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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消息,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该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专家表示,本次修订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并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
相关专家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相比于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此次经过多轮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颇多,除将为司法裁判界定性骚扰事实提供法律依据外,还加强了对女性职场公平的保护。同时,规定了“标准化”公厕和母婴室等细节也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资料图片 图据IC photo
妇女权益保障法三审
规定“标准化”公厕和母婴室等引关注
继2021年12月、2022年4月两次提请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10月27日第三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10月30日获审议通过。
据中国新闻网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指出,本次修订主要有四方面亮点: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内容。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强化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方面的保障职责。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强。
据悉,社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关注度一直很高,修订草案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40余万、30余万条意见,是近年来收到意见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之一。
“作为女性而言,我个人会更关注这部法律对职场女性的保护。”33岁的杨女士对红星新闻记者说,虽然有很多防止就业中性别差异对待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就业中,对女性的限制还是有的,尤其是女性在生育期前后,会遇到很多现实问题,包括求职、升职等的实际局限,“所以我会关注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否会在这方面有所修订。”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有很多细节体现了对妇女的人文关怀。其中,修订草案三审稿把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作为公共设施配备,也体现出了人文关怀。
聚焦女性职场公平
专家:就业性别歧视将被依法监督并纠正
女性的职场公平一直备受关注,很多女性在求职过程中也会遇到岗位受性别限制、面试时被问及婚姻生育状况、怀孕后被调到边缘岗位等实际情况。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这其中包括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相比于现行法律,此次经过多次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必然会在保障女性职场公平方面更加深化。“在女性就业的过程中,面试的时候经常会被用人单位问到婚姻、子女情况,这似乎已经成了很多用人单位的一种‘潜规则’,此次修法后,如果女性再遇到此类情况,若证据充分,就可以利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就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此次修订过程中,新增了对女性生育休假制度。修订后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对此,夏吟兰表示,这条是此前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新增这样的法条也会更加保障妇女在就业中的权益。
聚焦婚姻家庭权益
男性不能再做“甩手掌柜”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除此之外,在完善文化教育权益、完善财产权益、完善婚姻家庭权益、完善法律责任方面,本次修订都作出相应修改。
在完善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鼓励婚前体检,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同时,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另外,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等制度。
10月30日,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性在家庭劳动中的劳动价值等问题,民法典也有相应规定,但是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将其进行进一步明确,是法律为了保护妇女权益而作出的进一步规定和细化。
“民法典中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划定了共同财产范围,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共有财产中女性的部分更容易受到侵犯,女性在离婚的时候所属权益也更难保障。”李明舜说,民法典相比于婚姻法的规定有一定进步,而这一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又是进一步完善细化民法典的精神,将相关法条写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有四方面的进步:
第一,明确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这是民法典男女平等精神的进一步体现深化。
第二,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在现实中存在很多只记男方名字的情况,这一法条也是对女方权力的保护。
第三,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第四,其实是对第三条的一个保障,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这也是对女性的一种保护。
此次大修后,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李明舜对红星新闻记者说,第68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这也意味着男性不能再在家做“甩手掌柜”,而是从法律上明确需要和女性一起承担家庭义务。
李明舜表示,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往往在家庭中承担了更多的抚养子女、照料父母的、承担家务的情况,此次法律明确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而相比于一般的社会劳动,这种对家庭的照料,除了要付出体力、脑力外,还要付出情感,这种社会价值是不能够被漠视的。”
聚焦防止性骚扰问题
律师:为司法裁判界定性骚扰事实提供法律依据
据了解,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
杭州市律师协会理事、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新发非常关注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他曾经对82篇职场性骚扰相关的判决文书进行归纳总结。
黄新发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发现2010年至今自己所研究的涉性骚扰的案件数量呈波动上升的态势,这不仅与职场性骚扰的多发有关,也与受害的女职工有更强的意愿维权相关。但他同时表示,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发现,这些案例中依旧有很多难点,例如对性骚扰的定义标准难以统一、事实认定难、受害者难以受偿等。
黄新发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明确,“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而这可以为司法裁判中界定性骚扰事实提供帮助,也为企业内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可借鉴之处。
黄新发认为,此前的二审草案就已增加了用人单位未履行防治职场性骚扰义务的情况下可能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和被公益诉讼。“此次明确,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对防止女性职场性骚扰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保障。”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特约记者 水宁
栏目主编:张武 文字编辑:卢晓川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邵竞
来源:作者:红星新闻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围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亮点、主要内容以及如何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介绍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背景。
郭林茂: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是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为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胜利召开并取得重大成果营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对该法作了较大修改,于2018年作了个别调整。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30年来,为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权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各方面也呼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丰富保障内容,提升保障水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启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修改工作。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记者: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有哪些重大意义?
