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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提出离婚法律怎么判刑,婚内出轨后写保证书净身出户法律认可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12: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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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出轨后写保证书、签协议:再犯就净身出户!离婚时法院这样判
  • 闹离婚期间男方搞“小动作”,致女方背上巨债!法院这样判
  • 湖南益阳:一男子出轨后离婚,法院判赔离婚损害赔偿10万元!
  • 男子出轨后写保证书、签协议:再犯就净身出户!离婚时法院这样判

    2015年,

    武汉一男子婚内出轨后,

    向妻子写下保证书:

    如若再犯将“净身出户”。

    2016年,

    两人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2020年,

    法院判决准予他们离婚。

    可是,

    男方已将婚内购买的汽车出售,

    法院判决财产协议有效,

    男子需要将售车款支付给女方。

    2006年8月,武汉女子张女士与李某相识,于同年12月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婚后,他俩买了一套房屋和一辆小轿车。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15年开始,李某出轨,双方为家庭生活、子女抚养等事宜经常发生争吵,感情产生隔阂。

    2015年底,李某写下保证书,主要内容为:本人因在婚内出轨,特向老婆保证。如再犯此事,将放弃所有财产,净身出户,儿子归本人抚养长大,特此保证。

    2016年初,二人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双方购置的上述房屋、车辆均归张女士所有;双方婚后存款、股票、股权、理财产品等一切财产,均归张女士所有。

    2019年9月,张女士和李某因感情不合开始分居。2020年6月,张女士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至汉阳区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自己已将婚后购买的汽车以12万元的价款出售,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女士和李某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合法有效,李某未经同意将车辆售卖,所得价款应归张女士所有,李某称该款项已用于归还夫妻共同债务,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近日,汉阳区法院判决准予张女士和李某离婚,财产分割按他们签订的协议执行,李某需向张女士支付售车款12万元。

    承办法官介绍,随着个人财产类型的多样化,很多夫妻协商签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一经签订,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能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况,否则不得反悔。

    来源: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封面网络配图)

    来源: 海南特区报

    闹离婚期间男方搞“小动作”,致女方背上巨债!法院这样判

    据信息时报消息

    小两口婚前办理财产公证,

    约定男方的一套婚前房产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闹离婚时,

    男方反悔,搞起了“小动作”,

    致女方背上了巨额债务,

    女方不得不为此四处奔波,终获“清白”。

    随后女方又提起诉讼,

    索赔维护权益所致财产损失。

    近日,天河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婚后矛盾不断致分居,妻子提起离婚诉讼

    天河法院介绍,小雨(女方化名)与小刚(男方化名)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办理了夫妻财产公证,约定:小刚婚前购买的、位于天河区的、总金额133万元的一套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房屋按揭款由二人共同承担偿还。

    二人婚后矛盾重重,争吵不断。2015年2月,小雨独自前往上海工作,从此开始了两地分居生活。2017年1月,小雨怀疑小刚有婚外恋情,爆发激烈冲突,6月,小雨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婆婆以“借条”为证据,起诉儿子儿媳还款

    就在二人闹离婚期间,婆婆苏某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到外省某法院,要求小刚、小雨向她偿还用于购房的借款本金122万余元及利息135万余元,并提供了银行流水和小刚出具给她的“借条”作为证据。

    2018年1月24日,小雨正在广州参加离婚案件的庭审,全然不知自己已经成为另案的被告。原来,小刚明知小雨长期在上海工作,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向外省法院提供了广州的住址和小雨早已不使用的广州号码,所有的送达材料都被小刚“拦截”。

    随后小刚以“家乡风俗,腊八节不宜开庭”为由拒绝出席离婚案的庭审,却远赴外省参加借贷案的庭审,在借贷案件中承认了“他与小雨的全部借款事实与数额”。外地法院一审缺席判决支持了婆婆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妻子“后知后觉”,几经诉讼终获“清白”

    后来小雨通过查册及时得知外省法院的诉讼情况,向法院提出异议并上诉。2018年9月,当地一审法院认定由于小刚故意提供小雨错误的联系方式及通信地址并私自代小雨签收诉讼材料,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侵犯了小雨的合法权益,决定对小刚罚款5万元。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9年12月,经重审,法院认为苏某转给小刚的款项不足以证实当时是借贷关系,且借条出具的经过存疑,事后未得到小雨的追认和认可,小刚主观上有制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动机和目的,最终认定借贷关系不能成立,驳回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苏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2月,苏某向法院申请再审,而2021年6月又以“各种客观原因不愿意再就该案进行相关的诉讼活动”为由,撤回再审申请。

    法院判决:

    丈夫因故意伪造债务而少分财产

    据了解,小雨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小刚表示双方感情尚好,仅因存在沟通不畅产生一定误解和纠纷,法院考虑双方的婚姻仍有挽救的可能,对小雨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2018年8月,小雨再次起诉离婚。这一次,小刚同意离婚,法院支持了小雨的离婚诉求。同时,法院认定小刚存在故意伪造债务的企图和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小雨、小刚按6:4的比例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女方再提诉讼,索赔损失获支持

    2020年7月,小雨向天河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维护权益所致财产损失。小雨认为,苏某与小刚母子二人为了在离婚纠纷中少分一部分财产给她,便虚构事实,这导致她不得不多次前往外省维护权益,产生大量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身心饱受折磨,小刚母子二人应该向她赔偿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27万余元。

    苏某和小刚则认为,二人从未串通虚构债务,法院因小刚的行为妨碍司法秩序而对他罚款,而小刚的行为与苏某无关,苏某并没有伪造证据;退一步讲,在两人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认为小刚有伪造债务的行为,故在小雨与小刚之间按照6:4的比例进行财产分割,小刚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不应再加重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小刚赔偿小雨3万元,驳回小雨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小雨和小刚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日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前夫“拦截”送达材料行为构成侵权

    天河法院法官表示,小刚刻意隐瞒小雨正确的联系方式,私自签收小雨的诉讼材料,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妨害民事诉讼,该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小雨在该案诉讼成本的增加和后续维权成本的增加。

    虽然小刚的该行为已被法院处罚5万元,并导致其在离婚案件中最终被认定存在企图伪造共同债务的行为,据此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约40万元,已经受到了公权力和私财产上的分别惩罚,但并未涵盖小雨全部合理损失的范畴,故小刚应当对小雨的诉讼活动成本支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婆婆的既有诉讼行为不构成侵权

    苏某此前确曾转账给小刚,在儿子儿媳面临婚姻危机之时,其选择以诉讼方式向法院主张款项,此举虽不利家庭和谐,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对发回重审后一审和二审的应诉,均是基于苏某合法诉权衍生出来的相应活动,虽确实会给小雨带来困扰,但尚在通过现有法律救济途径以维护自身权利的范畴内。

    此外,法院并未认定苏某有妨碍民事诉讼的共同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苏某构成虚假诉讼,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关于侵权责任数额认定

    小雨的侵权损失应限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额外增加的原审后上诉二审的诉讼活动支出,律师费并不属于必然的诉讼支出,法院不予支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后经历了多个诉讼环节,且该案与离婚案件的诉争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难以将侵权行为造成的额外支出予以单独剥离。故法院根据诉讼律师费用一般标准,结合小雨在客观上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并考虑对民事活动中诚信原则、绿色原则的遵循,最终酌定损失数额为3万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记者:何小敏

    通讯员:徐鸿

    湖南益阳:一男子出轨后离婚,法院判赔离婚损害赔偿10万元!

    一生一世一双人,

    是夫妻恩爱长久的美好祝愿,

    可若婚后有一方出轨,

    将当年的誓言抛之脑后,

    致使美满家庭破碎,

    就不需要付出代价吗?

    这次,

    法院出手了!


    案情简介


    女子李某和男子王某于2011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然好景不长,李某发现王某不仅婚内出轨,还与他人生育了小孩。无奈之下,她与对方在南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男方自愿赔偿女方20万元整,如果男方无条件配合女方把两个小孩户口顺利迁至女方户口所在地,并无条件配合两个孩子改名改姓,只需赔偿女方10万元整;赔偿款需在2020年12月31日前结清。

    离婚后,李某独自带着两个女儿生活。但王某并未配合给两个孩子改名改姓、迁移户口,也没有按照离婚协议上约定的时间及金额给付离婚损害赔偿款。忍无可忍的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10万元赔偿。


    法院审理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被告王某在与原告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了小孩,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对原告李某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原、被告双方离婚时已自愿达成一致意见,但原告李某仅请求赔偿100000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李某支付离婚后的损害赔偿款10万元。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Q1: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因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了离婚的结果,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Q2: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范围?金额如何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由于每件离婚案件中过错行为引起的离婚损害各有其特殊性,故而赔偿金数额也不尽相同。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酌情确定。


    Q3:谁可以主张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谁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前提是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双方并未登记结婚而仅仅是同居关系,则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即过错方提出。对于与过错方配偶有重婚、同居、通奸等行为的第三人,不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赔偿义务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索赔。


    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则夫妻双方当事人均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Q4:何时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离婚的情形: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协议离婚的情形:


    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的,仍可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5: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应该提交哪些证据?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无过错方负有举证责任。需注意应当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收集证据,诸如: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验伤证明、伤情鉴定书;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遗弃罪或其他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证明对方过错行为或事实的照片、录音录像;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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