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阎欣律师(文章来源于: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关注公众号:瑞鼎律人)
随着离婚率的攀升,离婚纠纷成为了民间纠纷中常见的一类纠纷,它危及夫妻关系,影响家庭和睦,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即使是通过法院判决,也可能演变成存在刑事风险的案件。因此,当律师介入到离婚案件中,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调解和好或通过和解、理解到民政局登记离婚,既节省了冗长的诉讼程序,也可能促成了好聚好散的结果。而通过调解对双方有所认识后,调解无法达成或存在要进行维权和赔偿的情况,动员其依法通过诉讼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为什么要谈调解方式离婚?
古人说,修身齐家平天下,一个国家是由万千个小家组成的。而离婚纠纷是民间纠纷中常见的一类纠纷,它危及夫妻关系,影响家庭和睦,更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并且大部分离婚案件并非老死不相往来,甚至还有许多和好的情况。笔者认为,正确调解离婚纠纷,是为了建立巩固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建立和谐的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
在调解的过程中,理性看待和促成离婚纠纷和和解双方的解脱。同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阐明离婚过程中可能历经的程序、风险和时效的评估。
现行婚姻关系是以夫妻之间的共同感情为基础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衡量夫妻关系能否继续存在的主要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也关系如果采用诉讼离婚,法官适用的确信标准),一般可从夫妻关系借以建立的思想条件、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感情的状况,发生纠纷的原因和双方的责任、有无争取和好的因素等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由于离婚纠纷比较复杂,调解这类纠纷要注意把一般原则和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深入调查了解,细心研究分析,耐心说服和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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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浅谈一些比较常见的离婚纠纷和纠纷当中的调解办法:
(一)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
实践中,通常发生在农村,由第三方(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违背婚姻当事人意志,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或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应切实保护婚姻自由,坚决反对包办、买卖婚姻,但由于婚姻关系已是既定的事实,如果遇到这类纠纷还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并进行具体分析和区别对待。
(二)因封建思想严重引起的离婚纠纷。
一般来说,这类离婚纠纷,对有夫权思想的男方进行批评教育,只要本人承认错误,并愿意改正和好可能性就比较大。而对个别夫权思想特别严重的,要给女方很大的精神支持,帮助她实现合理的要求。如果男方有工作单位的,笔者认为可以向单位反映情况。如果对夫权思想已经沉迷很深了,甚至还引起了严重后果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支持女方诉诸人民法院,存在暴力情形的还应同时申请人身保护令。
(三)因喜新厌旧导致的离婚纠纷
所谓喜新厌旧引起的离婚纠纷是指一方婚后地位、条件或客观条件的影响,夫妻思想感情发生变化,一方蓄意抛弃配偶,另寻新欢引起的离婚纠纷。
此外,既要维护社会道德,又要注意工作方法。“第三者”一词不可乱用,避免否则会使矛盾扩大和加大调解的难度。
(四)因经济问题引起的离婚纠纷。
物质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常见的因经济问题引起的离婚纠纷和调解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1.经济不民主。即一方控制对方合理支出,甚至达到使对方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程度。在调解这类离婚纠纷时,应宣传夫妻平等的原则,提倡民主持家,相互信任。对大数额支出夫妻应互相商量,并注意尊重对方的意见;对正常的、小数额支出则不要斤斤计较。同时还应说服有过错的一方,帮助双方合理安排经济生活、改善夫妻关系。
