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11月4日讯近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通知,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搬迁奖励等五部分。
原文如下: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0〕358号
各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为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办发〔2020〕92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遵循市场价值原则依法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信息平台中选择确定。
征收补偿包括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搬迁奖励五部分。
(一)房屋补偿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提供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根据装修情况划分不同档次,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补偿。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方式结算差价:
1. 征收住宅,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分别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公摊价值小于安置房屋公摊价值的,被征收人免于支付公摊面积补差款。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结算。
2. 征收非住宅,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差价。
(二)政策性补偿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按8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征收非住宅,实际发生费用高于8000元的,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票据据实发放。
(三)政策性补助费。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1. 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住宅实施征收,被征收人没有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按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每月按下列标准支付,房屋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按五十平方米计算:
地区类别的划分:
一类地区:城区东、北方向府河以内,南面方向南河以内,西面方向内环路以内地区;
二类地区:一类地区以外,一环路以内的地区;
三类地区: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的地区;
四类地区:二环路以外的地区。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 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对商业、生产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实施征收,被征收人没有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按月支付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具体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计算,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1)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2)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或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进行认定。
(3)按房屋租金收益计算。具体按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约定金额计算。无法根据租赁合同确定租金收益的,通过评估确定。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按三个月计算,也可按不超过原房屋评估价3%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3. 搬家补助费。住宅按每户3000元发放搬家补助费,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发放两次搬家补助费。
非住宅根据机器设备、物资的损失情况和搬迁费用计算搬家补助费,具体金额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四)政策性补贴。包括物管费补贴和装修期补贴。
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2.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五年物管费补贴。房屋建筑面积九十平方米以下(含九十平方米)的,按九十平方米发放。
对住宅实施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三个月装修期补贴。
(五)搬迁奖励。房屋征收部门结合协议签订、房屋交付等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搬迁奖励:
1.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房屋实施征收的,分开或合并发放户奖、楼栋腾退奖,两项总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对单位房屋实施征收的,户奖、楼栋腾退奖合并发放,总金额按不高于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计算,低于8万元的按8万元发放。
2. 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给予奖励,另可按住宅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30%、非住宅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20%的标准给予奖励;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其中住宅不超过差价款的30%,非住宅不超过差价款的20%。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补偿方案中明确搬迁奖励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档次。
二、户数认定
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以及搬迁奖励实行按户发放:
(一)户数按权属证书认定。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多个不动产单元合并登记在一张权属证书上,但实际独立使用的,可按登记的房屋套数认定。
(二)租金由政府定价的直管公有房屋、单位自管公有房屋按公房租赁合同或其他租赁证明认定。
(三)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
三、公有房屋补偿
(一)公有住宅。对租金由政府定价的直管公有住宅、单位自管公有住宅实施征收,房屋租赁关系未能解除的,对房屋产权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产权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产权人给予补偿;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依据房改或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将房屋出售,房屋产权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购买人给予补偿。
(二)公有非住宅。对租金由政府定价的直管公有非住宅、单位自管公有非住宅实施征收,房屋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费总额分配比例由房屋产权人和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或通过协商确定。
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由政府部门分配承租的直管公有非住宅,货币补偿费总额由房屋产权人和承租人按5∶5的比例分配,终止租赁关系。其他区(市)县范围内由政府部门分配承租的直管公有非住宅货币补偿费总额分配比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对政府部门采取招租、议租、竞租等方式,按《房屋租赁合同》管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依照合同约定办理。
(三)拥有部分产权的房屋。对房改住房或者补贴出售给个人的住房实施征收,属于部分产权且具备完善产权条件的,可由原购房人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购房人给予补偿。
四、过渡期限及超期过渡费发放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安置房为砖混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三十六个月。过渡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按月及时发放:
(一)征收住宅,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3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
(二)征收非住宅,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五、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记载的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不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备测绘资质并在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开展房产测绘成果应用业务的测绘机构对房屋进行测量。对具备竣工验收手续等相关审批文件且未擅自改建或扩建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六、经营补偿
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薄记载为住宅,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实际作为经营用途的,按照住宅给予补偿。作为经营用途的部分,具备相关经营手续并经区(市)县政府认定,可给予一定的经营补偿。
七、车位、车库的补偿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并可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车位、车库,对所有权人实行货币补偿,补偿费用按照评估单价乘以建筑面积确定。
八、共有房屋的安置
对共有产权房屋实行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只对实际使用房屋的共有人进行安置,对其他共有人不予安置,安置房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九、其他规定
本通知规定的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搬迁奖励五部分费用的具体金额和幅度规定,适用于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具体金额和幅度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本通知规定。
通过房屋征收以外的模式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搬迁改造,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十、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9日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施行前房屋征收范围或改造范围已经确定并公布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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