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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降低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假离婚的法律后果和风险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22: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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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离婚:夫妻假离婚,要承担下列4种法律风险!小心得不偿失
  • 面对假离婚法律怎么办
  • “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 2019离婚:夫妻假离婚,要承担下列4种法律风险!小心得不偿失

    【案例】

    汪先生夫妇之前已经买过一套房子,但又看上的了“龙湖地产”的房子。可在“龙湖”的房子按照规定首付要付百分之六十,这对小两口来说有点不能承受,目前还没有这么多现金。这时销售人员给汪先生想了一个主意,让汪先生和妻子假离婚,再用汪先生妻子的名义去买,这样买的话就可以付三成首付。

    汪先生夫妇听了销售人员的话,十分动心,有了假离婚的想法。

    于是汪先生将钱款转移给自己的妻子,随后两人便去办理了离婚手续。

    妻子前往选房区交了购房定金,签了合同。因工作关系,汪先生当时并未陪同前去。

    事后,就在汪先生美滋滋的准备找妻子复婚时,却出了差错。

    妻子表示,并不想与汪先生复婚。

    汪先生大惊,那我的钱呢?

    妻子表示,那是离婚前你赠与我的,已经用来交了定金,而且房产证上并没有写你的名字,只写了我的。

    汪先生走投无路,只能寻求法律援助。

    夫妻之间假离婚需要承担什么法律风险

    ①“假戏真做”变真离婚

    “假离婚”之所以被称之为“假”,原因在于夫妻双方在目的达到后还要复婚。但人的意图犹如肚子里的蛔虫,哪里会想到有几条。实践中,不乏有夫妻一方是想真离婚,为了骗取对方的配合而假借名目办理离婚的情况出现,当对方满怀希望复婚时,没成想却遭到无情拒绝:对不起,结不结婚是自愿的,我不想跟你复婚。这没啥说的,现代社会秉持“婚姻自由”的原则,人家不想跟你复婚,还真是一点办法没有。

    ②想再看一眼孩子,难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双方都会约定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民政局也会做出要求,如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离婚后拒绝复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也就发生效力,在此情况下,未取得子女的一方在无特殊情况发生时就丧失了对子女的抚养权,以后再想看一眼子女,往往会因对方的百般阻挠而变得难上加难。

    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出,若双方在办理“假离婚”后复婚,由于夫妻双方又处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之中,之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已经随着婚姻关系的接续而丧失效力,因此,一旦双方再离婚而子女依然未成年,原来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应归于消灭,不再具有约束力,双方只能在再次离婚时另行约定,若约定不成则由法院进行判决。

    ③净身出户,一切从头再来

    婚复不了可以不复,子女不让抚养也可以不抚养,在“假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大的还是财产问题,而在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不乏一方“净身出户”的情形,即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这种情况尤其多发在规避“限购令”的案件中。然而,当双方未“依约”复婚时,“净身出户”的一方无疑就亏大了,只能转过头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或者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但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却往往“不尽人意”。

    ④婚后共同财产变婚前个人财产,同样吃个“哑巴亏”

    在此谈一个案例。甲婚前自有房屋一套,与乙婚后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为了购买学区房,二人需要将上述两套房屋出卖,但为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而避免交纳税费,遂办理“假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甲方婚前房屋归甲方,婚后共同房屋归乙方。毫无疑问,这种约定实际上使得甲对于婚后共同财产的份额全部给了乙。二人复婚后用各自出卖房屋的价款共同购买一套住房,但之后二人婚姻关系破裂,乙起诉甲离婚,并基于离婚协议认为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夫妻第一次离婚已对房屋进行了分割,房屋所售价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这时,法院可能会形成两种裁判意见:一种认为,房屋属于婚后购买,属于共同财产,应予均分;另一种则认可乙主张的观点。实践中,两种裁判案例均有发生,但无论是哪一种裁判结果,对于甲来说都是不利的,这个“哑巴亏”是吃定了。

    转自:法律智囊团

    面对假离婚法律怎么办

    来源:检察日报

    常说电视剧的情节过于狗血,但往往现实中的有些事,更让人觉得生活限制了自己的想象力。据近日媒体报道,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的一户人家11人因为涉嫌诈骗罪,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引起人们关注的原因在于,这户人家涉嫌“诈骗”的行为太过奇葩。他们在短短15天内先后结婚离婚23次,不仅有小叔子和嫂子结婚又离婚,还和嫂子的妹妹结婚又离婚,甚至都发展到和亲家母结婚又离婚的地步。上演这出“闹剧”的原因,是为了通过假结婚和离婚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

    这样的事情并非个例,有的人为了买房子假离婚;有的人为了逃避计划生育假离婚;还有的是为了孩子上学,有的是为了逃避债务,不一而足。当人们通过假离婚来获得一些额外利益的时候,法律如何看待假离婚问题呢?

    “假离婚”在学理上一般被称为“通谋虚假离婚”。对于这种假离婚的法律效力,一直存在不小的争论。有人认为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不存在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本意不是离婚,只是试图通过离婚达到另外的目的,比如为了购房或者孩子上学等,一般离婚后还会复婚。既然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离婚就是无效行为。但是也有人认为,离婚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一方面,协议离婚在登记机关具有很强的公示效应,私密约定不能推翻行为的法律效力,而且民政部门也很难去调查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另一方面,过度地寻求意思表示真实会有违婚姻自由原则,也无法通过事后是否复婚来确定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因为法律也确实没有禁止离婚后的人不能复婚。尽管在学理上有争论,但是认为离婚不存在所谓的真假的观点占据了主流。

    尽管人们尊重离婚自由和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但是离婚本身并非只是两个人的分开,而是会引起一系列的关联影响。这些影响是假离婚行为在道德上具有可谴责性的重要原因,也是让法律不得不介入的理由。一方面,假离婚可能会弄假成真,让原本没有离婚意愿的一方只能接受离婚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假离婚会对夫妻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产生重要影响,比如浙江丽水这户人家通过假离婚骗取更多拆迁补助款,比如有的夫妻通过假离婚来逃避债务。无论是对假离婚中夫妻的一方还是假离婚中涉及到的第三方,都在要求对假离婚进行规制。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出台,就有规制夫妻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的目的。

    法律对婚姻关系的介入和调整需要慎重,但也不能放纵不管。婚姻的本义注重感情的基础,但也必然涉及到利益的结合,因此在法律上就呈现出身份与财产关系的聚合。对假离婚的法律效力进行一刀切并不合理,认定有效会对第三方的利益有重大影响,认定无效会影响到婚姻自由,因此区别对待离婚中的身份与财产关系是一种可行的选择,身份关系的效力可以尊重自由选择,但是财产关系可以单独确定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做法已经出现,只是需要更完善的程序性设计。

    (侯学宾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渭南政法网编辑:王倩

    “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近日一则“女子举报前婆婆财产来历不明”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这位女子因假离婚不仅财产受到了损失,而且还背上了巨额的债务,最终假离婚也演变成了真离婚。

    假离婚的目的一般都是为了买房、子女上学等为了规避政策的限制所采取的手段,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假离婚的,一旦按照法律程序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就解除了婚姻关系,已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已经成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比财产更可怕的是人心,当你们办完离婚手续财产分割完毕之后,谁也不能保证双方都一定还愿意复婚,残酷的现实比电视剧都精彩,男方借假离婚之后把之前的小三扶正了,女方分得全部财产后宁死也不同意复婚了,假离婚前的山盟海誓在离婚证前不堪一击。

    一匹马之所以温顺是因为你手握着缰绳,一旦去掉了缰绳这匹马就会失去控制无人能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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