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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具有哪些主要特征,父母可以要回赠与子女的钱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11: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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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祖父母照管孙子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子女返还吗?
  • 婚龄制浅说
  • 法治面 | 强化促进男女平等相关规定,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明年施行
  • 祖父母照管孙子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子女返还吗?

    母亲去世后,

    孩子跟随外祖母生活,

    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

    大部分由外祖父母支付。

    现外祖母诉至法院,

    要求孩子的父亲

    支付教育费、生活费等必要费用,

    法官会如何判决?

    在父母具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自愿照管未成年孙子女产生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必要支出,有权向父母主张返还。

    (图片来自网络)

    李某系未成年女孩小陈的外祖母,陈某系小陈的父亲。小陈父母离婚后,小陈由其母亲姚某直接抚养。姚某病故后,小陈主要跟随李某生活,由李某照顾其生活起居,其生活费、教育费大部分由李某支付。小陈就读某民办初中时,李某为小陈交纳了近万元的学杂费并要求陈某给付,但遭到拒绝。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支付小陈教育费、生活费等必要费用。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未成年孙子女的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不负抚养义务。小陈系陈某与姚某的女儿。姚某离世之后,陈某作为小陈的唯一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李某对小陈不负抚养义务,其对小陈的养育照顾,系代替陈某履行抚养小陈的法定义务,其有权要求陈某偿付其代为抚养小陈所支付的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遂判决陈某付还李某代为垫付的教育费和生活费,并自此按月支付李某照管小陈的费用。

    典型意义

    抚养孩子本是父母的责任。生活中,为减轻子女的负担,祖父母经常会自愿帮助照顾孙子女,由此也产生因祖父母代为照顾孙辈而追索“带孙费”的纠纷。本案厘清了家庭代际帮助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明晰了祖父母协助抚养行为的法律性质,对进一步对规范引领社会主体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2022 / 11 / 7

    法官说法

    “带孙费”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如何定性?

    祖父母照管未成年孙子女的行为具有人身属性,祖父母因照管未成年孙子女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当然也应具有身份属性,故基于未成年孙子女照管问题产生的纠纷应当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本案中,祖父母代为照顾未成年孙子女而产生的“带孙费”,是家庭成员之间基于社会生活、家庭生活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物,该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属于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法律关系,应当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进行调整。

    人民法院在审理“带孙费”案件时,应当注意什么?

    一是要重点把握好婚姻家庭关系德法共治的特殊属性,厘清祖父母长期抚养孙子女与偶然性、临时性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所产生费用的不同性质。祖父母偶然性、临时性的自愿出资照顾孙子女的行为,属于情谊行为,其好意施惠所产生的费用一般不支持返还;但在孙子女的父母具有抚养能力情况下,祖父母长期照顾未成年孙子女的行为属于协助行为,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祖父母有权主张返还。二是鉴于家庭生活日常性、隐私性及伦理性特征,婚姻家庭案件往往具有举证难的特点,如果要求家庭成员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留证据、防范法律风险,将有损亲密、和睦、互信的家人关系,不利于弘扬中华传统道德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带孙费”案件,应当根据生活经验、社会风俗,综合个案当事人的生活水平、举证难易程度以及法律法规关于抚养费比例的规定等进行平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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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龄制浅说

    第一章 婚龄制

    婚龄系指最小结婚年龄,有法定婚龄和实际婚龄两种,本文只探讨法定婚龄。

    婚龄制有两种,一种男女结婚年龄相同,为同龄制;一种结婚年龄不同,为异龄制。异龄制普遍表现为男大女小制,实践中至今尚未发现女大男小的异龄制。

    实行同龄制的有德国、英国、意大利、希腊等国家。实行异龄制的有法国、日本、韩国等国家。

    中国历史上除元朝实行同龄制外,其余年代均实行异龄制。

    第二章 我国婚龄制简史

    “我国”在本文是狭义,特指中共治下的中国区域。我国婚龄制属于异龄制,可分为三个时期:18.16制期;20.18制期;22.20制期。

    一、18.16制期(1921~1931)

    从1921年7月1日到1931年12月1日,共10年,中共政府尚未制定婚姻法,也就没有婚龄的规定,一般适用民国婚龄制,就是男18岁,女16岁的异龄制,简称18.16制。

    二、20.18制期(1932~1980)

    从1931年12月1日至1980年底,共60年,实行男20岁、女18岁的异龄制,简称20.18制。这个时期大陆越来越多的地区处于中共治下,法律各地制定,也就比较多,如:

    1931年12月1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1934年4月8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1939年4月4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1941年7月7日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

    1942年1月5日颁布、1943年9月29日修订的《晋察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

    1943年1月21日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

    除《晋察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采用18.16制外,均采用20.18制。

    三、22.20制期(1981~)

    这个时期,大陆地区已全部处于中共治下,又分为民族区别期和民族统一期两个时期。

    1.民族分别期(1981~2020)适用的法律是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20年。依照该法,汉族婚龄实行男22岁、女20岁的异龄制,即22.20制;少数民族一般实行20.18制,如198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其他民族自治区也有类似规定。

    2.民族统一期(2021~)适用的法律是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依照该法,少数民族与汉族都采用22.20制。

    第三章 我国婚龄制的历史特点:

    一、年龄差距始终维持男大女2岁;

    二、年龄变化始终按2岁递增;

    三、适用范围从适用部分汉族到全部汉族,从全部汉族到所有民族。

    法治面 | 强化促进男女平等相关规定,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明年施行

    记者 | 程大发

    编辑 | 翟瑞民

    2022年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近年来公众关注度最高的修法项目之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曾分别于2021年12月和2022年4月两次提请审议。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舜本次列席了对修订草案的审议,他向界面新闻介绍,本次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三审稿最主要的修改是强化了促进男女平等的规定。

    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992年制定,2005年曾进行过一次全面修订,此次是17年后再次迎来“大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与完善是促进男女平等、消除性别歧视的重大立法措施,从这层意义上讲,修改的全部内容都与促进男女平等、消除性别歧视密切相关。”李明舜说。

    具体到条文中,李明舜介绍,修订草案三审稿中,规定了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这是直接体现履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立法行动。”李明舜说。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各方面权益作出规定。在体现和落实全面保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结合妇女自身特点和妇女工作实际,强调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在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公共设施配建、生育服务保障、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诸多方面,根据妇女特点提供特殊保护。

    在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同时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

    李明舜介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个重要修订是,完善了对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用人单位进行约谈的工作机制。

    “约谈机制是针对招用、录用过程中歧视女性等突出问题,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沟通交流,调解矛盾,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转变歧视观念,改正歧视行为,建立完善促进公平就业的相关制度和措施的有效办法。”李明舜说。

    在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中,“约谈”首次被写入地方立法;2019年2月18日,人社部、教育部、司法部、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建立联合约谈机制。

    此外,该法还强化了妇女权益保障的政府责任。李明舜介绍,第三条第二款恢复了现行法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规定;删减了有关属于妇女工作和妇联工作的一些具体事项;并在第52条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针对此前外界热议的性骚扰问题,李明舜介绍,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动作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同时具体规定了学校和用人单位对性骚扰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通过完善立法,建立起遏制性骚扰的各项机制,是防治性骚扰的根本途径。”李明舜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从禁止就业性别歧视、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表明我国高度重视保障妇女的经济权益特别是平等就业权利,致力于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推动妇女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就业和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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