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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怎么处理,重庆璧山县律师辩护 绑架罪量刑标准最新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3 05: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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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璧山区律师辩护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 重庆璧山县律师辩护 绑架罪量刑标准
  • 各地聚焦"双11"延伸普法触角 让群众获得更多法治红利
  • 重庆璧山区律师辩护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喻某甲,男。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XX月XX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XX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XX日被监视居住。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l8年初,被告人喻某甲通过虚假的《某某劳务承包协议》和某某工程部经理职务,诱使被害人王某相信可以承揽某某区天然气管道劳务,并与被害人王某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协议签订后通过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共计骗取王某33000元。

    被告人喻某甲已将33000元退还被害人。

    被告人喻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喻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喻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喻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某甲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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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重庆璧山县律师辩护 绑架罪量刑标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关于绑架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重庆市璧山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璧山县。XX年12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璧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绑架罪于XX年11月22日被璧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XX年8月28日被监视居住,XX年4月18日被逮捕,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绑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4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马某某等人共谋绑架卖淫女诈钱后,一起到卖淫女经常出现的璧山县“某某”转盘附近进行现场踩点。

    XX年4月6日的前几天,马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向某某(四人均已判刑)再次共谋绑架卖淫女后,打电话要求吴某某(已判刑)提供绑架用的车辆,后吴某某找到李某乙(已判刑)提出共同去诈小姐的钱。

    XX年4月6日14时许,由马某某驾驶租来的小客车,搭载杨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向某某、吴某某、李某乙到璧城“某某”转盘处寻找卖淫女,途中杨某某因有事下车离开。

    当日下午,马某某等人寻找到卖淫女何某某后,开车跟随何某某至某某路某某大酒店与某某步行街间的“某某味”食品店处,共同将何某某绑架至一石厂处,陈某某、马某某等人采取持刀威胁等方式,以陈某某的亲戚在与何某某嫖娼时被何某某伙同他人用假钱更换为由,向何某某好友“王某某”索要2万元赎金。

    当日17时许,杨某某打电话知道马某某等人绑架了卖淫女在璧山县后,乘坐出租车再次和马某某等人会合,后杨某某采用语言威胁方式要求何某某一方拿钱赎人。当日,“王某某”接到马某某等人绑架电话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民警假扮“王某某”好友与马某某、杨某某等人约定在某某小学门口交钱赎人,途中杨某某下车离开。马某某、陈某某等人当日因索要赎金未得逞,将何某某押往陈某某租住的房内关押,并由李某甲和向某某看守。

    当日,吴某某、李某乙、马某某、李某甲、向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XX年4月25日,陈某某被民警抓获。XX年11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应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自首,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以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其在被监视居住期间,积极参与社区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并得到了社区的认可,希望本院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诊断证明、XX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1、被告人杨某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积极参与社区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并得到了社区的认可;2、被告人杨某某于XX年12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璧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上述事实,有璧山县某某镇某某社区居委会的证明及X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绑架,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绑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称其在监视居住期间表现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鉴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积极参与社区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并得到了社区的认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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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控制他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胁迫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各地聚焦"双11"延伸普法触角 让群众获得更多法治红利

    “‘双11’法律指南,请加入购物车!”“‘双11’交完定金后悔了,钱能退吗?”“‘双11’来临,警惕网购骗局”……

    营造良好消费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先行。

    当前,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以落实爱民实践服务承诺为引领,积极策划开展“双11”期间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模式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对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有着重要意义。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社会的公平公正,离不开群众对法律法规的充分了解。”广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陈建对《法治日报》记者说。

    广东省司法厅组织全省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围绕“双11”创作“接地气”的普法作品,特别是配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广泛利用“普法直播”“普法微视频”“普法云宣讲”等生动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与网购相关的法律宣传,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江苏省溧阳市司法局结合新型“直播带货”模式,在“法治溧阳”“融溧阳”等平台梳理发布“扫描支付骗局”“售后兑现风险”“预售定金退款”等11类常见的网购盲点清单,积极推广12315投诉举报平台、12348法律维权热线。

    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围绕个人信息、网络购物、电信诈骗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开展普法宣传;利用办公大楼LED显示屏等平台,通过权威解读、以案释法等方式宣传消费维权相关的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辖区群众的消费维权意识。

    为提高群众网购“反套路”的能力,江苏省如皋市司法局利用微信公众号、村(社区)微信群等平台发布“双11”避坑指南,结合近期网络热议的预售诈骗、虚假客服诈骗、朋友圈诈骗、钓鱼网站诈骗、退款诈骗等新型诈骗形式和现实案例进行网络购物法律风险提示,揭露诈骗手段,传授反诈技巧。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河北省保定市司法局在今年的“双11”普法活动中,选派擅长电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领域的律师在12348法律热线值班,接听有关消费维权的法律咨询电话,并针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焦点问题、热门话题及时总结分析,进行发布。

    据悉,保定市法宣办制作了“普法胶带”,印制“诚信经营、依法维权、疫情防控”等内容,在经营者和消费者收发快递的同时提升其守法意识。

    “今年的‘双11’,我们坚持守正创新,积极探索普法工作新路径,层层延伸普法触角,力争让广大群众获得更多法治红利。”保定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宿守安对记者说。

    此外,记者了解到,为更好地让法治宣传教育惠及更多群众,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建强流动阵地,保证普法宣传无遗漏。

    如皋市司法局在“护航双十一”主题法治宣传活动中,组织村(社区)法律顾问、司法干警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开展集中宣传,推出“定制化”普法,针对不同群体,提供“点菜式”服务,现场解答群众法律难题,发放网络购物法律风险提示单等宣传资料。

    溧阳市司法局组建12支“普法宣传团”,在全市20家商超、学校等地摆摊设点,根据消费者年龄层次、购买习惯,发放消费维权典型案例、网购诈骗套路等宣传活页6000余份,现场解答法律咨询140人次。

    璧山区司法局组建以律师、村(社区)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普法志愿者为主要力量的普法宣讲团,深入村、社区、机关等宣传消费维权相关的法律知识和防骗知识,就电信诈骗的主要类型、特征和手段及防范方法等进行讲解,并结合近期侦破的电诈案件,引导群众理性消费,进一步提高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诈骗能力。

    “通过多措并举开展‘双11’普法宣传活动,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群众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能力。”璧山区司法局副局长柏明胜说。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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