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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婚姻走到绝路,大多数的人是希望和和气气协议离婚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那么容易、那么简单,每年至少有100w+夫妻不能顺利达成协议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离婚纠纷》中曾表示,在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想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占比为91.09%。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新兴事物的不断涌现,离婚原因也在不断发生 变化,人们对美好婚姻的标准也不尽相同,离婚的“斯芬克斯之谜”也许 只有当事人才真正知晓。
通过对家理 2021 年代理的离婚诉讼案件的离婚 原因统计,我们发现 70.9% 的案件并未涉及过错,在所有离婚原因中,84.32% 的案件均涉及到家庭琐事矛盾、性格与三 观不合等原因,自述家暴的案件占比为 16.42%,17.91% 的案件涉及出轨、 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等过错。
此外,离婚原因涉及双方分居的案件占比达到 52.99%,涉及草率结婚、缺乏了解的占比约三成。
有关家庭琐事矛盾、性格与三观不合的案件中,39.82% 的案件涉及沟 通不畅的问题,如一些本来是可以商量解决的小事,由于没有及时沟通, 导致夫妻互相斗气,最后达到不可调和而选择离婚。
显而易见,本案中的男方不同意离婚,就是因为自己觉得是双方对待事情上看法不一致而已,并没有达到要离婚的地步。
在离婚诉讼实践中,「不同意离婚」已经成为很多人最常采用的重要诉讼技巧,当对方处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上的不利地位时,便会利用不同意离婚的答辩来拖延诉讼,以赢得时间来反败为胜。
从司法实践来看,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是会判决不准离婚的。
也就是说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告需要在第一次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六个月后才能再次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原告需要起诉2次才能顺利离婚,离婚诉讼周期至少在1年以上。
如果对方不肯离婚,以「不同意离婚」为由时不要慌张,尽快委托律师帮你进行诉讼分析,尽量多搜集有利证据,据此来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利。
作为婚姻律师,最后我想说:
如果真的是决心要离开,80%以上的婚姻家事案件都可以运用经验和技巧柔性地化解。
如果还能通过调解或第一次未判离,一方积极主动感化另一方等达成修复婚姻的目的,也不失为一种感情的添加剂。
内容来自轶易律师wb:易轶律师说婚姻
许多人认为,离婚这件事儿,要夫妻双方都同意认可才行,两个人协商一致了,也就离婚了。其实这种情况只是对协议离婚而言的,生活中,还有许多夫妻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那么,今天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来帮大家分析一下,想要离婚,对方却坚决不同意怎么办。
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登记离婚,就是夫妻双方都协商好,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就可以了;二是诉讼离婚,即夫妻因各种原因无法达成离婚协议,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制度。
如果想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这个时候就只能以“感情破裂”为由,走诉讼离婚的程序了。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能满足以上的情况,法院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需要注意,如果有下面这些情形,不允许离婚。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重大过错是指: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五、对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
六、被逼迫或者胁迫离婚。
诉讼离婚是强制离婚,不需要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但诉讼离婚需要到法院进行处理,在法院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同时也需要一些证据来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必要情况下,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增加胜诉几率。
裁判要旨: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江某于2017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婚生女王某2。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婚后极其缺乏家庭责任感与担当,没有固定工作,肆意挥霍原告辛勤工作所得,且品行不端,不懂孝顺,经常对原告父母恶语相向,甚至出现大打出手的情况,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婚生女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及其父母生活,原告有固定工作、稳定收入来源、固定住所、有人陪护女儿,这有利于女儿的生活及健康成长,而被告无工作、赌博屡教不改等都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故诉请离婚。
经查,被告江某已经怀孕,九江市中医医院做的血清检查报告单及病历本予以证实。
争议焦点:
江某怀孕期间,王某能否起诉要求离婚。
律师说法: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现被告江某经检查已经怀孕,在无确有必要受理的情形下,法院依法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上述法律条文,对于“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本规定限制”的含义,仅进行笼统的规定,并未进行详尽细致的分析梳理,据此,魏兴宁律师结合以往法律内涵的革新分析如下:
“怀孕期间”,是指女方在受孕至分娩(或者终止妊娠)的一段时期,这里的受孕包括自然受孕和人工受孕,分娩包括自然分娩和剖宫产,终止妊娠包括自然终止和人工终止。条文规定的“怀孕期间”,通常指的是夫妻双方发生性关系而造成的怀孕期间,对此理解上不存在歧义。此外,还包括女方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的怀孕期间,以及女方在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期间。
“分娩后一年内”的含义,所谓分娩,是指胎儿脱离母体作为独自存在的个体的一段时期。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实,无论是顺产还是剖宫产,也无论婴儿娩出时是否死亡,分娩后一年内男方均不得提出离婚。即女方产后幼儿死亡或早产,仍应适用上述规定。
“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含义,终止妊娠,即结束怀孕,是指母体承受胎儿在其体内发育成长的过程的终止,胎儿及其附属物胎盘、胎膜自母体内排出是妊娠的终止。包括自然终止妊娠和人工终止妊娠,自然终止妊娠主要指胎儿患有严重疾病停止发育等,人工终止妊娠则指的是因意外怀孕、孕妇患有妊娠期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胎儿发育异常等需要人工终止妊娠。在医学上,人工终止妊娠时,如胎儿已经发育成熟,可能成活。但结合前后文,上述规定的“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包括胎儿成活的情形,如提前人工终止妊娠后胎儿成活,则应当认定为“女方分娩”,上述规定的终止妊娠仅指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终止妊娠,对妇女的身心健康都会有很大的影响,妇女在此期间也应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本规定限制。这里所说的“确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存在过错,或者未尽对婴幼儿的抚养义务,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女方不同意其配偶提起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然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这是因为当女方存在严重过错时,客观上已经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受理该离婚请求不仅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和婚姻的本质,也合乎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根据审判实践的经验,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变通处理:(1)男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而男方不知情的或者婚后与婚外男性发生性关系(包括卖淫、通奸、姘居、重婚等行为)而导致怀孕、分娩、终止妊娠行为的。(2)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女方威胁男方的生命或者严重侵害男方的其他合法权益的。女方在特定期间意图杀害男方,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严重威胁,或女方对男方有虐待、遗弃行为,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或女方经常侮辱、诽谤男方,在公开场合诋毁男方声誉,损害男方人格,有厌恶男方之举,夫妻无感情,夫妻感情难以维持等情形。(3)女方对男方有虐待或家庭暴力,男方不堪忍受的。(4)女方对幼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上述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旨在保护妇女、幼儿,避免女方因受刺激影响哺乳,损害幼儿健康。但如女方对幼儿未尽抚养义务,虐待或遗弃幼儿的,从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出发,应当准许男方提出离婚。
注意,解除同居关系不适用上述规定。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关系性质不同,同居关系仅是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状态,而婚姻关系则是法律保护的男女共同生活状态,男女双方之间在身份关系、财产关系方面都与同居男女有很大不同。当事人选择同居而非结婚,表明其并无意愿寻求法律保护同居关系,故对于男女一方仅主张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故上述规定只适用于具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适用于同居关系。当然,解除同居关系中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法院可以参照离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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