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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为什么风险大)刑事自诉案件律师的风险大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爱梦梦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08-04 10:57:06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辩护律师为什么风险大,以下6个关于刑事辩护律师为什么风险大的法律常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常识资讯。

  • 刑事案件,律师面对的有哪些风险?要注意哪些问题
  • 如何防范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
  • 初入刑事辩护领域,不知如何安身立命?
  • 律师行业危险吗?
  • 您好,我是个法硕的学生,前辈们都说刑事律师承担风险比民事要大很多,不...
  • 律师职业风险及规避方法
  • 刑事案件,律师面对的有哪些风险?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风险很大,轻则能将办案律师推向违反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的风口浪尖,遭到当事人的投诉,受到律师协会惩戒,遭遇执业过错赔偿等;重则能使一个优秀的刑事律师被吊销执业证,结束律师生涯,甚至能让一个成名的大律师沦为阶下囚,饱受牢狱之灾。所以,刑事律师若想避免使自己陷入不堪的境地,必须知道代理刑事案件存在哪些风险并注意防范。

      一、律师在递交手续时的风险

      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律师凭三证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是否意味着律师可以不用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直接凭三证到看守所会见?实践中,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因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先将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证复印件,递交办案机关,之后再安排会见事宜。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了解嫌疑人关押的地点,如果不到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就无法了解这些情况。律师只要履行了递交手续义务,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就应当安排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这其中存在的风险是,看守所可能会以律师没有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二、律师会见时,存在被监听的风险

      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而这些谈话是否可能引发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后果?所以,律师在会见时仍要有被监听的意识。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实际上否有监听或监控,律师是无法把握的。因此,律师有义务在会见时把该情况如实地告知被会见人。律师提供咨询意见,要自觉地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同时也要告知当事人要谨慎地提出咨询问题。这其中存在的风险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所产生的弊端,当事人可能怀疑律师不遵守保密和忠诚的职业道德,从而遭到当事人的投诉。

      三、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时存在风险

      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是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问题都可以回答,什么要求都可以答应的。实务中,在侦查阶段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过程中,律师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讲清所涉罪名的实体、程序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让其根据法律的规定,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而不可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陈述。如果律师教唆作虚假供述,律师将被投诉、处罚。

      四、律师在会见时解答方面存在风险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明确的问题,比如“我可不可以这样讲”、“这个我要不要讲”、“我要不要交代”时,律师一般以这样的句式来回答较妥:“你这个问题是涉及主观方面的问题,关于主观方面,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对象是否适格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事实认定的原则,即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问题,关于这个原则,法律规定和实践掌握是这样的……”。也就是律师回答犯罪嫌疑人问题,要用法律条文及法律条文的解释、法律原则及法律原则的解释、基本法理、实践规则等。而不引导、不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辩解。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律师明确的回答去做而又造成不利影响,其会投诉律师;律师教唆、引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么辩解,也会遭到处罚。

      五、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存在有风险

      著名刑辩律师王思鲁说:“《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像是悬在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无疑是刑辩律师执业风险的来源之一,也是许多律师对刑事辩护‘保持慎戒’的罪愧祸首”。在侦查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是否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是否有权将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作案工具提取而拒不提供?实务中,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类情形”外,不得调查其他证据。如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也可以全面展开调查的话,那就与国家机关的侦查权存在冲突。律师取到定罪或罪重的证据,不交出来是隐匿证据,很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罪,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提供出来,那就是违反《律师法》中“律师的责任是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和从轻、免除刑罚的材料和意见”的规定,是违反职业道德,也要遭受行业处罚。

      六、传递家信中存在的风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的话,哪些可以传递给,哪些不能传递?律师是否可以带“家书”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是不是与案情无关的都可以传递?是不是什么材料都可以让其签?实务中,律师不得秘密夹带家属的信件、物品进入看守所,不得传递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要带给对方的“暗语”,不得让犯罪嫌疑人签署与其定罪量刑有关的委托书、授权书等法律文件。

