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诺的生效
484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26条相比,明确适用总则编137条关于意思表示生效的规定,采用到达主义。
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往往涉及到合同的签订地、管辖权、法律适用等问题。
此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往往一致,实务中多数情况下,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生效时间可能涉及到合同的履行、诉讼时效等问题。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情况下,
(1)根据交易行为,某承诺的性质可以用行为方式进行承诺;该行为的实施时间即为承诺生效时间。
(2)要约中明示承诺可以用行为作出意思表示,则该行为的实施时间即为承诺生效时间。
二、逾期承诺和承诺迟到
486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28条相比,增加了“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也就是因为受要约人的原因的承诺迟到,视为新要约。
逾期承诺和承诺迟到的法律后果相同。
1. 承诺逾期则不发生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期满后,受要约人丧失承诺的资格,因此逾期承诺就不再是承诺,对要约人丧失约束力,合同不能成立。但如果要约人同意逾期承诺有效,即认可承诺的效力,合同依然成立。
2. 逾期承诺是一项新要约的,双人如在承诺期内做出承诺,则合同成立。
三、书面合同成立时间
490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多多有话说】
本条是在原合同法32、36、37条规定基础上形成的新规则。原合同法中未规定按手印这样的合同签署方式。
合同文本是合同磋商的结果,但是双方要完成签订,合同才成立。签字、盖章、按指印是双方签署合同常用的三种形式,除非合同中有约定,一般三种形式择其一即可。双方不是同时签字盖章按指印,以最后一方的签字盖章或者指印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如合同中约定签字盖章按手印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或者合同为要式合同,合同未签字盖章按手印,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履行的,则对双方当事人形成事实上的约束力,合同已经成立。
四、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合同成立时间
491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33条相比,新增了第二款电子商务平台商务/服务交易合同成立时间的新规则。
1.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在作出符合要求的承诺时,合同即成立。但如果双方约定签订确认书,则签署确认书的时间是成立时间。
2.第二款是符合时代发展的新规则。在网络交易中,下单不仅意味着交易合同成立,也意味着合同的生效,同时引起合同的履行,也即是合同生效后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卖方发货、货款进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等。
五、合同成立地点
493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35条相比,变化较大。“按指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均为新增内容。
合同签订地在法律上的意义重大,可以确定管辖、确定法律适用等等。本条文需要注意的是“最后”地点,如双方签字盖章按指印不在同一地点,后签署合同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实践中合同中一般约定签订地,如实际签订地与约定签订地不一致的,应当认定约定地为合同签订地。
六、国家指定性计划或者国家订货义务订立合同
494条: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38条相比,增加了国家指定性计划国家订货任务的合同当事人法定义务。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均为新增。民事主体对国家指定性计划和国家订货任务订立合同的强制性义务必须履行。违反强制性的缔约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七、预约合同
495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多多有话说】
原合同法未规定与原合同及其效力,本条为新增内容。
预约合同一般称之为预约,与本约相对应。预约通常的表现为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预约成立后,产生预约的法律效力,即当事人在将来的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的债权债务。
预约合同应区别于附条件的合同,预约的权利人只有权请求对方履行签署本约的义务。但是如果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其他事项,无需另订合同,则该合同为本约而非预约,即使名称叫预约也不改变其为本约的本质。实务中,如果对合同性质存在争议,一般倾向于认定为本约。
八、格式条款
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39条相比,修改较多。
格式条款的优点在于便捷高效,缺点在于交易双方不对等,无协商条款的可能。
因此法律上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乙方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并尽到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
修改一:提示义务的范围由“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增加了“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修改二:增加了未履行提示义务的后果“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九、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40条相比,
修改一、规定民法典的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的情形都无效;
修改二:第二项中增加“不合理地”限定语;
修改三:第二项中增加“不合理地限制对方权利”为无效事由。
十、悬赏广告及其规则
499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多多有话说】
原合同法对悬赏广告无规定,在《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三条将悬赏广告界定为合同。
宣传广告是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只要有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就构成承诺,合同成立,合同的效力就是行为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宣传广告支付报酬的义务。如广告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就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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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承诺的意思,民法典合同编全文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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