郭林茂:(一)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和妇女权益保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要求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强调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连续三次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保障妇女儿童权益”。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做好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必然要求及时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社会普遍遵守的法律规范。
(二)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集中体现
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妇女权益保障是国家人权事业的重要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其中包括我国妇女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一百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妇女权益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妇女充分享有广泛的权益,妇女“半边天”作用日益彰显。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事关广大妇女切身利益,事关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及时修改完善,进一步健全妇女权益保障的制度机制,有利于彰显党和国家保障妇女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坚强决心和意志,有利于推动新时代我国人权事业不断发展。
(三)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有力支撑
妇女“半边天”,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在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始终坚持把实现妇女解放和发展、实现男女平等写在自己奋斗的旗帜上,领导广大妇女在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伟大征程中实现自我解放,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实现全面发展。妇女地位得到历史性的根本改变,广大妇女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同时,有碍妇女发展的落后观念和陈规旧俗仍然存在,促进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仍有待优化。及时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消除针对妇女的偏见、歧视、暴力,进一步为妇女全面发展营造环境、扫清障碍、创造条件,有利于实现妇女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有利于激发广大妇女以更强的历史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在新时代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四)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回应社会关切的现实需要
我国妇女事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妇女权益保障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或者挑战。受历史文化影响,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落后观念在我国社会尚未根除,歧视妇女、漠视甚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生育政策调整背景下,生育与就业矛盾加剧,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有所凸显等等。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多次就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完善法律的呼声较高。修订草案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40余万、30余万条意见,是近年来收到意见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之一。迫切需要通过修法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着力解决妇女权益保障领域面临的痛点、难点问题。
记者:请介绍一下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
郭林茂: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修订工作遵循的原则包括: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妇女工作、维护妇女权益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有关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策部署。二是全面总结经验。深入了解法律实施情况,系统梳理不同阶段妇女发展纲要提出的总体目标、重点领域以及策略措施,全面总结有关方面和地方的实践经验,及时将适应妇女权益保障现实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成功做法转化为法律规范,不断巩固和发展妇女事业取得的成就。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在深入开展调研基础上,着力研究解决职场和校园性骚扰、就业性别歧视、拐卖妇女等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挑战,为妇女更好兼顾生育与事业提供支持,着力优化妇女发展环境。四是立足国情实际。坚持从实际出发,不照抄照搬西方制度做法。在中国的传统文化背景、社会背景与法律制度体系下,分析解决中国妇女事业和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问题,不断完善符合中国国情、与当前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体系,确保广大妇女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权益。
记者: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有哪些亮点?
