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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婚姻调节法律(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爱梦梦 婚姻常识 时间:2023-04-11 16:32:07

我婚姻调节法律(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

离婚涉及到婚姻身份关系的变更,离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起诉离婚。离婚还涉及到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离婚中对婚姻关系中生活困难的补助义务以及劳务补偿问题。

婚姻关系的解除,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起诉离婚。对于离婚案件,调解是必经程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对于这个离婚冷静期,社会上褒贬不一,有的人觉得是加重了离婚的难度,有人认为是对于防止冲动离婚有正面意义。

在《民法典》中规定了离婚程序中调解的必经程序,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法院一般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但是也是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两种情况不需要调解即可判决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离婚,就没有损害赔偿的问题,对于偶尔出轨算不算是重大过错,一般是不算重大过错。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本条所说的少分或者不分,对应的应当是企图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侵占的那部分财产,对于未发生上述情形的,还是要在夫妻间依据法律的规定做财产分割。

离婚中对婚姻关系中生活困难的一方的法定帮助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需要有负担能力,生活困难的标准一般是无法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这种帮助是一次性的,不考虑婚姻关系中的过错。

离婚时的劳务补偿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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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性婚姻能否成为法定的离婚事由?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性婚姻不是法定的离婚事由。

2.女方擅自流产,是否侵犯了男方生育权?是否属于认定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3.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意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个人房产赠与女方,求男方履行过户义务,法院能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是一个涉及到身份关系、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等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其整体上具有不分性,从正常的人情往来上说,人不可能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接受,对自己的不利的不接受,离婚协议本身是一个双方妥协的结果。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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