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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是选择协议方式离婚的话,那么必须就财产、债务以及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作出协商一致,然后签订一份离婚协议。那么,这个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呢?
离婚协议书的同意离婚并不等于解除婚姻关系;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这是因为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
该离婚协议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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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网讯 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上也凸显出来一些难以协调的矛盾,比如现今离婚率居高不下,类似“净身出户”的专有协议诞生,但究竟其效力如何!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徐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自离婚协议签订并成立时,财产约定协议失去效力。由于徐某某与谢某某离婚未成且原告徐某某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故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依法没有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徐某某与谢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02年生育大儿子,2006年生育小儿子,双方婚姻关系前期较为稳定和谐,自2009年开始夫妻矛盾频现,并逐渐加剧。2009年谢某某为乙方,徐某某为甲方,双方签订财产约定协议。2013年双方又签订离婚协议并对之前财产约定协议内容进行了替代和完善,后双方又并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徐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平均分割财产。谢某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双方已签署了财产分割协议,徐某某当时自愿放弃了一切财产,所有财产应当归谢某某所有,不应当平均分割财产。
法院认为,徐某某与谢某某于2009年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但并未按约定内容对财产进行变更和处分。2013年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对之前财产约定协议内容进行了替代和完善,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自离婚协议签订并成立时,财产约定协议失去效力。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由于原、被告离婚未成且原告徐某某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故双方于2013年签订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依法没有生效,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提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协商一致达成财产分配协议的,协议效力要根据签订协议的目的区分情况认定。如果夫妻为实现离婚而作出的有关财产的分配协议,目的是实现离婚之后实施,则应当视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一旦离婚这一条件最终没有具备,该协议则自动失效。如果夫妻达成财产分配协议并不是为了离婚,而纯粹是要对财产作出分配,则可以认定为不附条件的有效约定,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分配约定有效。但夫妻财产分配协议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有的人在结婚之后,为避免出现婚外情情况,则会协商签订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出轨行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能否有效力呢?
网友询问:
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贞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北京市尚公(重庆)律师事务所张霖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实,《民法典》允许夫妻对双方有关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北京市尚公(重庆)律师事务所张霖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目前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在法学界仍有较大争议,如果确实需要一份忠诚协议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先签署一份这样的协议也未尝不可,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应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制定、签署,不能存在胁迫等情形。
(2)协议内容不能限制人身权利,如离婚自由权、孩子抚养权等和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权利。
(3)约定的赔偿数额不能明显畸高;家庭财产的分配也应保障一方的基本生活,像“净身出户”等约定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4)一般情况下,忠诚协议只有在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只是在双方离婚诉讼过程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应当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最后,婚姻和家庭是需要双方共同去经营的,而忠诚无法靠协议来约束,法律无法调整道德,也不能救济情感,只有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才能拥有幸福美满的婚姻。
张霖律师简介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以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准确的分析判断能力、优良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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