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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假离婚买房有哪些法律后果,假离婚买房的危害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3 07: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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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离婚买房到底可靠吗?律师:风险很大!(建议收藏)
  • 为买房,“假结婚”和“假离婚”这个风险大到你承受不起!
  • 假离婚买房有什么法律后果和影响
  • 假离婚买房到底可靠吗?律师:风险很大!(建议收藏)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在离婚案中最为常见,基本上每个离婚案中或多或少都会牵扯到财产分割问题。

    一般情况下,离婚财产都是以当事人协商为主,平均分割为原则,但是有一种“特殊的财产分割”,具有很大的风险——假离婚分割财产。

    由于各种原因,“假离婚”已经成了一种社会现象,但其中的风险,很多人都不清楚:

    1、不存在假离婚

    在房价畸高的社会背景下,不少家庭为了顺应政策多买房,不惜办理假离婚。

    在夫妻双方看来是"假离婚",但从法律上看,在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离婚裁判文书生效后,原夫妻双方不再是一个家庭,而是变为两个独立的家庭。

    2、“假离婚”弄假成真

    实践中,为了假离婚买房,一方选择离婚净身出户,但离婚登记是有法律效力的。用于买房的钱等财产在离婚前还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假离婚"之后将变成一方的个人财产,另外一方当事人就难以控制该部分财产。一旦有一方不愿意复婚,因离婚而带来的财产损失将无法挽回。

    所以,因为假离婚弄假成真、导致家庭的破裂,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

    3、“假离婚”后复婚的财产性质变了

    即使在离婚后复婚,仍可能造成财产的损失,给家庭造成纠纷的隐患。

    因为结婚前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拥有房产等财产的一方不同意变更登记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将承担很大损失。因此,夫妻双方以"假离婚"所谓合法的形式来获取房贷优惠存在很大法律风险。  


    另外,假离婚的实质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很可能通过制作各种虚假协议或者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虚假申报,不仅损害债权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国家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一旦被查处,轻则赔偿损失,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假离婚”有风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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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买房,“假结婚”和“假离婚”这个风险大到你承受不起!

    “房子是用来住的”,直接点出了房屋的本质。于是,为了抑制房价上涨和投资炒作,各地相继出台了严厉的限购政策,社保和纳税以及户口统统纳入了限购的条件。对部分刚需的群体,也会影响不小。于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就催生了“假离婚”、“假结婚”这种行为。

    本文,今天就“假离婚”、“假结婚”这种行为购房有哪些法律风险进行一一解读。

    1、从法律层面上看,什么是“假结婚”?“假结婚”有法律效力吗?

    所谓以购房为目的的“假结婚”,简单地说,是指一方以取得购房资格为目的而与有购房资格的异性登记结婚,但双方之间并不行使夫妻权利和义务。这种所谓的“假结婚”,其实只是针对男女双方感情层面的“假”,就是双方并没有结婚的感情基础,但是在法律层面打了这张“结婚证”,就是法律上的推定的合法婚姻关系,没有解除之前就是夫妻。所以,这个“假”其实仅仅只是限于建立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双方之间因结婚行为产生众多法律权利义务的变更,从人身到财产都可能遭遇各种的法律风险,并且真实生活中也是时有发生,值得警惕。

    2、“假结婚”有哪些法律风险?

    从人身的角度分析

    两个并没有感情基础的人,只是为了某个特殊的利益而结婚,一旦结婚后,如果一方不想离婚,对另一方纠缠不休,这样必然会对另一方工作和生活产生巨大的困扰和影响。

    从财产的角度分析

    从财产的角度分析,将有可能产生财产混同风险、继承风险、债务风险等。

    财产混同风险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二人结婚时间越长,就会形成越多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通常是平等分割的。虽然很多假结婚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都办理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作了相应的约定。但如果婚前财产协议写得不够严谨,离婚时发现婚后取得的部分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协议约定之外或者因财产混同难以证明属于个人的财产,仍然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继承风险

    结婚是十分特殊的民事行为,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通常由直系亲属,即在世的父母、配偶、子女平分,那假结婚的夫妻一方如果遭遇意外,那么另一方便取得对方所有财产的部分继承权。

    债务风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也就是说,假结婚是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的债权人的效力,假结婚很可能为自己带来潜在的债务风险。

    3、什么是“假离婚”?“假离婚”又有什么风险?

