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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知青群体是特定历时期政策的产物。在年华响应号召,离开故土上山下乡,无论是对家庭还是,知青群体都是做出了巨大献和牺牲的。在这一历时期结后,很多知青开始分批分次返沪。有的返沪知青根据当时的户口迁入政策,虽然把户口迁到了上海的公房里,但可能没际居住过。该历遗留原因,上海存在着大量的返沪知青及其子女。目前上海公房动的一个矛盾点,就涉及到知青及其子女是否享有公房动迁征收补偿利以及行利分配?本文将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有关案例,试图厘青返沪房屋拆迁利分配问题。
一、相关案例评析
01
案号:(2019)沪6号
案情介绍: 永清与月娥系夫妻关系,某1、鑫年(卤ㄋ劳?系两人之子;某1与周某系再婚夫妻关系,2系某1与其前妻所生之子;2与某某系夫妻关系,某3、某4系两女;垛某系夫妻关系,某5系两人之子。永清夫妻和五个子女一起在系争房屋居住,之罕都相继迁出,最后由月娥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某1因插队落户后搬离系争房屋,每年回来探亲还是住在系争房屋内,1991年某1带妻子和孩子在系争房屋居住,又搬离;和前妻闹又住回了系争房屋一直到2008年,金山租房屋居住;2从1991年居住在系争房屋直到1996年;某某、某3、翰羽均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某、某5均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某、某5称某1插队后就未在系争房屋居住过,2户口迁入后也未在系争房屋居住;2003年2购买了江路商品房就住在该房内;某1在购买了金山的商品房后就住在该房内;鑫年去世后,某和某5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直到被征收。随后某1、周某等与某、某5因该分家析产产生纠纷。
争议点:本案争议点为周某、某某、某3、某、某5是否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以及某1和某2应得征收利的确认。
认为: 一,周某、某某的户不在系争房屋内,且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某3、翰羽虽房在系争房屋内,但实际随母居住,未居住于系争房屋。故该四人均不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条件,一审未认定其为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并无不当。
二,某、某5户在系争房屋内,并实际控制使用系争房屋,且在本市无福利性质房屋,故一审认定某、某5为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亦无不当。三,关于某1、2应得的征收补偿利,一审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酌情判定某1、2分得上海市慈竹路69弄11栋15号1403室产权调换房屋并取得征收补偿安置款20万元,属合理,可予维持。
02
案号:(2017)沪01民初10202号
案情介绍:系争房屋的原抄告的祖母,后变更为被告华明。该户内在册户人口户人口为原告。?9日,由于知青子女可以先行回沪的政策,原告落户于系争房屋内,并回沪学、生活。因系争房屋居住条件困难,原告回沪后,即一直在外借房居住。后系争房屋被征收。被告华明在原告不知情的情下,与上海市黄区五房屋征收幅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向原各收补偿方案及相关事宜。嗣后,被告华明表示其是系争房屋的户主,收补偿利。原告认为,原告作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理应补偿利,故提起本案诉讼。
争议点:本案争议点为原告是否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以及系争房屋权利份额的分配。
认为: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住房讳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根据本院明的事实以及原告的自述、原告提供的信件,可以证明原告并不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鉴于系争房屋是被征收,原告的户对系户对系争房屋的及其征收补偿利的获得无任献,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且承租人或同住人允原告的户口迁入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并不当然等于同意当时作为未成年人的原告取得系争房屋的权利份额,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户口并非户口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迁入系争房屋,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03
案号:(2017)沪52号
案情介绍:某1及某3的亲**前有遗嘱,内容大意是将崇明房屋归某3,上海市塘沽路XXX弄XXX号公房(以下简称“105号房屋”)归某1,该坊遗失,但家庭成员对于该遗嘱的内容都是认可的,**86年8月将塘沽路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某1,同年某1将105号房屋经过换房,交换至上海市塘沽路XXX号房屋(以下简称“689号房屋”),因某1一缄定居澳大利亚,该房屋的承租人由某1变更为顾玉英,顾玉英经过某1的同意,将689号房屋置换到上海市武路XXX号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顾英玉,之后系争房屋一直出租,顾玉英、2、某3及某4直至系争房屋动迁均未居住过该房屋。月9日,某3瞒着某1将2的户口以知青子女可回沪为由从上海市崇明区镇**迁入**房屋,某1为此事回国与某3交涉,某3出具备忘录表示认可689号房屋归某1所有并要将2的户口迁出户口迁出,某3并未实际履行备忘录的内容。由于灿肱拿骞蛄松虾J兴山磐ふ蚍樱粲谒τ蟹浚皇粲诒咀途幼∮欣训娜耍簧笈芯鋈隙ú?属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明显错误。综上,某1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支畴求。
