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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并非法律术语,意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规避夫妻债务或者追求其他利益等,采取通谋离婚的形式来达到目的。然而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的通谋离婚可能演变为因一方拒绝复婚导致最终彻底分手。
那么,如何评价“假离婚”时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应否按照该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此有无相关规定呢?
01
案情回顾
王某与林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均已成年。王某、林某于2016年签署《说明》,内容如下:王某、林某去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海淀某小区201号房子的出售,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是共同财产。次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内容如下:北京海淀区某小区201号为王某、林某共同财产。新购朝阳区某小区506号房屋也为王某、林某共同所有。签订该《协议书》当日,双方登记离婚。
离婚后,男方王某不同意复婚,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坚决要求复婚。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主张此前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假,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王某、林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海淀区某小区201号楼房一处归女方林某所有,归男方王某所有的共同财产为“无”;债权债务为“无”。
王某主张双方离婚是为了出售海淀区房屋时规避税费,实际上并未分割共同财产,出售海淀区房屋的款项和新购买的朝阳区房屋均是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认为,《离婚协议书》的形成时间晚于《说明》,其效力也高于《说明》,因此海淀区房屋应为林某离婚后的个人财产,不应重新进行分割。
02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就共同财产而言,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日,又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海淀区房屋、朝阳区房屋均是二人共同财产。且在离婚前一日二人曾签订《说明》,解释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出售海淀区房屋,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
结合海淀区房屋出售、朝阳区房屋购买的时间,可以认定二人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
故法院最终认定海淀区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朝阳区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结合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贡献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予确定。
03
案例评析
一、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效力评价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条新增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生效时间的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即明确了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同等效力,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该规定符合离婚行为的特殊性。离婚行为作为涉及离婚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一种重要民事法律活动,是导致婚姻家庭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身份法律行为,包含了民政机关的形式审查、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具有既定力。一旦离婚,身份关系不可逆转。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协议离婚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夫妻双方均有同意离婚的明确意思表示,三是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离婚协议。其中第三点,是民法典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和要求新调整的内容,强调要有明确的书面协议,且书面离婚协议必须载明主要内容,以此进一步规范离婚登记手续以及协议离婚的审查标准。
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无论其真实目的为何,都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
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共同办理离婚登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此目的只有通过离婚才能达成,因此,二人事实上对离婚的法律效果是明知且积极追求的。因此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这一点上,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王某所称“假”离婚已经引发二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履行问题
登记离婚的重要形式和载体是离婚协议。从本质上看,离婚协议是针对离婚而衍生出的包含多种身份与财产内容的复合型协议。虽然婚姻关系的实质是身份关系,但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伴随着法定的财产关系,而这种法定财产关系是允许夫妻双方通过约定加以改变的,这种约定即是关于财产权属问题的合同。
因此,涉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协议内容,不仅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在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亦应将“合同编”的原则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假离婚”案件中,有的夫妻一方在诉讼中主张“假离婚”并非是为了恢复原来的夫妻关系,而是因为双方在实施“假离婚”的过程中,财产的分割并不是慎重考虑的结果,或者为了规避管控政策,财产分割并不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思,甚至增加了己方负担,故而要求法院对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原则上是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进行处理,尽管肯定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身份关系处理的效力,但仍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协议效力应当满足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有证据确实能够证明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则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在离婚前一天签订《说明》,在离婚当日又签订《协议书》,内容均明确表达了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是虚假的,结合海淀区房屋的买卖合同、朝阳区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均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上述《说明》《协议书》的内容一致,因此可以认定《说明》《协议书》更能体现出二人当时的真实意思。
故法院最终采信王某之陈述,认定海淀区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朝阳区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当然,在具体分割时,仍应结合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酌予确定分割的比例和数额。
来源:北京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图源:图虫创意 网络
编辑:史梓敬
【案例】
汪先生夫妇之前已经买过一套房子,但又看上的了“龙湖地产”的房子。可在“龙湖”的房子按照规定首付要付百分之六十,这对小两口来说有点不能承受,目前还没有这么多现金。这时销售人员给汪先生想了一个主意,让汪先生和妻子假离婚,再用汪先生妻子的名义去买,这样买的话就可以付三成首付。
汪先生夫妇听了销售人员的话,十分动心,有了假离婚的想法。
于是汪先生将钱款转移给自己的妻子,随后两人便去办理了离婚手续。
妻子前往选房区交了购房定金,签了合同。因工作关系,汪先生当时并未陪同前去。
事后,就在汪先生美滋滋的准备找妻子复婚时,却出了差错。
妻子表示,并不想与汪先生复婚。
汪先生大惊,那我的钱呢?