      刑诉法扩大了律师会见权,同时对律师的约束也加强了,对律师进出看守所的各种监控和检查会更加严格。有些看守所规定律师不得向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和物品,如果违反了,可能导致其向司法行政部门发出处罚建议书。

      有些话有可能是有特殊含义的暗语,律师也要注意,不得传递,否则有串供之嫌。有些法律文件,涉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转移财产,转移赃款赃物,隐匿、毁灭证据,则不能签,否则可能涉嫌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七、律师在接待家属时存在的风险

      作为委托人的家属,有权向受委托的律师了解工作情况。律师是将所有了解到的案情都告诉家属呢,还是一点都不向家属透露?不可以将案件细节透露给委托人,更不可以透露给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国家侦查犯罪的活动属国家秘密。律师如果将国家侦查犯罪的活动泄露,可能被认定为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遭受处罚。同时,律师如果将案件细节告知委托人,可能会造成委托人因救人心切而去实施串供,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等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对诉讼造成妨害。一旦发生结果,律师难逃其责。

      八、律师在案卷使用方面存在的风险

      当案件在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对这些材料,是否有使用规则?可否复制一套给委托人?可否全部给犯罪嫌疑人审阅?可否上网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律师可以通过复印、拍照方式复制案卷。原则上应当全卷复制。案卷材料在庭审公开前,不能通过上网等方式公开披露,不能复制给委托人;在庭审公开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仍需保密,不得给当事人,不能上网披露。在公开审判前,案卷应属国家秘密,复印给委托人,属泄密行为。在庭审公开后,方可公开。如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庭审后仍不允许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和情节,在解密前,不得公开。否则,轻则受到处罚,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

      九、律师在核实证据方面存在风险

      如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是否可以全部展示供其审阅?在实务中律师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可以直接展示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其核对。对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应就其中有异议的情节,通过口头方式进行核实。

      对于同案犯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言词类证据,如果直接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阅,可能使其产生不实辩解,一旦翻供,律师将有面临诱导之嫌疑。

      十、律师出庭辩护存在的风险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与法官意见很多时候会出现相互左的情况,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应当规范辩护行为,听从法官指挥,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在与法官意见不一的情况下,应当在表明意见后服从审判长指挥,不当场与审判长对抗。遇到审判程序违法情况,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不听从法官指挥,可能会被视为扰乱法庭秩序,导致被驱逐出法庭、罚款、司法拘留、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等结果。

      总之, 刑辩律师,最讲究专业水准、论辩技巧以及个人胆略,是难度以及风险最大,付出劳动最多的律师业务,是律师综合素质得以全面展示的一种重要方式。

    如何防范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

    律师执业的最重要依据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始终以这个标准执行,就不会有法律风险。律师执业的法律风险主要是伪证罪、妨碍作证罪等,这是律师执业过程最大的风险

    初入刑事辩护领域,不知如何安身立命?

    尽管刑事辩护并不怎么高端,甚至有人说过:

    一级律师搞证券,二级律师搞金融,三级律师搞刑辨。

    刑辩律师更被形容为“刀尖上的舞者”,风险无处不在,306条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直高悬在头顶。

    喜欢刑事辩护的年轻律师仍然有不少,因为他们还是觉得刑辨律师更有情怀,刑辨律师才是法律王冠上的明珠。

    但是,尽管有着满腔热血,却总是到处碰壁,无所适从,成功貌似近在眼前,其实只有刚到山区的人才能清楚真实感觉——望山跑死马。

    看似成功指日可待,实则遥遥无期。

    郁闷,苦恼,纠结。

    ——是不少年轻律师最真实的心情。

    怎么办?

    一,律师初入行,确实很迷茫。

    初入行的刑辨律师,很迷茫。总想一战成名,铸就辉煌,但往往事与愿违,沉沙折戟。

    不少刚执业不久的律师,都无数次的幻想自己,在重要的案件里,不断高歌猛进,妙手不断、一战成名。

    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更是如此。

    比如,刚开始执业时,我也如此。

    当时,总有一种幻想,在某一个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中,提出一些颠覆性的观点,以一人之力生生改变案件的走向,扭转乾坤。

    挽大厦于将倾。

    救嫌犯于水火。

    结果呢?