争议点:本案的争议点在于2是否有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
认为:系争房屋有住房,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归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所有,根据已经明的事实,系争房屋被征收时,房人户,分别为承租人顾玉英以及2、某3、某4,后承租人顾玉英在一审诉讼过中死亡,顾玉英所得的征收补偿利可作为其遗产。某4因在本市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一审认定某4不属系争房屋同住人并无不当;某3已经签署书面备忘录明确表示其不享有系争房屋的征收利,也未在本案诉,一审判决对某3要求分得征收补偿利的诉请不予支持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某3出具未有落款时间的备忘录中表明,其承认689号房屋归某1所有,其子2仅是寄户该房屋。虽然该备忘录没有落款时间,各方当事人均只认筷11月2迁入户口后书写,户口后书写,期记忆不清,也有争议。但该实际书写日期并不重要,该备忘录只是对之前睬ㄈ牖Э谡媸馑Э谡媸馑嫉钩涫槊婕窃兀梢钥闯?994年2迁入户口时,各方真实意思是:2户口的迁入仅户口的迁入仅是寄户性质,可689号房屋属于某1。当时2还未成年,依据惯例,由其亲代其作出承诺后得以迁入户口也是类似户口也是类似家庭处青户库的一贯模式。承诺效力可达2。本院认定其某3书写的备忘录中有关2寄户的内容应视为2本人的意思表示,且2在一审庭直至系争房屋被征收,系争房屋户在册的四户在册的四人均未实际居住,玉英一人收取。故本院认定2不属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无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
04
案号:(2017)沪01民初16952号
案情介绍:原告龙祥、金肖玉系夫妻关系;原告某系龙祥、金肖玉之女;原告某为某之子;原告某2系龙祥之姐、原告某系某2之子;蹬能绮系嫂关系;被告系绮之女。系争房屋系公有住房,被告绮系承租人,本案原、被告八人户均在系争房屋处;六原釜共同居住人,应当与承租人均等享有房屋征收补偿利,但被告绮拒绝对原告进行分配安置。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争议点:本案主要争议点为共同居住人的确认与安置协议中被安置人份额的确认。
认为:一、共同居住人,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住房畸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其他住房”仅限性质取得的房屋。对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形式仅为二种:其一,协议变更;其二,公有住房出租人指定变更。所谓协议变更,即家庭成员经协商,确定某人为承租人。既然被告绮户选择协议变更,且变更事实系家庭成员协商之结果,故应遵守承诺,保障其他同住人之利,当其欲成为承租人时认可其他户户在册人员为同住人,收利面前不认可其他户户在册人员为同住人,。诉讼中,原告某对获动迁事实无异议,但提出系私房动迁,故其获得安置房屋不属福利性质,对此观点,本院予以确认。
二、本院在确认当补偿份额时,既要考虑到系争房屋、承租关系的演变、当事人实际居住、户户在册人员及入户时间短,考虑到实际居住人不应因动迁造成新的居住困难等情,酌情调整确认各当事人的份额及安置房屋,其告某虽为同住人,但考虑到其未实际居住,其应得份额应区爆住人。
05
案号:(2014)民(行)初19号
案情介绍: 系争房屋系原告外祖庆安4月以其承租的山关路房屋调换取得,建筑面积30.53米。该户户口薄一本,在册4人:户主秀丽、、女敏、外甥女章月芳。原告母亲丽英与被告秀丽系姐妹关系。丽英作为知青去了浙江村,秀丽成为该古北路公房的承租人。根据知青子女回沪政策,原告户7月迁入该址。原告事后得知该处房屋拆迁,三被刚签订了编号为山(古)拆协字10-21号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告多次向秀丽主张拆迁安置权利,但协商未果。
争议点:本案的争议点在于系争协议十三条3对安置房权利归属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认为: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细则(以下简称实细则)十九条二款、二十条之规定,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租用公房凭证计户,按户进行补偿。房屋承租人以公房租用凭证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原告以其系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安置房的权属约定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该条款无效。被告秀丽则以原告系空挂户口,不属于同住人为由主张该条款合法有效。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从本案明事实看,系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将原告计入安置人口,故原告理应享有部分安置利。
06
案号:(2013)沪二中民(行)89号
案情介绍:月8日,两湾一宅指挥部、西部公司与素娟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被拆房屋内在册户4人,分别是素娟、顾荣晔(素娟外)、钱进(素娟儿媳)、(素娟子)。同日,西部公司和两湾一宅指挥部另外与钱进签订了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素娟上诉称,顾荣晔母不是知青,且在上世80中期即已享受福利分房,顾荣晔居住并不困难。顾荣晔户在被拆房屋内属空挂户口,未实际居住,本案拆迁协议签订时顾荣晔不合应安置人口的条件。从上诉人户安置实际利看,也不包含顾荣晔的份额。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进行上诉。
