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供暖季已经到来,每到这个时候,总会有大批供热合同纠纷涌入法院。细心的朋友不难发现,在法院审理的供热合同纠纷中,采暖用户胜诉的概率相对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在证据方面出现了问题。那么,打赢供热合同纠纷到底需要向法院提供什么证据呢?今天,西固法院通过一起案件为您揭晓答案。
家住兰州市西固区的陈先生称,自2016年入住某小区后,每逢供暖季,他家里的室温一直都不达标。期间,陈先生虽然也曾和供热公司反映过情况,但一直没能得到有效解决。自2018年起,陈先生便以拒交采暖费的形式向供热公司表示抗议,欠费3年后,他被供热公司告上了法庭。
很明显,陈先生拒交采暖费的原因是家中的温度不达标,但当办案法官询问他是否有证据证明时,陈先生的回答却模棱两可:他先是声称自己家中本来就配有温度计,可以精准测出室内温度,但之后又表示自家的温度计前不久坏了,无法向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反观对方,供热公司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暖气管道的进水、回水温度均符合相关供热标准。于是,办案法官再次询问陈先生是否找过专业人员对家中温度进行测试,陈先生当庭表示:“专业测温人员和测温设备都是供热公司自己提供的,他们怎么会帮我说话呢?”
案情介绍到这里,相信您已经看出陈先生并没有证据证明家中的温度不达标,被判败诉也在预料之中。可对于许多采暖用户而言,陈先生的顾虑并非没有道理。那么,当用户单方认为自家供暖温度不符合标准时,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首先是查找原因。如果用户认为自家暖气不热,应当先行查看自家暖气管道是否堵塞、窗户密封效果是否良好,待排除其他导致室内气温不达标的原因之后,再与供热公司进行协商。
其次是收集证据。虽然供热公司对供热温度是否达标负有举证责任,但实践中供热公司的测温设备大多系其自己提供,测温结果的准确性经常受到质疑。因此,采暖用户可以拨打相关供热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由供热单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或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测温记录。同时,用户还可通过申请公证、邀请社区或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见证测温过程等方式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
最后是沟通协商。许多用户当发现自家温度不达标后便直接采取拒交采暖费的形式予以应对,但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一般情况下,因供暖方责任使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供暖合同约定的,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具体减免金额,则需要根据各地区供暖规定或供暖合同确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暖管理条例》规定的达标温度18℃为例,多数城市的地方供热条例都规定,当室内温度大于16℃小于18℃时,退费比例为40%;当室内温度大于14℃小于16℃时,退费比例为50%或60%;只有当室内温度小于14℃时,退费比例才可以达到100%。
法官提示
当用户单方认为家中室温不达标时应主动与供热公司沟通协商解决办法,同时注重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待协商不成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要贸然选择以拒交采暖费的方式消极对抗,否则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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