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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法律类型(婚姻法律有哪些)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小艳 婚姻常识 时间:2023-04-11 18:13:55

婚姻的法律类型(婚姻法律有哪些)

明确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在重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的基础上,强调树立优良的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发挥家庭弱者保护功能,强调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和残疾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在离婚制度中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一方适当帮助的收养制度中增加最有利于收养者的原则等。明确界定了亲属、近亲、家属的范围。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公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子是近亲,配偶、父母、子女等共同生活的近亲是家庭成员。

不再以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为禁止结婚的情况,另外,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取消结婚。受到威胁的一方要求取消结婚期间的起点从结婚登记日起变更为受到威胁的行为结束日起。在被胁迫结婚的情况下,被胁迫的人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从被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提交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交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没有错误的一方的利益,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无过失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增加了夫妻间家庭代理权的规定,即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有效,但夫妻一方除了与相对人约定外。针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困难、偿还困难、被举债的情况,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范围。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双方事后追加等共同意义表示负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生存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属于夫妻共同负债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生存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不属于夫妻共同负债,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负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共同意义表示的除外。

对于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和其他对父母子女关系的异议,规定了父子关系的确认和否定。应对离婚率高的社会现实,对于轻率离婚、闪婚闪离等现象,增加了协商离婚时的冷静期制度。针对离婚诉讼中发生的久调不判问题,在离婚理由中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时,人民法院必须允许离婚。关于离婚后养育孩子,明确规定未满2岁的孩子,以母亲直接养育为原则,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度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范围,加强对家庭承担多项义务的一方权益的保护,立法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因抚养孩子、照顾老年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很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对方寻求补偿,对方必须给予补偿。将夫妻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况。扩大收养者的范围,删除收养的未成年人只限于未满14岁的限制,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以收养。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协调,将收养人没有孩子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没有孩子或者只有一个孩子。

进一步加强对收养人利益的保护,明确规定禁止以收养人的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在收养人的条件下增加了保护收养人的能力和不利于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强调尊重未成年被收养人的意愿。《民法典总则则篇》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从10岁调整为8岁的前提下,相应地扩大了收养,解除了收养关系,必须遵循其意愿的收养的年龄范围,从10岁以上调整为8岁以上。

没有配偶的人收养异性孩子时,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岁以上,不再局限于男性收养女性。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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