2.一方挥霍无度。如有的男方嗜烟酗酒,有的女方过于追求衣着打扮,支出超过应有的限度,影响了家庭正常生活。遇到这种情况,切记不要站到道德制高点看到问题。正确认识双方严重的问题是不可调和的矛盾还是求同存异的“瑕疵”。如果涉及严重甚至有大量举债满足个人嗜好的情况,应举例行为对家庭不良影响。同时也要说服另一方,不可“以错对错”,应对其耐心帮助。当然,如果程度已经是进行信用卡消费、贷款消费导致已经严重干扰正常的家庭生活,应支持当事人依法维权,并借由诉讼离婚明晰、查清债务与自己的关联程度。
3、不愿配偶赡养父母。主要是指夫妻一方在经济上限制过严,不让对方赡养自己父母而发生的离婚纠纷。对于此类纠纷,首先应该找到一方到底是不愿意赡养还是因为多子女家庭互相推诿,一方超过自己承担范围无原则的迁就自己的父母。还是一方确实不愿意配偶孝顺自己的父母,同时也应该宣传赡养父母是我国劳动人民的优良传统美德,并普法中添加赡养父母是子女依法应尽的义务,而赡养费用的争执也可一并告知,通常是根据被赡养人的需要和赡养人的负担能力确定,一般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4.经营困境。在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一方身体不好缺乏生产技术和致富经验,收入较低,生活出现了暂时困难,另一方提出离婚而引起纠纷。如果是由于一时的经济困境,提供合理建议并帮助其寻找致富门路,尽快致富。如因对方好逸恶劳或一贯不务正业,不好好生产,又不顾家庭及子女生活的,过错方坚持不改、又无和好可能的,建议委托人诉讼离婚。
(五)因个性不合或家务琐事引起的离婚纠纷。
笔者所见,个性不合引起的离婚纠纷,往往是由于双方或一方个性很强,在一些非原则的细小问题上为一句话、一件事争执不休,互不相让、如男方爱打、女方爱骂,有了矛盾,一触即发。
这类纠纷的特点是夫妻之间经常争吵,感情不融洽,可能数年来经过多次、多人的调解后极容易和好,事后又容易闹翻,常在气愤之中轻易表示离婚,但气消之后两人又自动和好,有的离婚后又要求复婚。
为此,在遇到这类纠纷时,要十分注意工作方法,一般要避开在当事人处于气愤时接受委托,但也不应该放弃后期回访了解情况。
有的夫妻为家庭生活琐事,如家务劳动、子女教育、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政管理等产生矛盾隔阂,甚至引起离婚纠纷。在调解这类纠纷时,应针对他们的矛盾实质,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并以道德规范、男女平等、合理安排家务和子女教育等问题,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它生产琐事。
同时,这类纠纷和其他离婚情况往往不同,双方即使是离婚了,也有可能在离婚后纠缠不休,因为此类案件的离婚代理,还应该注意用什么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具体化有操作性的离婚协议就至关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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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草率结婚引起的离婚纠纷。
草率结婚是指男女相识时间很短,彼此不够了解便匆忙结合,其夫妻关系缺乏应有的感情基础。婚后出现矛盾,引起离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教育帮助双方慎重对待婚姻问题,实际上没有建立起感情的,通过调解能够达到免于诉讼调解后到民政局登记离婚的目的。
当然,如果双方已经建立了感情,那么就需要强调不能因草结而草离,认识到“亡羊补牢,犹未晚为”的道理,劝其互谅互让,在今后生活中增进了解,逐步培养夫妻感情,建立美满的家庭。
值得注意的是,要通过对双方背景的了解和具体情况的不同将这类纠纷同骗婚区别开来。如确系骗婚,如隐瞒重要问题或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为进城、上户口、调工作、敛财等而欺骗成婚的,应理解、支持受骗一方的正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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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由于一方患精神病引起的离婚纠纷。
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出离婚的纠纷,在调解时,既要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病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对病情并不严重,过去双方感情又较好,或是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对要求离婚的一方指出,夫妻之间应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如精神病人确实久治不愈,影响了夫妻关系及家庭的正常生活,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不能维持的,应从夫妻关系及子女利益出发,促成双方妥善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再办理离婚。
但是,对婚前明知对方病情,只是为了达到其他目的,自愿与病人结婚,婚后目的一经达到就提出离婚的,笔者认为应指出这类行为本身的不道德,给与对方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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