妻子表示,那是离婚前你赠与我的,已经用来交了定金,而且房产证上并没有写你的名字,只写了我的。
汪先生走投无路,只能寻求法律援助。
夫妻之间假离婚需要承担什么法律风险
①“假戏真做”变真离婚
“假离婚”之所以被称之为“假”,原因在于夫妻双方在目的达到后还要复婚。但人的意图犹如肚子里的蛔虫,哪里会想到有几条。实践中,不乏有夫妻一方是想真离婚,为了骗取对方的配合而假借名目办理离婚的情况出现,当对方满怀希望复婚时,没成想却遭到无情拒绝:对不起,结不结婚是自愿的,我不想跟你复婚。这没啥说的,现代社会秉持“婚姻自由”的原则,人家不想跟你复婚,还真是一点办法没有。
②想再看一眼孩子,难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双方都会约定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民政局也会做出要求,如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离婚后拒绝复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也就发生效力,在此情况下,未取得子女的一方在无特殊情况发生时就丧失了对子女的抚养权,以后再想看一眼子女,往往会因对方的百般阻挠而变得难上加难。
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出,若双方在办理“假离婚”后复婚,由于夫妻双方又处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之中,之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已经随着婚姻关系的接续而丧失效力,因此,一旦双方再离婚而子女依然未成年,原来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应归于消灭,不再具有约束力,双方只能在再次离婚时另行约定,若约定不成则由法院进行判决。
③净身出户,一切从头再来
婚复不了可以不复,子女不让抚养也可以不抚养,在“假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大的还是财产问题,而在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不乏一方“净身出户”的情形,即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这种情况尤其多发在规避“限购令”的案件中。然而,当双方未“依约”复婚时,“净身出户”的一方无疑就亏大了,只能转过头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或者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但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却往往“不尽人意”。
④婚后共同财产变婚前个人财产,同样吃个“哑巴亏”
在此谈一个案例。甲婚前自有房屋一套,与乙婚后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为了购买学区房,二人需要将上述两套房屋出卖,但为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而避免交纳税费,遂办理“假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甲方婚前房屋归甲方,婚后共同房屋归乙方。毫无疑问,这种约定实际上使得甲对于婚后共同财产的份额全部给了乙。二人复婚后用各自出卖房屋的价款共同购买一套住房,但之后二人婚姻关系破裂,乙起诉甲离婚,并基于离婚协议认为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夫妻第一次离婚已对房屋进行了分割,房屋所售价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这时,法院可能会形成两种裁判意见:一种认为,房屋属于婚后购买,属于共同财产,应予均分;另一种则认可乙主张的观点。实践中,两种裁判案例均有发生,但无论是哪一种裁判结果,对于甲来说都是不利的,这个“哑巴亏”是吃定了。
转自:法律智囊团
“假离婚”并非法律术语,意思是解除婚姻关系并非是真实意思,只是通过暂时办理离婚达到某种目的。虽然双方真实意思并不是“真离婚”,但是从法律要件上确实是解除了婚姻关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一旦从法律意义上解除了婚姻关系就不能逆转。
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财产分割,如果不能证明约定的条款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可能会认定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按照条款的约定来判定财产的分割。婚姻并非儿戏,切勿为了恶意转移财产或者规避国家政策等目的“假离婚”,不然可能假戏真做,影响夫妻感情,导致自己财产损失。
案例一、因“假离婚”丧失了继承权
【基本案情】
李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为了方便贷款便与妻子蔡某办理了“假离婚”,“假离婚”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意思是虽然法律形式上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是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生活。
没想到3年后妻子蔡某因意外事故身亡。李某办理完妻子丧事之后,盘点妻子的遗产,发现还有银行存款和现金。当岳母王某想要继承女儿的遗产时,李某称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无权继承,于是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及外孙女小李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和外孙女小李共同继承蔡某的遗产。
李某认为,他和蔡某办理的是“假离婚”,双方仍然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他和女儿都是蔡某的法定继承人,属于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蔡某遭遇意外事故抢救期间,其一直在医院照顾;蔡某死亡后,他妥善办理了相关的后事。
【法院判决】
李某和蔡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已经施行,二人未经合法登记结婚,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李某已经丧失了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有固定工作的李某也不符合按照法律规定酌情继承遗产的情形。
经庭审调解无效,法院判决蔡某的遗产由王某和外孙女小李各自继承二分之一。
案例二 因“假离婚”痛失一套房产
【基本案情】
葛某和吴某所在小区因划入了拆迁范围,为了多拿拆迁款,二人便办理了“假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吴某所有,办理离婚登记后二人仍然在一起生活。
后吴某将该房产私自变卖并已经过户给王某,葛某知道后将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条款,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葛某称双方只是“假离婚”,办理离婚登记不影响双方的婚姻事实,双方仍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办理离婚登记是为了多拿拆迁款。离婚协议书虽约定房产归女方,但是在葛某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签订的,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要求平均分割。
被告吴某辩称: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离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协议书的条款对于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割款项,双方均应按该协议内容执行。本案中,原告虽主张是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受被告欺骗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离婚协议是神志不清的。法院因此驳回了男方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当前,当事人为了一些目的而“假离婚”的情况不断增加,如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获取经适房资格、多分拆迁款等目的而办理离婚。有的是双方都明知是“假离婚”,有的是一方骗另一方“假离婚”,实则是假戏真做,等目的达到之后不肯复婚,进而导致财产的损失。所以不管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在离婚时都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财产如何分割、孩子抚养权归属于谁,可以通过微信、录音或者书面的方式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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