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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涉外协议离婚(涉外离婚协议书)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二丫丫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2-19 13:52:54

上海涉外协议离婚(涉外离婚协议书)

因婚姻关系结束而引起的分为监护权、财产、继承等类别。但更复杂的是,外国婚姻必须首先确定准法的适用。那么,如何分割外国婚姻的离婚财产呢?徐宝同涉外律师团队根据处理涉外离婚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根据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由于各国在房地产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上存在异同,房地产的处理只能受到房地产所在国的限制。也就是说,对于共同财产中房地产的分割,中国法院的判决内容仅对中国房地产的这一部分具有执行力。即使判决涉及外国房地产,也很难在国外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例如,一些国家必须重新起诉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一些规定必须申请执行令,而另一些规定则不予承认。相反,这种情况导致了程序的逆转。如果国外有部分房地产,可以在人民法院离婚判决生效后,在该房地产所在地解决房地产纠纷。

同样,如果双方在国外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且房地产在中国尚未分割,他们只能先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有效性,然后根据中国法律向房地产所在地法院起诉,申请分割原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地产。

虽然涉外离婚的适用程序与中国审理普通离婚案件的适用程序不同,但由于涉外离婚是一种特殊程序,普通程序也应作为特殊程序的参考。

徐宝同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比较昂贵的相关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和途径。

1.协议离婚。在中国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如果一方在中国,另一方在国外,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没有争议,双方可以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处理,不能委托。

2.诉讼离婚。如果一方因某种原因(如在国外等)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或者双方对离婚有争议,夫妻双方均可向国内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涉外离婚中,无论双方是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中国法院最好通过诉讼程序作出离婚判决。这是因为一些国家只承认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一些法院可以申请简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理离婚手续。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及涉外律师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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