    其实离婚也没有法律层面的真假,办理了离婚证,在那一刻,夫妻之间就是真的离婚了。所谓“假”,也只是当事人自己认为夫妻感情还在,心理上并没有离婚而已。但是实际上,离婚的法律关系已经产生。所以“假离婚”的风险也很大。实践中常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早有离婚的念头,只是担心对方不同意离婚,或因离婚而破财,或担心不能取得小孩的抚养权,于是便以“假离婚”购房为由,从而假戏真做,以达到其真离婚的目的。这样的人通常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自己一方较为有利,最终结果是:离婚协议签订,领取离婚证之后,一方若想复婚,另一方要么以各种理由拖着,要么明确表示不同意复婚,从而弄假成真,假离婚成了真离婚,受害一方是既赔了人又破了财。同时要注意,离婚后又复婚,已经分割的财产不再是双方的共同财产,而变成了一方的婚前财产。

    分享一个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吕布是辽宁人,与上海籍女友貂蝉在北京朝阳区租房同居。工作一段时间之后,吕布提出结婚,可貂蝉的母亲却提出要男方要有房产的要求。吕布遂动了买房的念头。

    可是依据北京市政府的限购政策规定,只有拥有北京户口或者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的居民才能购买北京的房子。

    通过多方打听,吕布的同学给他出了主意:通过假结婚的方式,利用对方的北京户口购房。后来,吕布在网上找到了一家专门帮人假结婚的中介公司。中介公司的人告诉吕布,只要吕布支付中介费,公司会安排好人。于是后来,吕布与北京籍的小乔签订了一份《假结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小乔陪同吕布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两人之间不可有任何感情,领取结婚证只是用小乔的购房资格帮助吕布在北京购买一套房屋。吕布支付中介75000元报酬,等吕布买好房子后,两人再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婚前婚后的所有个人财产都归个人所有,和另外一方没有任何关系。

    随后,吕布给中介公司打了钱与小乔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看好的楼盘一再延期,最终一年多后,才接到开盘通知。就在吕布通知小乔帮助他办理购房手续时,小乔提出了新的请求,因结婚时中介公司仅付了一半的中介费,仍有另一半15000元未付,小乔要求吕布付了剩下一半中介费才肯帮助办理购房手续。吕布不愿意,尝试拨打中介公司电话,但发现电话已经停机,吕布思虑再三,害怕自己陷入骗局,以后离婚时,小乔会不要要求从他的房产中分一杯羹呢?两人闹的不欢而散,最终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以取得购房资格为目的结婚,双方并没有夫妻感情可言,亦没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所以支持两人离婚的诉讼请求。但是他们签订的协议系以金钱报酬为婚姻缔结之对价,该协议有损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故不予支持。

    2015年,通州区法院作出判决:吕布与小乔离婚,并驳回两人的其他诉求。

    貂蝉陪同吕布到庭听审,见小乔坚持不同意离婚,怀疑两人假戏真做,吕布背着她同小乔出轨了,所以小乔才对他纠缠不休,貂蝉父母亲也赶到北京,声称貂蝉不可能嫁给他这个“二婚”,最终吕布落得个人财两空的下场。

    来源:法务之家

    编辑:史梓敬

    假离婚买房有什么法律后果和影响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那么,假离婚买房有什么法律后果和影响。下文给您参考。


    一、假离婚买房法律风险

    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

    1、财产风险

    假离婚一定程度上存在风险,共同财产会变成一方的婚前财产。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一对夫妻原有两套共有房产,“假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两套房屋归女方所有,即使后来复婚,这两套房在法律上都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2、“弄假成真”风险

    现实生活中假戏真做的案例时有发生。有些人被金钱至上的观念冲昏了头脑,一旦双方假离婚后,双方出现矛盾,夫妻感情不牢固,一方的婚姻观念再起变化,那后果将不堪设想,可能引发事端,形成社会不安定隐患。

    离婚证一经颁发,即解除了原有的夫妻间身份关系和相应的权利、义务。这种人身关系的不可恢复的特殊性,决定了离婚证的不可撤销性。也就是说,虚假离婚后二人关系出现问题,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其不利后果完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二、讨论

    1、如果是一方出资购买,因为双方已经离婚,而且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共同财产分割也有明确的约定,那么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应视为个人所有。这是一般情况,现实则更复杂,比如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在双方因房屋产生诉争之后,双方均认可当初办理离婚手续只是为规避限购政策,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也并非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虽约定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实际仍为二人共有。

    2、当然如果是另一方实际出资,或者双方共同出资,虽房产证是办在一方名下,在双方又复婚后,此种情况下,房产应为双方共同所有。

    3、考虑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因此上述问题应该有一个前提,也即夫妻有一方名下有一套或多套房产。因此,在双方离婚之后,名下没有房产的一方重新购房产,其登记所有权人只能是一人,即房产证是办理购房一方的名下。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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