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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没有还钱,超过还款日期的部分是否支付利息?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北冷颜 贷款逾期 时间:2022-11-10 22:22:14

案情回顾

张某和金某为同村村民,某日,张某因要给儿子买房,向金某借了4万元。因为都是同村村民,金某在借钱的时候表示了不用给利息,但要求张某在一年期满之后,一定要及时归还本金。一年届满后,张某依手头紧为由,拖了半年才还给金某,当张某还钱的时候,金某表示,张某超期归还借款,所以,超期部分应该支付利息。那么金某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在本案中,张某与金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间不用支付利息,所以该部分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但张某违反了当时的借款合同,逾期半年才归还本金,导致金某在此期间该笔借款的利益受到损失。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从本法条中,我们不难看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需要支付利息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分析

本案中,两人的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的利息,所以应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计算逾期利率。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金某可以向张某对逾期还款半年部分主张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如果张某拒绝该要求,金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支持金某的主张。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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