争议点:本案争议点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以及被安置人安置利的确认。
认为:被上诉人两湾一宅指挥部取得房屋拆迁证,其作为房屋拆迁拆迁实单位西部公司经户协商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该协完。本案拆迁发年,原审三人顾荣晔户在被拆迁房成年,在本市他处无住房,被上诉人据此将原审三人躬应安置人口进行安置并不违反原拆迁实细则的规定。上诉人户与被上诉人分别签订两份安置协议,根据两份协议内容,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户四位应安置人口的实际安置面积已经超过应安置面积,原审对此已进行分阐明,本院不再赘述。为当时签订协议时未将原审三人包含在内,与事实不,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判要点总结
通过对上述近十年来有关案例的梳理汇总,笔者总结了上海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审判要点,以供厩参考:
要点一:拆迁证核发之前或规囤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的返沪知青及子女应作为安置对象;
要点二: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而没际居住,他处亦未享受福利分房的,应当认定属于公房同住人,动迁利;
要点三:迁入户但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已经获得过拆迁安置,且居住并不困难的,应认定不合公房的同住人条件,动迁利;
要点四:如果在迁入户口时承诺放弃房屋拆迁权或者承诺户口迁入为寄户性质的,有动迁利。
三、法律法规汇总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细则(已失效)五十四条涉及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的归属和房屋使用人的安置问题,具体规定如下:“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残。被拆迁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补偿实细则四十四条规定了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即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五十一条则明确了有关用语的含义:“本细用语的含义:(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除外),且本住房讳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海市高级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五、除前述条款列举的以外,还有哪些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答:(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本解答蹈的同住人。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上海市高级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1号)明确了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法定监护关系未畴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女为上学之便,将户口迁于公房,一般不应确女为同住人。
结 语
有一些家庭因为必要有家庭成员作为知青支援内地,而主动汾上海的机会,同时也废海相对优越的条件。因此,为了响应倾斜保护知青的政策精神,一般认为按政策可以回沪时迁入户,应认定知青对公房享有居住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空挂户口上是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的,而作为例外情,知青返沪后空挂户口的,未“实际居住”,并不代表知青对系争房屋居住权利的放弃,更不能以此推定其不享有居住利。显然,的判决也并不苛求知青及其子女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而是将其作为特殊情,仍然认定其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被认定为同住人,在具体份额上也可能和其他同住别。也就是说,能否认定同住人以及能否均等分割动迁款,也要看户口迁回时具体迁进了谁的公房里?公房的是谁?户主有没有居住安置义务?如果户主没有居住安置义务,即使被认定为同住人,在具体分割的时候仍然可能比其他同住人少分。
作者:上海律师良娟律师
间,创始人国庆在其个人微博上称,自己和渝被儿子告上法庭,目的是要求确认我和渝为他代持当当股份的代持协议有效。国庆猜测,他儿子这次所有的证据材料都供的,律师也是渝帮忙找的。
随后,国庆再次发微博,称自己一直以来的诉求都是“判决我分共同财产”,并对渝的动机做出推测,包括“通过代持诉讼把本来非常可能平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先行分割一部分出去。如果,则可以对保住渝在当当的控制权有非常大的帮助。”
据此前当当副总裁敏在电话会中都记者披露的当当股权占有状,渝持有52.23%、国庆持有22.38%、两人的孩子持有18.65%、管理层合计持有6.74%,孩子的持股代持在母名下,着公司的管理权。但敏也在电话会中承认,最的股权归属的情取决于两人的诉讼。
嘉宾:
裁员
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方:根据国庆的推测,通过代持诉讼把本来非常可能平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先行分割一部分出去,也就是儿子的部分分出去。国庆认为,如果,则可以对保住渝在当当的控制权。国庆直“渝以子亲情可能受到毁灭性破坏为代价也在所不惜”。这个诉讼为什么会给子关系造成毁灭性打击?
