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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判决案例(离婚判决以后对方不履行判决书)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兮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2-18 21:59:15

离婚分割财产案例的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离婚分割财产案例的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新 婚姻法 离婚财产分割 案例 案例来源: 北京 市高级人民法院编《 婚姻家庭 新型疑难案例判解》 基本案情:甲(男)与乙(女)二人对过网络认识,于2004年3月见面并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4月登记 结婚 。 结婚登记 之前,达成书面协议一份,其中第6条约定:如果甲向乙提出离婚,甲要做到承诺的以下事项: (1)婚前所 购房 屋应归乙所有(三居室一套,已交房款56万元,未付款47万元),甲在离婚后须负责继续偿还房屋未付的 购房贷款 ; (2)甲婚前所有电器、家具归乙所有; (3)甲在离婚后每月应给付乙生活费,支付数额为甲 工资 的70%; (4)甲在离婚时应给付乙 赔偿金 2万元。协议也约定了如果乙提出离婚应承诺的事项。 婚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04年7月甲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乙答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按双方协议第6条约定处理财产问题。 一审 法院支持了乙的要求。甲提出上诉。 二审 法院认为:双方协议对于 婚前财产 的约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在甲向乙提出离婚时,甲婚前的家具、电器应归乙所有;甲自愿在离婚时补偿乙2万元,应予支付;甲承诺其婚前购买的期房归乙所有,故房屋在婚前由甲支付了部分房款后,甲因此取得的房屋期待产权,以及未取得的房屋产权期待利益,应归乙所有;双方关于由甲负担房屋未付款的约定违背公平原则,在房屋期待利益转移给乙后,相应的付款义务亦一并转移,由乙负责偿还未付的购房款,在乙将全部未付购房贷款偿还后,甲乙之间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关于离婚后甲将工资70%给付乙的义务,有违公平原则,应予撤销。 2、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在该案例当中也主要是有房子的贷款还没有偿还清楚,而且具体到了对于夫妻共同购买的家用电器等这些物品的分割,并且结合实际状况在财产分配的时候对其中有一方是有所补偿的,其实案例当中的财产分配都是结合夫妻当前的这种实际状况的,所以每起案例的分配都是要具体的案情的。

上海离婚判决案例(离婚判决以后对方不履行判决书)

离婚案,判决书已下,但迟迟不执行的问题

1,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民政局的离婚证有同等效力:只要判决书生效,你就没有任何必要再到民政局去办离婚证了,拿着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可以顶民政局的证用。

2,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不可能写“立即执行”:要等十五天的上诉期过后,判决书才生效、判决内容才可以执行,写立即执行就是法院违法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当事人以没钱为由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强制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扩展资料:

案例:原告李某、被告王某于2012年春节期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2013年12月13日生育一男孩。2014年3月8日两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由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双方自2015年分居生活。

原告曾于2016年3月向界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界首法院为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和好的机会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双方仍未和好。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原告李某抚养,被告王某支付婚生子抚养费5.67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付2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付3.67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履行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王某依然不予履行义务,为了规避执行远走他乡,不知所踪。为了该案尽快执行到位,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王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其所在村张贴悬赏公告。熟料,悬赏公告起了作用。

离婚后的王某准备再婚,听说自己上了“黑名单”又被法院在住所地张贴了悬赏公告,因怕丢人便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履行义务。

后其凑足案款于2019年2月25日上午匆匆忙忙来到界首法院执行局履行了义务,该案圆满执结。

参考资料来源:

夫妻分居多长时间可以自动离婚

法律上没有自动离婚一说,离婚的方式只有民政局和法院诉讼离婚,法律上规定夫妻分居两年且感情不和的,经过调解无效,确认感情破裂的话,可以去法院起诉,可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扩展资料:

案例:妻子离家出走五年仍未回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判离婚

2002年10月,贾某认识了外来打工妹闫某,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当月月底,两人便登记结婚,婚后的生活,免不了磕磕绊绊,贾某起初并未在意,但妻子整日沉迷网络,对家务不管不问,引发贾某不满,贾某渐渐发现,两人之间性格差异很大。

就这样,两人在吵吵闹闹中走过了7年光景,直到2009年2月的一天,贾某回到家,发现家中异常安静,屋内空无一人,四下寻找也未找回妻子闫某。这时,贾某还抱有一线希望,闫某可能是回娘家了,但结果还是扑了空。

一晃又是5年,2014年初夏,贾某起诉离婚,直到开庭,贾某也没见到消失5年的妻子,最终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但财产情况因无法查清,不作处理。

法官解释称,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现实生活中,时有夫妻一方离家出走的情况,离家出走的行为可视为夫妻之间已分居生活,但是否准予离婚,还应当判断离家出走的原因是不是夫妻感情不和。

本案中,闫某与贾某争吵频繁,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闫某在未予知会贾某的情况下,便离家出走杳无音信长达5年之久,综合本案上述情况,应认定贾某与闫某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贾某与闫某离婚。

参考资料:/baike.baidu.com/item/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63756?fromtitle=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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