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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花税逾期处罚,房地产企业印花税缴纳违规行为如何处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艾欧尼亚 贷款逾期 时间:2022-11-15 13: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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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交哪些税?【播放】

印花税缴纳违规应如何处罚?有人讲,印花税属于轻税重罚,最高处罚30倍,对吗?
此一时彼一时也。《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十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上述规定已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规定:“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注销的,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五、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

(一)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二)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的规定,国税发[2004)15号文件自2016年5月29日起废止。此后,印花税违规处罚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案例

印花税违规该如何处罚

A公司多年来一直在H写字楼办公,与出租方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双方的租赁合同往往不设定租赁期限。2016年税务检查人员在对A公司的专项检查中发现,A公司在2014年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贴花缴纳印花税,对此,A公司拿出合同辩称,该合同未设定租赁期限,而且合同中的金额只有日租金1500元/天,没有具体金额,所以忽视了贴花。检查人员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应按照实际支付的租金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责成A公司补缴印花税并处罚款。

问:税务检查人员的观点是否正确?

分析:

本案例中,类似A公司与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设定租赁期限的情形屡见不鲜,由于只设定了日租金却没有设定期限,导致合同的总金额很可能无法计算,因此很多人就以该租赁合同中金额无法确定为由逃避印花税的缴纳。而根据相关规定,即便出现上述情况,财产租赁合同在订立时仍需要先按定额5元贴花,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所载价款或者报酬增加的,纳税人应当补缴印花税;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所载价款或者报酬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印花税税款。之后再根据实际结算情况,进行补贴印花。

那么,税务机关可处以该企业多少罚款?罚款20倍1000元以下还是5倍罚款25元以下呢?

在《印花税暂行条例》不适用以及国税发[2004]15号文件作废后,印花税违规处罚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如下:

(1)《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本案例而言,若尚无实际结算金额,应按照定额5元贴花,否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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