律师:“庆余年”集,作为当当事件的忠实粉丝,我很荣又可以就此争议与大家分享一下个人观点。坊间把刚才所说的这一幕称之为当当宫斗戏中的“太子造反”,当然这只是一个戏称。
这次亲儿子起诉母,当当持有18.65%的股权,并且是由母代持股。从国庆的微博公看来,这次诉讼祷有前兆的,也就是说没有提前召开家庭会议或者是向国庆发出主张代持股的通知。无论国庆所称是否属实,“太子”的起诉是坊手主导和策划的,都会将原有的夫妻内部矛盾升格为整个家庭的矛盾,将子关系在公众的审视之下。
通俗来讲,中华几千年家庭传统中的“家丑不可外扬”,在当当事件中已经被完全颠覆了。任子关系都经不起这样的打击!我之前的从业经验中也经常会碰到子在公司接班中的一些矛盾,律师基本上都是努力协调,避免上处理,造成破镜难圆的结果,但也难免会出现类似状,最后必然是子或者母子之间亲情割裂,双方都撕破脸。
所以,您刚才所说的诉讼会给子关系造成毁灭性打击,这是一个必然的结果。
方:其实,国庆也猜测到了。他在微博上认为所有的一切包括证据、、请律师等等,肯定都背后进行主导的,不一定完全是儿子的意思。但是,至少可以认定儿子是站在了母一边。可能很多人不太明白,股份通常都是很明确的,而且通过企等软件也可以到。为什么儿子的股份需要通过打官司来明确?代持协议是什么意思?
律师:没错,股份通常是很明确得体现在公司的工商登记上。但域,公司的股东又确实会存在很多隐名投资人,比如说公务员由于身份敏感,外光商投资准入限制或者其他不愿意在工商登记上写明的情形。我们把这类人称为隐名股东或者说实际出资人,而这些人会委代其持有公司的股份,从而登记在工商信息中。
工商登记股东称之为显名股东或者名义出资人,显名股隐名股东之间会签订相应的股权代持协议,由显名股东替隐名股东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并代替隐名股东行使表决权,以及在公司利润分配的时候代为接受公司分红。
当当事件的“太子”起诉母主张代持股份,就是基于上述的一个安排。可能“太子”与母之间内部达成了某种代持协议或者家庭内部的议,而国庆和渝之间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中,“太子”认为其在当当持有的18.65%的股权属于母代持,或者已经由母赠与给“太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现在“太子”跳出来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其股权份额。
方:如果他们当时签的代持协议被确认有效的话,么当当的一部分股份就要分到儿子名下,冠诉讼案件中,对于股权占有的比例是不是会更小,他是不是就会失去当当的控制权呢?