郭林茂: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是继2005年、2018年两次修改后的一次全面修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积极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对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作出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亮点众多。总的看,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内容。实现男女平等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妇女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均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党的执政纲领,充分彰显实现男女平等的坚定意志。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还在各章中不断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确保广大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遇、平等享有发展成果。
二是落实全面保障基础上,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各方面权益作出规定。在体现和落实全面保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结合妇女自身特点和妇女工作实际,强调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在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公共设施配建、生育服务保障、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诸多方面,根据妇女特点提供特殊保护,为有效实现男女平等和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强化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方面的保障职责。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积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总结我国妇女事业发展成就与经验,旗帜鲜明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确保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始终有“主心骨”,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从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提供经费保障、完善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发展妇女卫生健康事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预防和处置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等各方面,完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具体保障措施。与此同时,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高度重视妇联组织重要作用,进一步明确妇联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明确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妇女联合会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支持帮助受害妇女,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
四是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重视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心、关爱和支持妇女发展,明确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组织动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结合工作职责和自身特点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妇女权益保障事业。与此同时,充分尊重妇女的重要主体地位,明确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困难妇女提供必要帮扶,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更好发挥妇女“半边天”的重要作用。
记者:请介绍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郭林茂: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修改涉及条款多,增加的规定多,结构上也有调整。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完善总体性制度机制。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三是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四是规定男女平等评估机制、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制度。五是明确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二)完善政治权利保障。一是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二是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明确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完善人身和人格权益。一是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二是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三是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四是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五是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六是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是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八是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八是规定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服务支持以及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健康检查,合理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
(四)完善文化教育权益。一是完善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制度机制。二是规定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三是规定国家健全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五)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一是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三是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四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规定加强对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六)完善财产权益。一是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不动产登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的权利。二是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三是规定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
(七)完善婚姻家庭权益。一是规定国家鼓励婚前体检,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二是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三是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制度。
(八)完善救济措施。增加一章关于“救济措施”的规定,作为第八章。一是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二是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三是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监督。四是规定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制度。
(九)完善法律责任。就违反有关报告义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下一步如何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郭林茂:今年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重要节点,也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30周年。在此背景下,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系统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2023年1月1日实施,必将有效增强广大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将充分调动广大妇女建功立业、投身新时代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新法通过后,各有关方面要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要紧密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宣传党领导下我国妇女事业和妇女权益保障的重大成就,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新时代关于妇女事业的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妇女权益保障立法的巨大进步。要认真学习、准确宣传和正确实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准确阐明此次修订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为法律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根据修法精神,做好配套法规政策、司法解释的制定和清理工作,为新时代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要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好法律规定,改善妇女发展环境,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妇女权益,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中国妇女报(ID:fnb198410)
作者/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责编/侯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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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席淑君
党的二十大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党的二十大深刻阐释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系统擘画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蓝图。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新时代妇女事业发展指明方向。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事关妇女事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法律,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部法律是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为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胜利召开并取得重大成果营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05年、2018年作了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30年来,为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权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
面向新时代、新征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系统总结经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内容,有效提升妇女权益保障水平。2022年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重大意义
(一)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和妇女权益保障,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促进妇女发展作出一系列部署。
党的十八大首次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党的施政纲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出重要论述,要求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做好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必然要求及时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社会普遍遵守的法律规范。
(二)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集中体现
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妇女权益保障是国家人权事业的重要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其中包括我国妇女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一百多部法律法规在内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制度体系,妇女权益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广大妇女充分享有广泛的权益,妇女“半边天”作用日益彰显。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事关广大妇女切身利益,事关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及时修改完善,进一步健全妇女权益保障的制度机制,有利于彰显党和国家保障妇女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坚强决心和意志,有利于推动新时代我国人权事业不断发展。
(三)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有力制度支撑
