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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什么为前提,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21: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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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借贷还是赠与存争议 立法完善出资性质认定
  • 探讨婚姻关系的基础因素
  • 谈婚姻关系
  •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借贷还是赠与存争议 立法完善出资性质认定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不久前,一则“丈夫为独占房产,联手婆婆追讨百万元房款”的消息冲上微博热搜。有关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引发纠纷的话题又一次引起关注。

    现实生活中,受中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影响,父母为子辈出资购房是普遍的社会现象,成为子女解决购房问题的首要选择。但是,当子女离婚时普遍会因此产生纠纷。由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实情况错综复杂,各地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判决也常常不同。

    父母出资购房行为性质的认定涉及父母、子辈夫妻两代人的利益。明确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归属问题的性质,不但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合理的裁判思路和规则,也可以进一步维护夫妻财产权益、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究竟该如何协调财产法规则和婚姻家庭伦理性的关系?如何才能公平解决夫妻双方及其父母的财产权利纠纷?在近日举办的第九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上,相关话题也引发实务界和理论界的热议。

    父母出资购房并不一定都是赠与

    不管是子女婚前还是婚后,父母在为其出资买房的时候都是抱着双方百年好合的目的。从调研了解情况看,近些年之所以出现大量父母起诉子女借款纠纷,主要因为父母给子女出资购房后认为房产可能会被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子女离婚的时候,父母不希望财产通过夫妻财产分割的方式外流,因此才有了起诉借款纠纷的动机。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同日施行。

    对于父母为子辈出资买房的行为性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应当说,相比此前的司法解释,对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并没有大的变化,也没有改变原来的规则,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裁判依据。据此,有观点认为,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在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有其他意思表示。但有学者对此并不认同。

    “这一规定针对的是父母购房出资已经明确是赠与性质的情形,解决的是到底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赠与夫妻双方的问题。换言之,本条适用的前提是父母的出资已经被认定为赠与。而在父母婚前给子女一方出资购房行为的性质存疑的情况下,并不能据此推导出其性质属于赠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主张,在父母无明确的赠与意图表示的情况下,应当将该出资款认定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

    “众所周知,高昂房价之下,房产目前是家庭最贵重的资产。而子女单凭一己之力难以购房。”石佳友进一步指出,在这样的背景下,父母出于关爱帮助支付购房首付甚至全款出资购房,其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这一行为在法律上不宜认定为赠与。

    他同时强调指出,根据民法典,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子女成年后已经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自立生活。此时,父母对子女不再负有养育义务,父母的帮助更多的是出于一种情感上的关心关爱。此外,从鼓励年轻人自立、尊老敬老、反对“啃老”的角度来说,也不宜将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行为认定为赠与。至于父母未来是否会向子女主张还款,这属于父母自己决定行使或放弃其权利的问题。

    赠与说更加符合民法典立法本意

    但也有观点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行为定性为赠与更加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精神和本意,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维护婚姻关系和谐稳定的立法价值相一致。

    “在婚姻家庭领域内,个体独立自由是完全具有正当性的,但是该自由是有边界的,否则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立法价值的实现。”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洪祥认为,决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性质,还需要从立法价值、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综合考量得出结论。

    他指出,从民法典立法价值来看,婚姻家庭既要强调夫妻人格独立的理念,更应当兼顾夫妻财产关系为共同共有的理念。这意味着不仅要考虑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要实现家庭职能和个人利益保护的动态平衡。因此,在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形成赠与关系后,其财产共有关系的推定规则应当为推定共同共有关系,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同时,从法律上将父母为子辈购房出资的行为明确为赠与,还可以向后发生作用,让人们产生行为预判,按照相关规定行事,最大程度避免纠纷发生,问题自然也会得到解决。

    “从父母的内心意思表示看,父母基于血缘亲情乃至代际传承缘故往往是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用以改善子女生活居住条件、减轻生活压力。出资购房时父母往往并没有要求子女偿还的主观意思。如果将父母出资购房认定为借贷,那也必须有前提条件,即借贷双方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如果没有借贷合意,宜推定成立赠与关系。”李洪祥分析指出,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原则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因夫妻身份关系的存在而理应归夫妻共同共有。因此,将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推定为赠与具有合理性和适法性。而借贷说单独以财产来源作为判断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有悖于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形成的法理基础。

    从立法上完善出资性质认定规则

    应当看到,现实中,有的出资父母终其一生的积蓄为子女出资购房,最后却因子女婚姻关系破裂而被分割,更是有一部分投机取巧者假借婚姻之名攫取利益,使出资父母苦不堪言,甚至生活陷入困境。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实情况错综复杂,尤其是对于子辈婚后父母出部分房款、子辈夫妻仍需继续共同还贷的情况下,一旦子辈婚姻出现问题走向破裂,那么离婚时房产归属问题、如何分割问题,子辈夫妻与父母间的借贷纠纷问题都会伴随发生。这种情况下,各地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显然,认定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情况是一个牵一发动全身的规则设计,甚至可能会引起后续纠纷。