    结果是,法官对于这些貌似颠覆性的观点嗤之以鼻,同行觉得身边多了一个奇葩律师,当事人感觉破碎的心更加破碎。

    其实,幼稚的想法,被现实打脸,正常。

    无数有经验的大咖律师,用在实战中长期积累的经验告诉我们,上述想法确实是错误的。

    因为现实就是现实,他不是小说,也不是电影,更不是童话故事。现实往往是枯燥的,是乏味的,并没有那么多的精彩可言。

    不过即便是在这种枯燥乏味中,只要我们掌握了一种能力,哪怕没有任何“妙手”,成功也是指日可待的。

    这种能力,就是围棋界的第一心法——通盘无妙手。

    任何人具备了这种智慧,都有可能在工作或生活中一直立于不败之地。

    二,通盘无妙手,造就各路高手。

    不少人知道“通盘无妙手”,应该都是通过曾经的围棋大牛李昌镐,方才知道这一无上心法在围棋上的巨大威力。

    其实,不仅在围棋界,在各行各业,只要装备上这一心法,都有可能无敌于天下。

    1、通盘无妙手,在围棋界的威力。

    李昌镐:通盘无妙手!

    稍有围棋知识的人,应该都知道李昌镐,他在中日韩围棋界,绝对是神一般的存在,是世界级顶尖高手。

    16岁就夺得了世界冠军的李昌镐,被认为是当代仅次于吴清源的棋手,巅峰时期横扫中日韩三国棋手,人送绰号“石佛”,足以证明其定力无可撼动,就像老僧入定一般。

    据说,李昌镐下棋有个特点,也是最让对手头疼的地方,就是从不追求“妙手”,而是每手棋,只求51%的胜率,俗称“半目胜”。

    有人会觉得难以理解,作为当时世界第一人,为何一点都不霸气,竟然仅仅追求“半目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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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不然,一局棋下来,大概也就250手左右,即使每手棋只有一半多一点的胜率,最多一百多手,基本就稳操胜券了。

    所以,我们没必要每一步都领先对手特别多,每次一点点,坚持到底,就赢了。

    李昌镐曾特别认真的对记者说过这么一句话:

    “我从不追求妙手,也没想过要一举击溃对手。”

    其实,不仅人类如此。

    最近战胜李世石、之前战胜何洁的围棋机器人,也是如此,它们通过高速运算,冷静分析,只要保证每一步都比对手好一点点就可以了,积少成多,最终的胜利肯定属于它们。

    2、通盘无妙手,在军事界的霸道。

    中国有句古话:“善战者无赫赫之功,善医者无煌煌之名。”

    意思是说:“善于打仗的人往往没有什么显赫的功绩,而最牛的医生一般都没有很大的名声。”

    比如写下《孙子兵法》的孙武子,没人知道他有多么辉煌的战绩,甚至从史料中都找不到孙武带兵打仗的记载。

    但又有谁会怀疑孙武带军打仗的能力和水平,因为从他敢于杀吴王宠妾以立军威,我们就可以感知到这是个早已洞悉战争法则的可怕家伙。

    相反,我们回头看看风头强劲的飞将军李广,他曾夜射巨石,更有被匈奴俘虏又抢马逃脱的精彩,纵观其军旅生涯,可谓精彩不断,妙手不绝。

    一般人有一件他那样的精彩,足以吹牛半生,两件就可以吹一辈子。

    由于飞将军有着其他人无可比拟的军事天赋,所以对于防患于未然,或者未雨绸缪、居安思危等准备工作,从来都不重视,只是依靠自己超强的临场应变能力,来应对未知的一切。

    估计,幸运女神对他也是另眼看待,所以不管情况如何恶劣,飞将军总能逢凶化吉,遇难成祥。

    不过,灾难或者悲剧不是没有,而只是没到出现的时候而已。

    终于,在一场关键战役中,飞将军在沙漠里迷路了,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到达约定的地点。

