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由乙公司购买原材料为甲公司加工所需的相关产品。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履行完毕,但甲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虽然乙公司多次催要,甲公司拒不支付。乙公司无奈将甲公司起诉至乙公司所在地法院,但是法院以合同中约定出现纠纷由甲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那么当双方因民事合同产生纠纷要起诉时,具体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又该如何判断?
二、案情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也就是说,甲乙两公司可以协议管辖,即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双方就合同事宜出现纠纷时由甲公司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前提是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二)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
合同中所涉及的级别管辖原则上由法律和司法解释直接规定,没有当事人进行自由约定的空间。一般来说在合同中只约定地域管辖,而不约定级别管辖,如约定“由甲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而非约定“由甲公司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专属管辖是指:(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到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签订的是加工承揽合同,不存在违反专属管辖的问题;也没有约定具体是由基层或中级还是高级法院管辖,没有违反级别管辖。也就是说,合同中对纠纷管辖法院的约定是有效的,故本案中乙公司所在地法院以合同中约定出现纠纷由甲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是于法有据的。
三、总结
综上,当合同双方就合同事宜产生纠纷准备起诉时,确定管辖法院首先需要看是否存在专属管辖情形;若不存在,再看双方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产生纠纷时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的其中的任一法院管辖。若既不存在专属管辖,也不存在事先书面约定的上述协议管辖,那么将依据法定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向哪里起诉(合同纠纷向哪里起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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