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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押车贷款行为危险!遵循中央政策指示:加强“扫黑除恶”力度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龙菇凉 贷款逾期 时间:2022-11-10 21:14:45

中央督导组完成并公布了对全国10个省份“扫黑除恶”成果的意见反馈,从中传达出的信号是:督导组认为10个省份在打击“套路贷”、软暴力、暴力讨债等新型犯罪时,存在打击力度不够的共性问题。

此消息一出,标志着:全国“扫黑除恶”力度还将进一步加强,而“套路贷”、“软暴力”、暴力讨债,甚至高利贷都将成新一轮重点打击对象!

而在前几年野蛮生长的车抵贷、押车行业,在积累了众多问题、乱象之后,更是成为“扫黑除恶”的重灾区。

督导组的最新表态对押车行业有什么影响?

在押车过程中,有哪些行为需要收敛?

来看看律师怎么说~


01

“扫黑除恶”是全国性的、持续性的

响应中央号召,近期全国各地、多个部门都相继发布了针对“扫黑除恶”的专项措施。

例如西安纪委等机构发布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十大打击重点》,其中将“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形式非法高利放贷,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涉及非法集资、传销、合同诈骗及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列为主要打击目标。



再如深圳发布的《深圳全市经侦部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十大领域打击重点》将“套路贷”、“校园贷”“暴力讨债”“金额虚高的二押车贷款”都划入严打范围……



从2018到2019,“扫黑除恶”的拳头越来越硬,席卷全国、势如破竹,并且短时间内不会结束,因此对贷款行业而言,对车抵贷、押车行业来说,合规经营,远离“套路贷”、“暴力催收”是最基本的“保命符”。

就当前车贷行业的运营特点来看,各个环节都可能踩中“扫黑除恶”的雷区。

比如,在资金来源方面,就要警惕不要非法集资,或者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进行高利转贷;在放款环节,则要避免在合同中设置陷阱,欺骗借款人,制造虚假流水、虚高债务等;在贷后环节,不能肆意认定逾期违约以此恶意增加债务金额,使用暴力或软暴力的手段进行催收等。



那么具体来说,在押车的实际业务中,有哪些行为会被进入“扫黑除恶”的打击范围,哪些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又会被判什么罪名呢?


02

6种高危行为,你一件都别干!

根据已有的案例,在押车过程中最容易触犯的罪名是以下6个:

01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车贷本身是完全合乎法律规定的,但是在利益驱动下,为了获取高额的非法利益,形成了固定的组织结构、人员,有预谋地用胁迫、暴力等各种违法手段进行催收、逼债,就有可能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旦被认定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将面临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被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相关组织的,将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被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的其他参与者,则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被处罚金。

去年影响巨大的“聊城辱母案”中,涉嫌高利贷的暴力催收组织就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02

暴力催收相关的罪名

如果有暴力催收的情节,根据不同的暴力类型,可能涉嫌的罪名有:

非法限制质押人的人身自由会涉嫌非法拘禁罪、打架抢车可能会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实际占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开走质押车会涉嫌盗窃罪、强制质押人以物抵债涉嫌强迫交易罪……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都属于“软暴力”,比如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堵锁眼等行为,都算!


03

高利转贷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个罪名,一般是指那些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转贷牟利,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后,再以高利贷的形式转贷给押车人,并且转贷的数额较大。另外要注意的是:这项罪名是“结果犯”,也就是在转贷后,违法所得收入(实际上就是押车借款中获得的利息等)比较大,才构成犯罪。


0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出借款应该是自己的合法收入,不能够向不特定多数人吸收款项,或者集中资金后从事放贷行为,不能够非法集资。国家对于从事金融业务的主体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和门槛,没有金融牌照的个人和企业是没有资质从事该类业务的,若是明知不可为却仍然去做,一定会触犯刑法。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主要看3点:

① 金额标准:个人吸收在20万元以上,单位吸收在100万元以上;

② 从户数上来看,个人吸收在30户以上,单位吸收在150户以上;

③ 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就是放贷出去后要不回来的金额,个人在1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


05

诈骗罪

这个罪名是车贷行业的“常客”了,其中质押客户犯得最多,在车辆质押过程中,利用出借人或者质押权人不可能了解到质押车的所有借款、质押信息,通过多次质押的方式骗取借款,实际上获得的钱款金额早就超过质押车的价值,其内心本就没打算还款,能骗到一笔骗一笔。

举个典型的栗子,之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车辆明明已经抵押,车主却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车辆登记证书又将车卖给他人,最终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06

非法经营罪

私人押车放款的朋友要注意了!

押车可以,放款也没问题,但是一定要确保你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证照!

否则就是在违法的边缘疯狂试探啊!

非法经营罪,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在质押车业务中,如果长期、多次利用各种方式收取了高利,是否属于非法经营?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而“非法办理金融业务(发放贷款的),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质押过程中,如果没有相关资质,还长期多次、以各种方法收取高额利息,就已经涉嫌“非法经营”。

在2011年泸州的一个案例中,何某某违反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在未取得发放贷款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办理金融业务,以月息2%—20%的高息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600余万,被泸州中院终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元。

车贷行业的至暗时刻

还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如果有幸能走出这漫长的黑夜

你就已经拿到了

通往车贷行业下一个黄金时代的入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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