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东西我做主,想给谁就给谁!”“白给你的东西,凭什么还要我赔?”“说好要给我,怎么可以出尔反尔?”“已经给我了,你凭什么要回去?”赠与历来被视为无私的美德,但是无私的赠与也可能带来法律上的纠纷。
为此,4月24日,北京顺义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梳理近几年的相关案例总结出赠与行为常见的四大认识误区。
父女签订房屋赠与协议 却被法院认定无效
据统计,2016年以来顺义法院累计受理150余件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且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其中32件与赠与农村房屋有关,但有20件被法院确认无效,占比达到了62%。
顺义区法院后沙峪法庭庭长张丹芳介绍顺义法院通过进一步分析这20起案件发现,赠与合同被判无效的主要原因在于受赠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相应的资格。比如,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赠与宅基地上房屋会被认定无效。
原告小王系被告老王非婚生之女。1999年,原告之母马某与被告老王经法院判决解除同居关系,位于北京市某地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在被告老王名下。2008年,被告出资建房,并与原告签订房屋赠与协议书,双方同时约定,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原告,如果拆迁,赠与的房屋和土地拆迁补偿款归被告所有,回迁房指标归原告所有。
但原告户籍未登记在本村,且未在涉诉宅院中居住过。双方确认房屋赠与协议书并完成签订后,被告却未将赠与原告所有的房屋交付原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书有效,并确认协议中约定的两间房屋归原告所有。
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原告并非北京市顺义区某村村民,故该份赠与协议应属无效。原告据此主张房屋所有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张丹芳强调,除了受赠人需要享有特定资质以外,赠与行为也不能违背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不能借赠与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把财产赠与“第三者”的,为了躲避债务、逃避执行,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等等。
赠与误区需认清不可任性 无偿不等于无责
张丹芳表示,很多人觉得,赠与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和别人无关,当然是想给谁就给谁。可实际上这是一种不全面的认识,甚至存在很多误区。“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品享有处分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性而为。”
赠与,尤其是公益类赠与是一种崇高的美德,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社会各界积极向疫区捐款捐物,有力地支援了疫情防控工作。为了保护这种社会美德,法律也向赠与人做出了一些倾斜。比如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个人或企业公益捐赠的还可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进行公益捐赠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张丹芳表示,由于赠与是一种无偿的法律行为,法律也给赠与人赋予了一种特权——任意撤销权。一般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但这种撤销权也有两种例外。一是公益捐赠合同不能任意撤销,也就是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比如在抗疫过程中,某企业承诺向疫区捐赠价值5000万元的防护用品,这种赠与就不允许撤销。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需要提示的是,上述两种情形的赠与人虽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是“法律不强人所难”,在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仍然可以免除赠与人的赠与义务。
此外,张丹芳还补充称,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合同,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是也有两种例外。一种是比较常见的消费者参加商场促销活动所得的赠品有质量问题,即使商家贴出“赠送商品概不退货”、“赠送商品拒不三包”等字样,商家也需要承担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由于该种赠与并非是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商家从商品买卖中获取了利润。”张丹芳说。
另一种则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王某明知自己家的电饭煲出现了故障,可能存在漏电风险,还将该电饭煲赠送给了朋友赵某,同时隐瞒了电饭煲的质量问题并告诉赵某该电饭煲能够正常使用。赵某拿回家使用后不慎触电受伤,王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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