律师:和之间诉讼的财产主要标的物是当当的股权,渝持有64.20%,国庆持有27.51%,两人合计91.71%。如果诉讼正行下去,根据现有的情来判断,对于股权的分割最可能的结够方分得45.855%,国庆一方也分得45.855%。由于投8.29%的股权,尔投资人又支持国庆。么,国庆通过诉讼会享有对当当的控制权。
但现在的情是“太子”跳出来了。根据法,由于“太子”主张其对母诉讼的财产标的享有权利,并且这个股权确认案的审理结果对诉讼的财产分割有重大影响。
所以,大概率会裁定中止诉讼的审理,等待股权确认案的审理结果后再行分割。
因此,假设诉讼结果是“太子”胜诉,抛开“太子”所享有的18.65%,国庆的股权进行分割之后,渝一方持有36.53%,国庆一方也持有36.53%,儿子持有18.65%,另外投资人持有的8.29%。根据国庆微博披露的情来看,“太子”是跟渝站在一起的,么渝一方的比例将大于国庆一方的比例,控制权会归渝一方所有。
所以,这个股权确一个必杀技。
方:应该说这一系列的行为,无论是前期的国庆抢公章也好,还是现在的儿子起诉母也好,其实都是为了争夺当当的股权,为了能够多分一些股权,大家也是各显神通,什么办法都想了,而且很多办法也是常人所想不出来的。从目前来看,或国庆不会就此罢休,有可能双方为了争得更多的股权,还会想出其他的办法,还有什么样的办法双以争得更多股权?
律师:首先,我们先搞清楚股东需要达到多少持股比例才可以控制一家公司?一个有限公司的控制力主要体现在股权结构上。
根据公规定,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股东对公司的恐在对股东会议议案的表决权上。在公司章没有另外规定的情下,有两条线:
一%,称为绝对控制权线,控股达到67%以上的,就有权决议、修改公司章,公司的分并,变更主营目以及做出其他重大决策。
另一%,称之为相对控制权线,只要持有51%以上的股权就可以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事进行决策,比如任免、监、高。
所以,渝还是国庆,持股比例只要达到51%以上,就基本可以完全控制当当了。假设诉讼结果是“太子”胜诉,么渝一方的比例加起来会超过51%,也就是相对控制权的一个线。
当然法律界对于“太子”的诉讼结果各有分析,大肚认为难以证明“太子”的实际出资。而且,如果隐名股东要想显名的话,还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意,并且即使是有议,在没有进行实际登记的交付情下,母可以主张撤销这个赠予。
回到刚才的问题,要怎么争取股权呢?他们的诉讼也好,方案也好,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但不能忽略的是,即使“太子”的诉讼结果是败诉,他18.65%的份额并不获的支持。但诉讼是被拖了,而且拖的时间可能不是很短。
囤间,现在站在国庆一方的投资人完全存在被渝拉拢倒的可能性。因为,竟在实际控制公司,其他投资人也有自己的诉求。所以,我认为在当当事件中,情发生突变的口投资人的立场问题。这个期间也可能国庆各显神通,即怎么样拉拢,怎么样维持投资人的立场。
所以,我们还是继续关注,相信“庆余年”还不会落幕!
方:这一出接一出,不仅伤害了当当作为一家知名公司的发展前景,伤害了投资人,同时对于家庭孩子以及双方之间的感情都是很大的伤害。做不了夫妻,至少不要做人。但是,现在双方之间的争夺已经完全变得赤裸裸了。这也给我们提出另外一个问题,无论是夫妻创业、创业、朋友合伙创业等等,很多时候如果前期做好相应的预防的话,后期即便是双方散伙了,也可以好聚好散,而不有好的开始却没有好的结。
律师:从我的职业经历来看,国庆在前期过中存在一些判断上的失误,或者是对夫妻感情一些失误。所以,最后就变成比较难收拾的场面。
我们给创业者的建议是:在最开始,几个股起合资的时候,应该做好这方面的设计,就像刚才提到的绝对控制线,相对控制线还有一票否决线。在公司最早的框架设计上都是要考虑的!
方:在的当当股权之争,还是知名房企万科股权之争以及知名的国美股权和控制权之争,都告诉我们股权设计有时决定着公司的生死存亡。抛开亲情和爱情之伤,这也给公司治理上了很好的一堂法治课!
2020 年 8 月 21 日晚上 11 时,谢某因无入位州区的出租屋,就从内窗翻窗进入出租屋内。谢某进房间后,床友陈某及某,随即用手机拍照和录制视频,并将部分照片发送给了陈某的女友,导致该照片传播。
随后,某将谢某,要求谢某删除照片、视频,道歉并且赔偿 1 万元精神抚慰金。
上海律师,上海回沪知青动迁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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