    “当父母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时,宜按照父母的意思认定出资的性质。当父母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时,法律上应为父母的出资性质设置推定规则。”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陈贝贝认为,解决父母在子辈婚前婚后出资购房纠纷的核心,就是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明确父母出资的意思表示不明确时的推定规则、举证责任的转移等。

    在她看来,应当鼓励父母和子女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购房出资系赠与还是借贷,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并进一步明确房屋权利该如何界定。

    对于如此一来可能会拆散很多婚姻的担心,陈贝贝持不同看法。“对出资性质予以明确,某种形式上也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团结,不至于在之后产生纠纷。而且,在子辈夫妻关系较好时,婚姻关系本就十分牢固,订立协议并不一定会引起巨大冲突。”

    她同时强调,处理好父母意思表示不明确时出资性质的推定规则与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也十分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不需要提供借条,只要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就能够主张借贷关系成立。但是从理论上讲,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有借贷合意以及钱款支付两个要件。只有转账凭证,举证责任分配本身就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未决的争议,这一争议的解决是明确父母出资性质的前置性问题。”鉴于此,她建议尽快明确仅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时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来源: 法治日报

    探讨婚姻关系的基础因素

    现代社会婚姻是社会发展需要的一种形式,婚姻中的夫妻双方是婚姻的缔造者,而夫妻关系是基于爱情为基础的现代婚姻关系, 夫妻关系包含爱情关系、性关系、经济关系以及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又是夫妻关系中爱情关系、 性关系以及经济关系的保障。

    婚姻关系也是夫妻关系的体现,在我们准备进入婚姻关系或者已经进入婚姻关系后,我们需要了解影响婚姻关系的基础因素有哪些,通过了解,我们可以学习到婚姻中的相处之道,自己成长的方式等,虽然每个人的婚姻各有各的现实特点和因素,不过建立婚姻关系是我们每个人的人生的重要选择和决定,这条路虽然任重道远,但是肯定会充满幸福和喜悦,因为这里一定有爱。

    影响婚姻关系的基础因素

    自尊心

    人的自尊心从小就有,一旦受到损害, 便会痛苦不己。夫妻关系中 每个人的爱好和性格虽然会不同,还是尽可能满足对方的心理需求并为对方提供方便。 爱人心里不痛快时,和另一半诉说一 番,一吐为快,而另一半知道尊重伴侣的感受,用心倾听,这样内心的痛苦便会烟消云散,夫妻感情也会进一步得到加强。这这里可能我们的男性伴侣更需要看到感性的一面,以及情绪背后的需求。

    感情培养

    夫妻间感情的来源需要从小事着手,人的认知能力,行为方式、情感的表达会受原生家庭父母模式等的影响,也接受环境的潜移默化。

    >夫妻间相互学习与婚姻生活有关的知识;

    >学习如何合理宣泄自己的情绪、如何接受理解对方的情绪以及背后的需求;

    >学习双方可以接受的爱的相互表达方式;

    >学会换位思考,兼具理性和感性;

    >尝试了解和理解对方的辛苦付出;

    >用心了解对方的成长经历和生活习惯等:

    >探讨对方人生底限和认识局限,珍惜相互的感情。

    在婚姻中我们用心培养感情,做到夫妻间的尊重、理解、关爱和信赖,是爱情的基础和事业成功的前提因素。同时夫妻之间,彼此言语与肢体的力度、 尺度、深浅的把握要恰到好处。

    矛盾原因

    >夫妻之间原生环境、爱好、习惯、生活方式、 说话方式,处事方式的不同,是导致夫妻矛盾的根源。

    >如果找到一个【门当户对】的配偶,夫妻间的感情自然而然会很和谐(参考我的知乎文章《浅谈婚姻中的门当户对》。

    >如果有一方品行不端,做事不讲理,言语尖酸、刻薄、蛮横无理、冷漠、不懂悔改都是夫妻感情恶化的导火索。而这个就是一方不真正了解自己,不去面对自己的问题,也不清楚自己为什么走入婚姻,以及在婚姻中的需求和责任。

    配合和协调

    >生活中需要协调与配合,相互之间彼此关爱要学着珍惜,及时缓和矛盾使彼此间的关系与生活气氛保持融洽,认真了解相互之间的习性,让夫妻生活更加和睦温馨。

    >能得到对方言语和肢体的肯定与鼓励, 是一个人工作与操持家务琐事的动力。

    >夫妻间优雅智慧的交流技巧,不评判,不控制,可使压抑的情感,巧妙释放。

    交往误区

    >双方需要把握相互朋友间交往的尺度,避免婚外恋,而婚外恋的产生,更深的因素是伴侣在婚姻中找不到价值感、归属感和安全感,不被接纳,不被尊重和理解,婚姻是双向关系,婚外恋的出现不是一个人的问题,需要双方一起面对。

    >如果没有感情了,就可以i考虑选择分手,不要纠缠不休,不要由爱生恨彼此伤害。

    >当产生误会的时候,理智的做法比冲动的做法更值得提倡。

    以上是影响婚姻关系的基础因素,不过婚姻关系是一个复杂的现实关系,在关系中的双方需要面对的各种挑战都可能会出现,所以我更愿意说婚姻关系中的伴侣也是一种亲密关系,而这种关系的伴侣其实是来帮助我们更加认识自己,进而疗愈我们的创伤,最终找回真正的自己的。

    最后祝天下的夫妻都可以相互成长,相互信赖,相互成就,一起白头偕老!