妇女“半边天”,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在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始终坚持把实现妇女解放和发展、实现男女平等写在自己奋斗的旗帜上,领导广大妇女在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伟大征程中实现自我解放,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新时代的伟大实践中实现全面发展。妇女地位得到历史性的根本改变,广大妇女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同时,有碍妇女发展的落后观念和陈规旧俗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促进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仍有待优化。及时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消除针对妇女的偏见、歧视、暴力,进一步为妇女全面发展营造环境、扫清障碍、创造条件,有利于实现妇女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有利于激发广大妇女以更强的历史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在新时代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四)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回应社会关切的现实需要
我国妇女事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妇女权益保障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或者挑战。受历史文化影响,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落后观念在我国社会尚未根除,歧视妇女、漠视甚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生育政策调整背景下,生育与就业矛盾加剧,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有所凸显等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多次就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出议案或者建议,修改完善法律的呼声较高。修订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40余万、30余万条修改意见,是近年来收到公众意见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之一。迫切需要通过修法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着力解决妇女权益保障领域面临的痛点、难点问题。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
此次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修订工作遵循的原则包括: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妇女工作、维护妇女权益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有关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策部署。
二是全面总结经验。深入了解法律实施情况,系统梳理不同阶段妇女发展纲要提出的总体目标、重点领域以及策略措施,全面总结有关方面和地方的实践经验,及时将适应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成功做法转化为法律规范,不断巩固和发展妇女事业取得的成就。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在深入开展调研基础上,着力研究解决职场和校园性骚扰、就业性别歧视、拐卖妇女等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挑战,为妇女更好兼顾生育与事业提供支持,着力优化妇女发展环境。
四是立足国情实际。坚持从实际出发,不照抄照搬西方制度做法。在中国的传统文化背景、社会背景与法律制度体系下,分析解决中国妇女事业和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问题,不断完善符合中国国情、与当前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体系,确保广大妇女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权益。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亮点
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是继2005年、2018年两次修改后的一次全面修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积极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对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作出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亮点众多。总的看,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内容。实现男女平等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妇女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均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党的执政纲领,充分彰显党和国家实现男女平等的坚定意志。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还在各章中不断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确保广大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遇、平等享有发展成果。
二是在落实全面保障基础上,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各方面权益作出规定。在体现和落实全面保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结合妇女自身特点和妇女工作实际,强调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在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公共设施配建、生育服务保障、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诸多方面,根据妇女特点提供特殊保护,为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和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三是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强化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方面的保障职责。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积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总结我国妇女事业发展成就与经验,旗帜鲜明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确保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始终有“主心骨”,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从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提供经费保障、完善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发展妇女卫生健康事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预防和处置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等各方面,完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具体保障措施,压实政府相关责任。与此同时,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高度重视妇联组织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明确妇联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明确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妇女联合会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支持帮助受害妇女,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是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重视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心、关爱和支持妇女发展,明确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组织动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结合工作职责和自身特点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妇女权益保障事业。与此同时,充分尊重妇女的重要主体地位,明确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困难妇女提供必要帮扶,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更好发挥妇女“半边天”的重要作用。
四、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修改涉及条款多,增加的规定多,结构上也有调整。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完善总体性制度机制。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三是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四是规定男女平等评估机制、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制度。五是明确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二)完善政治权利保障。一是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二是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明确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完善人身和人格权益。一是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二是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三是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四是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五是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六是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是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八是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九是规定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服务支持以及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健康检查,合理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
(四)完善文化教育权益。一是完善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制度机制。二是规定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三是规定国家健全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五)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一是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三是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四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规定加强对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六)完善财产权益。一是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不动产登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的权利。二是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三是规定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
(七)完善婚姻家庭权益。一是规定国家鼓励婚前体检,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二是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三是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制度。
(八)完善救济措施。增加一章关于“救济措施”的规定,作为第八章。一是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二是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三是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监督。四是规定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制度。
(九)完善法律责任。就违反有关报告义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今年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重要节点,也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30周年。在此背景下,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对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精神,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系统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2023年1月1日实施,必将有效增强广大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将充分调动广大妇女建功立业、投身新时代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做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要紧密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宣传、准确解读此次修订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点:
一是准确解读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目标。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依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绝不能简单地以西方的女权理念误读或者曲解法律规定的有关内容。
二是正确地认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中国共产党从建立那天起,就把妇女解放事业作为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的组成部分,为之不断努力奋斗。新中国成立后,无论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还是改革开放年代,我国一直重视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更加全方位地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我国在保护方面是走在世界前列的。不能因个别事例否认我们的成就,也不能拿西方人权理念否定我们的制度。
三是切实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实施好法律,最重要的是各方面要尽职尽责。全社会要尊重妇女,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尽责,保障妇女享有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各级妇联组织作为广大妇女的“娘家人”,要发挥应有作用,维护好妇女合法权益。
2023年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运》
来源/全国人大(ID:npcnews)
作者/郭林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
责编/侯晓然
审签 监制/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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