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同事填我当联系人
我愉快答应
如今同事和我断了联系
可他们的信用卡
依然和我“牢牢绑定”
于是
追款公司也和我联系“紧密”
1
Q1
公司同事早期在办信用卡时,由于开户人的其他联系人要求是本地的,我是本地人,所以同期的同事均填写了我的电话。几年后,很多同事已经离职,也没有联系。但有的人因信用卡欠款被银行追款,银行找不到人,便开始给我发信息打电话,本人多次表示已与一些同事不再联系,但银行不停地换追款公司,仍多次电话和短信发送给我,我该怎么办?
A1: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你的前同事将你列为信用卡的紧急联系人,由于其逾期还款导致你反复收到催款电话和短信。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先尝试与逾期还款的前同事取得联系,告知其尽快还款;同时可以向银行申请取消自己“紧急联系人”的身份。如果追款公司仍频繁向你拨打催收电话或发催收短信,干扰你正常生活的,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其调查后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另外,我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据此,追款公司恶意催收侵扰你正常生活的行为还构成侵权,你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你在具体处理该问题时,要注意尽量充分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比如通话记录、通话内容录音、追款人的身份信息或追款公司的企业信息等,以便维权。
2
Q2
我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与卖家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我先生有咨询过中介工作人员关于中介费的问题。如果征信不通过无法贷款买房的话,中介工作人员向我先生承诺可以以私人名义将中介费退还给我先生。现在,我先生由于征信问题没有贷到款,中介工作人员不愿意退款。我该怎么办?
A2:
你好。你先生可以先就中介费退还事宜与中介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双方争议。
根据你的描述,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承诺以私人名义退还中介费,实际上是为中介公司向你先生退还中介费提供保证,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向你先生承诺如果征信不通过,可以退还中介费。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以中介公司的名义与你先生订立中介合同,执行公司的工作任务,该行为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职务代理行为,其承诺的征信不通过即退还中介费的事项属于中介合同项下的内容,对中介公司和你先生具有法律约束力。中介合同签订后,你先生与卖家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征信未通过而导致不能贷款,这种情况下,你先生有权依据双方在中介合同中的约定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退还中介费用。
在具体解决该问题时,你先生可以先与中介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退还中介费;协商不成的,有权以中介公司及上述工作人员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中介合同纠纷之诉。在维权过程中,注意保留好中介合同、中介费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员工承诺还款的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如果证据不足,你的主张很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3
Q3
我父亲去世后户口还未注销,房产证上仍是我父亲名字。想咨询一下,如果我父亲户口本、身份证注销后,房产证不办理转移,房子拆迁时房产归属于谁?都有哪些人享有所有权?如果办理房产证转移的话,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都需要什么资料?
A3:
你好。在你父亲未立遗嘱的情况下,他名下的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如果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该房产被拆迁,那么拆迁人应按照房产继承份额与各继承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关于房产继承份额,具体来说,如果该房产为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且你母亲健在,那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该房产的一半首先应为你母亲所有,另一半为你父亲的遗产。由于你父亲未立遗嘱,其遗产应依照法定继承顺序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即你父亲去世后,其所占的一半份额由你母亲、你和你的兄弟姐妹以及你的爷爷奶奶继承。如果该房产全部为你父亲所有,那么该房产的全部份额直接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一般来说,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在具体确定继承房产份额时,继承人可以先进行协商,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或者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人对房产分割有争议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认定继承人各自的份额。
如果拆迁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你父亲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院判决等。
4
Q4
一位患者之前在工地上班,连续三天每天加班超过17个小时,第三天22点左右,患者在加班过程中突发疾病,送医后被诊断为脑溢血。工地于次日凌晨通知家属病情,家属将患者转入专业医院进行救治。工地当时承诺承担住院医疗费,付了一部分却拒绝再支付。年底工地也迟迟没有发放工资。请问,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的责任该如何划分?劳务公司能否通过扣患者工资的方式抵付医疗费?
A4:
你好。若突发脑溢血不构成工伤,则劳务公司没有承担医疗费的义务,但其直接扣工资抵付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
据你所述,我们推定劳务公司分包了工地的部分工程,患者受劳务公司安排,在工地从事劳动,这种情况下,患者与劳务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患者虽突发脑溢血,但并未发生死亡结果,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如果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恐怕难以得到支持。患者若不构成工伤,则劳务公司没有承担医疗费的义务,患者可以通过职工医疗保险申请报销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在具体解决该问题时,建议患者先与劳务公司就医疗费的承担问题进行协商,看公司能否为其承担部分医疗费。若公司未依法为患者缴纳医疗保险,患者可以向社保稽查部门举报,同时,因未缴纳医疗保险导致患者无法报销医疗费用的,该部分损失患者可以要求劳务公司赔偿。对于工地已经替患者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其和劳务公司进行结算,劳务公司直接克扣患者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患者连续三天工作时间超过17小时,远远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长,对此,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同时,患者有权要求公司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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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我是一个公司业务员,负责产品销售。客户与公司之间的应收账款都是公对公,现在出现了货款收不回来的情况,业务员需要负责并承担经济赔偿吗?如果公司强迫业务员承担经济赔偿,我该怎么办?
A5:
你好。公司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不能要求业务员承担经济赔偿,公司强迫业务员承担经济赔偿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业务员与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业务员通过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公司系劳动成果的享有者,也是经营风险的承担者。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除此之外,并未规定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根据你的描述,公司业务员负责产品销售,如果货款未能收回并非因业务员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那么其对此没有过错,则这种情况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风险,无权要求业务员承担。公司要求业务员进行赔偿的,业务员有权拒绝;若公司通过克扣工资强迫承担赔偿责任的,员工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被克扣的工资报酬。
另外,如果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货款未收回的损失,该条款实际上加重了劳动者的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为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经济赔偿的依据。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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