    谈婚姻关系

    我从事律师职业已经有二十六七年了,大约办理过两千多个案件吧,尽管没有办法详细统计这个数字,每年平均办理八十个吧,最多的年头可以办理一百二十个案件,一般的年头也有八九十个案件。在这些案件当中,离婚案件应当有四五百件吧。刚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时,办理的离婚案件比较多,现在办理的离婚案件比较少,每年也有个十个八个。我通过办理的这些案件就有了一些比较深刻的体会。分述如下:

    一、结婚自由,但是并不是以有感情为结婚前提。

    结婚时男女生理的需求,为前提。至于说是不是双方具有感情在所不问。有的夫妻可能有感情 ,有的人就根本没有感情。

    生理需求包括性的需求,及物质生活需求。

    男女结婚后双方具有进行性行为的权利。夫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强奸犯罪的问题值得探讨。双方有进行性行为的权利,一方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怎么处理这个权利的关系,确实值得探讨?

    物质需求是婚姻的重要部分。“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在中国的传统当中,女方通过结婚,你那就是为了获得物质需求的需要。

    有很多女子结婚往往就根本不是为了所谓的爱情 ,只是为了有个好的生活条件而已。特别是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更能体现。那些中老年妇女的再婚可能更是注重物质利益的需求。

    年轻人结婚注重爱情的比较多。

    二、有关婚前财产赠予的话题。

    婚姻编中允许一方将婚前的财产赠予一部分给对方。但是如果赠予方是自己完全自愿主动的赠予,那是财产人自己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他人也无权干涉。赠予人在赠予之前你要想明白,赠予给人家了,就会发生权力转移,你就不会要回来了。如果对方与你结婚后,以后又与你离婚,那么你的财产就要不回来了。你在赠予的时候是不是可以附条件?如果对方要求你赠予你婚前的财产给他,我觉得这个人就是为了取得你的财产,这样的婚姻根本不牢靠。

    三、婚后夫妻相互尊重的话题。

    男女结婚后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应当相敬如宾。

    有些夫妻最后离婚的原因往往是一方对于另一方过分溺爱的原因造成的。长期这样下去 ,另一方觉得是天经地义的。

    家庭事务应当共同处理。你如果过分放权,长此以往,对方就会无视你的存在。要进行权力制衡。

    四、共同劳动自立自强。

    有些家庭,男人发达了,女人就在家里享清闲,整日也不关心家庭经营情况 ,也不关心家庭生意的情况。到最后男人把老婆架空,财产全部转移,老公每月只给老婆一点生活费,老婆欲哭无泪。女人要想自立自强就需要参加工作,参与到家庭的经营活动中来。做个奇生虫,最后倒霉的还是自己。

    五、夫妻自己的家庭自主经营,不受双方父母的干涉。

    有很多离婚案件是由于双方父母的不同程度的干预造成的。夫妻双方要自觉主动抵制双方父母对于夫妻家庭生活的干预。有的父母对于子女家庭生活的干预本身就是出于恶意,作为子女的一定要理智对待。有些父母的干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客观是错误的。两代人具有不同的思想观点,个人的评判标准也是不相同的。

    六、夫妻对待子女及父母不能过分溺爱。

    哪个父母不亲自己的子女,哪个子女不孝敬自己的父母。亲及孝敬不能同溺爱划等号。有些孩子之所以误入歧途,这与父母的溺爱是有关系。我认识的一位朋友的孩子进了监狱,他埋怨媳妇对于孩子大人过分溺爱造成的,他后悔不已!

    有些子女对于父母很孝敬,但是有些父母就觉得是应当的,并且得寸进尺,极端自私。我认为孝敬是要有度的,不能过分超过父母的实际需要,也不能愚孝。

    七、夫妻之间要防微杜渐。

    夫妻之间应当和谐相处 ,但是也不能背离了原则。大事讲原则,小事讲灵活。当发现对方的毛病的时候应当及时提出, 让他改正。有的人就是个糊涂蛋,对方赌博成性,屡教不改,耗尽家财,负债累累!他还能与他过下去!真是个糊涂蛋!这人咨询过我,我就劝他提出离婚。当断不断必有后患。

    八、为了巩固夫妻关系,有的事可以难得糊涂。

    社会互联网很发达,人们之间交流得很容易,所以夫妻任何一方出现错误的机会就很大了,哪一方偶尔犯个小错误,那就来个难得糊涂好了,建立一个家庭也不容易,离婚那是不的不采取的最后措施。

    夫妻双方应当修炼好自身的素质,多做一些有意义的活动 。不要参与一些违法行为。国人好赌吧。那些健身操多参与,强身健体 、陶冶情操。那些吃喝玩乐酒肉之事最好少参与。

    以上就是我通过办理离婚案件对于婚姻关系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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