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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金融研究丨信托规模有所下降但赚钱能力增强 风险名义与实际承担者错位风险如何破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剥皮 贷款逾期 时间:2022-11-12 16:13:53

21世纪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朱英子

即使信托项目逾期频发,部分风险机构正在被处置,但无可否认的是,在居民财富日益增长的风口上,整个信托行业依旧在起飞。

银保监会授权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上半年,信托行业实现经营收入602.31亿元,同比增长9.41%;利润总额为395.86亿元,同比增长16.08%。

信托个人投资者数量亦在快速增长。中国信登披露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二季度末,信托产品存量投资者数量已达96.68万个,较一季度末净增7.92万个,增幅为8.79%。其中,自然人投资者共92.45万人,二季度净增加7.37万人,占新增投资者数量的94%。

居民财富日益增长的需求与受托责任不足之间的困境亟待解决,这亦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出台的目的所在,将所有“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资产管理产品纳入统一监管,明确划分风险与责任。

规模压降与利润增长

纵向比较来看,2021年二季度末的信托资产规模为20.64万亿元,较2017年二季度末压降了2.5万亿元。虽然规模在下降,但信托行业赚钱能力在增强,2021年上半年的总营收和利润总额较2017年上半年分别高出了104亿元和31亿元。

从资金端的类型来看,截至2021年二季度末,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投资信托产品的规模占比分别为40.26%、19.72%、15.76%和24.26%,反映了金融机构仍是信托产品投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但是,2021年第二季度新增信托产品的投资者中,金融机构的投资规模同比下降接近50%,说明在行业“两压一降”等监管政策的持续作用下有不断收缩的趋势,同业机构间的监管套利现象得到进一步抑制。

与此同时,自然人投资者占新增投资者数量的94%,说明在受托理财,支持个人财富保值增值方面,信托功能发挥的作用愈加得到认可。

另一方面,信托行业暴露的风险项目仍在增加。据用益信托网梳理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显示,2021年上半年,信托行业共发生了105起违约事件,涉及金额超400亿元。从资金投向来看,房地产、工商企业是违约事件高发的领域。

这一风险加速暴露的情况在AMC对信托资产进行不良处置中亦有所体现。仅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披露的数据来看,其2021年上半年收购了信托公司不良债权原值165亿,同比增长251%。

由此,2021年上半年信托行业最受关注的事件便是投资者与信托机构之间的风险自担和受托责任之争,预计这类纠纷还将持续一段时间。

风险名义与实际承担者错位

2012年以来,我国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各类机构之间的跨行业资产管理合作更加密切。

2018年末,包含代客理财、资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特定目的载体规模达53.5万亿元,与GDP之比为58.2%,较2007年末提高了46.4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2020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指出,资管业务发展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居民、企业和金融机构对财富保值增值和多元化资产配置的要求,但也存在产品多层嵌套、期限错配、信息不透明、规避监管、刚性兑付等问题,有的实际上是“类贷款”融资。

易纲在测算金融资产风险承担情况中发现,近年来金融资产风险明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集中,而金融机构的风险相当部分最终要由政府承担。

2018年末,由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承担风险的金融资产规模分别为365.9万亿元和118.7万亿元,是2007年末的5.85倍和2.60倍,占全部金融风险资产的比重为54.5%和17.7%,总计高达72.2%。在这组测算数据里面,对于理财和信托,假定的是其中80%的风险由金融机构承担。

如此大的风险资产,却并未有足够的资本进行对冲。这也是为何监管近年倡导要稳步打破刚性兑付的原因,旨在改变部分金融资产风险名义和实际承担者错位的情况。

有业内人士指出,资管机构在产品设立和发行时,与投资者之间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投资者购买产品时,无法获得充分的信息以判断风险,甚至投资者不具备判断风险的能力和基础,只是凭借对机构的信任和过往的业绩,甚至仅仅是凭借销售人员的营销行为,就进行了投资。并且,非标债权类产品缺乏流动性,投资者很难进行再次转让,以分散风险。所以,资管机构开展非标债权类业务,这种产品的性质(基本不具备流动性)和特点(发行机构与投资者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让资管机构很难摆脱刚性兑付的责任。

那么,如何才能摆脱这种困境?

业内人士认为,资管机构要彻底解决刚性兑付问题,重点在于发展投资类业务。

这就要求资管机构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资金募集时做好项目路演。资金募集和产品销售,本质相同,但阶段可能有差异。产品销售往往是各种交易条件已经确定、甚至文件已经签署,投资者相对被动;资金募集,尤其是股权投资类项目的资金募集,资管机构要在前期向潜在投资者充分介绍项目信息、交易架构、退出条件、风险状况等,投资者对信息的了解要更加充分。

二是管理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资管机构作为项目管理人,要更加及时、充分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揭示可能存在的动态风险,对于标品类项目还要及时估值,而非标债权类项目的信息披露往往流于形式。

三是做好项目退出。标品投资类项目,流动性较好,投资者退出方便。股权投资类项目,往往项目设立时,就会设计若干退出渠道,与非标债权类项目比,更加灵活。

监管部门亦从四个方面采取了措施:一是压降非标融资类信托规模;二是支持信托公司增资、重组;三是对信托公司风险合规管理与内控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四是想办法拓展风险化解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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