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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给见孩子是法律什么责任,离婚后子女拒绝一方探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17: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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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后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小孩 法院“柔性”执行解难题
  • 分居期间,不与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有探望权吗?
  • 离婚后,对方总是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
  • 夫妻离婚后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小孩 法院“柔性”执行解难题

    今天(12月3日),记者从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获悉,前段时间,赵某与杨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婚生女随父亲杨某生活,母亲赵某按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还约定每周末可以探视一次。

    此后,因双方再次发生纠纷,杨某拒绝让赵某探视小孩。赵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执行案件后,认为强行让赵某探望子女或许能解决当下问题,但从长远看,强制探视治标不治本,并不能真正解决矛盾,而且容易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

    经过探讨,执行人员还是决定“柔性”执行。执行人员与杨某沟通得知,赵某经常对小孩教育开支核销的票据持有异议,且存在过抚养费延迟支付的情形,故杨某拒绝赵某行使探视权。

    执行人员对杨某反复教育,告知杨某即使赵某存在上述情形,也不是拒绝赵某行使探视权的理由,杨某拒不让赵某探视小孩的行为既不合理合法,也是在抗拒法院执行。

    经过执行人员对杨某耐心的释法明理,最终使得杨某同意以后不再阻挠赵某进行探视。孩子最终见到了自己的母亲,笑着说:“我终于见到妈妈了,谢谢法官叔叔。”

    “不给抚养费就不给见小孩”、“不给见小孩就不给抚养费”这两种观念在大众心中普遍存在,但这是否正确呢?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支付子女抚养费等与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均属于法定义务,两者并不是相互制约关系。

    抚养子女一方不得设置障碍阻止对方探望子女,不抚养子女一方也不能以对方不协助自己行使探望权而拒绝支付抚养费。

    实际上,探望权是通过父母双方协商互助实现的,而抚养费是用于子女生活、教育的,两者并非互为充要条件。

    离婚后,如果一方认为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未尽到相应的责任,应当通过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也应当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如出现以上情况,当事人均应当向法院申请变更,而不能自行设置障碍阻挠对方行使权利,否则就是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父母离婚已经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了一定影响,希望在此情况下做父母的多从孩子的角度考虑,在行使探望权的问题上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减轻对孩子的身心伤害,让不抚养孩子的一方能见到孩子,使子女仍能在父母的共同关爱下健康成长。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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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居期间,不与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有探望权吗?

    在离婚之前,夫妻可能会经历一段长时间的分居期,分居期间,因为大人之间的矛盾,带着孩子的一方常常会阻挠另一方来看孩子,假如两个人离婚,法律有明确规定,不跟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有法定探望权,但是如果两个人是分居状态,还没有到结束婚姻关系的程度,对孩子有没有法定探望权,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我们来看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件,如果遇到这个问题,可以怎么办。

    男、女双方在08年的时候结婚,孩子2岁半的时候,女方就带着孩子回娘家了,从此两个人开始分居,女方曾起诉离婚,但是男方不同意,于是法院没有判决2人离婚,在这期间,女方一直不让男方看孩子,并且起诉男方,要求他支付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用,抚养费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时候,男方起诉了女方,要求探视孩子。

    女方被起诉之后,列举了很多男方的缺点,总之,就是觉得孩子跟男方接触,孩子会学坏,男方不适合探望孩子。

    一审法院认为,分居期间,没有法律规定,不与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因此,驳回了男方的诉求,男方不服,继续提起二审。

    一般来说,二审都会维持一审的判决,形势对男方非常不利。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对女方的阻碍探视行为做出了否定性的评价,认为抚养权作为一种亲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当然包括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另一方有义务承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男方的诉求不妥,于是改判男方每月可以探望孩子2次。

    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分居期间是否有探视权,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也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分居期间的探视。

    法律除了应该完善分居期间的探视,不妨做出进一步的规定,阻碍探视的一方会失去抚养孩子的权利。探视权,其实保障的是孩子和父母相处的权利,从孩子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孩子面临和亲近的人的分离,是一件很难过的事情,大人不应该把自己夫妻之间的矛盾转移给孩子,将孩子作为报复对方的工具,这位妈妈并不是真正地爱孩子,任性地利用孩子去报复对方,将孩子工具化,很容易让孩子产生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对孩子有害,自然不应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我是律师杨然然,如果您有婚姻家事的法律问题,欢迎私信我。

    离婚后,对方总是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

    离婚后

    对方总是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

    3月4日,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法院组织一起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签订《探望权履行承诺书》,对离异夫妻关于子女的探望权问题作出了引导和约束。

    据悉,这是江苏省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份《探望权履行承诺书》。

    丁某(男方)与朱某某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孩子由丁某抚养,但在具体探望问题上,双方未达成一致。母亲朱某某认为自己在探望孩子时受到了丁某及其亲属的阻挠,探望权无法得到保障。

    针对这个情况,承办法官向丁某与朱某某发出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在家庭教育中与他们进行了深入沟通,告知其良好的家庭关系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引导双方签订了一份《探望权履行承诺书》,约束他们依法行使探望权,共同承担起家庭教育责任,以“指导令+承诺书”的形式,为孩子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组织签订该承诺书的法官董蒙说,在案件审判时签订《探望权履行承诺书》,一方面可告知不直接抚养方有关探望权的法律规定,即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自觉、合理、恰当的行使探望权;另一方面督促直接抚养方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同时,也可以警示当事人违反相应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日后探望纠纷、强制执行的发生,有效破解“探望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组织当事人签订《探望权履行承诺书》是淮安法院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深化《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成效的重要尝试。离异双方相互配合、合理有效地行使探望权,可减少对孩子造成的伤害,让父母关爱和家庭教育不因离异而缺失。通过签订《探望权履行承诺书》,为当事人正确行使探望权作出了督促和约束,日后如一方违反探望承诺的,另一方申请变更抚养关系或者中止探望,将变得更加有据可依。

    作者:喻 婷 柏丽娟

    转自:交汇点

    来源: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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