安排,但都达不到家族信托这种量身定做的效果。
由于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范围更广,信托条款设计更灵活,可以为不同受益人设定有针对性的条款且具有更好的保密效果,家族信托可以有效弥补上述其他工具的很多弊端。
当然,家族信托也有其劣势,比如门槛高: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
不过,随着近几年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发展,这个门槛也有所变化。
以保险金信托为例,客户只要购买最低保额为300万元的终身寿险或年金险,即可设立保险金信托,而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可以降到几十万元,这样可以适用的客户范围比较广。
以上工具各有千秋,可以说没有哪一个工具是完美的,关键看哪个工具更适合。
当然,如果能够充分了解客户需求,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综合运用各种工具,根据客户家族情况和财产情况制定较为完善的法律解决方案,那么传承的效果可能会更加接近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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