    骄傲的飞将军,忍受不了随之而来的屈辱,选择了拔剑自刎,结束了妙手不绝却晚节不保的奇特一生。

    所以,过度追求“妙手”,迟早是要还的。

    3、通盘无妙手,在投资界的魔力。

    吴军:成功并不难,在于少犯错。

    吴军博士在多个场合,都曾经说过这么一个观点,想要成功并不难,只要你少犯错误。

    其实这个道理也很好理解,打个比方,我们就能明白。

    比如巴菲特投资的心法就是,设想自己终生只有20个投资的机会,每投资一次就少一次机会,那么你在做投资的时候就会特别的慎重,而当你下定决心进行投资的时候,因为已经做了大量准备,这次投资成功的概率就极高,那么你就有足够的信心下大注进行这次投资。

    而任何一个人,一生如果不犯错误(或者签到错误)的把握住20个机会,估计想不成功都难。

    投资人生也是一样。

    都说人一辈子看似很长,实际上最关键的也就几步而已,这几步走对了,就是人生大赢家。

    走错了,不死也得脱层皮。

    再比如,起步类似的两个人:

    第一个人选择了一条快速致富路,但风险很高;

    第二个人选择了一条相对平稳、风险很低的路。

    一般人可能都瞧不上第二个人,觉得缺乏冒险精神,前途肯定暗淡无光,看不到出路。

    实则不然,假以时日,十年或二十年之后,第一个很有可能血本无归,因为他走的路像赌博,不可能一直赢。

    三,初入行的刑辨律师,如何才能达到“通盘无妙手”的境界?

    “通盘无妙手”不仅可以在围棋界大杀四方,在军事界、在投资界都会大有作为,其实,如果真正掌握了“通盘无妙手”的心法,在律师界也同样可以所向披靡。

    那么,究竟如何才能做到呢?

    特别是新入行的年轻律师,更有这方面的困惑。

    下面就帮年轻律师解解惑吧——

    在美国NBA篮球界,有这么句名言——得分靠进攻,赢球靠防守。

    就是说你要想赢得最终胜利,就要加强自己的防守,尽量让对手少得分,其实就是自己少犯错误。

    其实,做刑事案件也是如此,千万不能想着一劳永逸或者一战成名,而应该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做好防守,尽量少犯错误,等待对手犯错。

    有人曾说:

    绝没有天衣无缝的指控,

    只有找不到辩点的律师。

    相信只要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往前走,不贪功,不冒进,坐得冷板凳,受得暴脾气,必能守得云开见月明。

    具体的操作方案如下:

    1、保持好心态,要耐得住寂寞。

    没有好心态,一时看不到成功的希望,就容易急功近利,耍一些小聪明,得到一些蝇头小利,但是,可能会失去更多的长远利益。

    记得有人说过这么一句话——小胜靠智,大胜靠德。

    所以,耐不住寂寞,坐不得冷板凳的人,只能得到一些眼前小利,不会有大的前途。

    只有那些耐得住寂寞,敢于和时间做朋友,懂得长线思维的人,才足以笑到最后,成为最后的赢家。

    比如,十几年前,全国都无人看好刑事辩护,甚至有律师以做刑辨为耻,有人却对此视而不见,敢于吃一个螃蟹——做了全国第一家刑事辩护专业律所。

    他就是著名的“京城四少”之一,张青松大律师。

    如今,十多年过去了,耐得住寂寞的张青松,不再寂寞,他开启了刑事辩护的新时代,走在了时代的最前沿。

    他一手创办的刑辨专业所,也成了我国刑事辩护的标杆。

    其实,不仅仅是张青松如此,国内的其他刑辩大咖也都有过一段“酒香巷深无人问”的寂寞时间,只是他们都挺了过来,最后成就了自己。

    比如朱明勇律师、王亚林律师、钱列阳律师等等……

    2、先保证不败,再考虑如何胜利。

    孙子兵法说:

    “故善战者,立于不败之地,而不失敌之败也。是故胜兵先胜而后求战,败兵先战而后求胜。”

    什么叫善于作战?

    让自己始终立于不败之地,又密切观察敌人,一旦敌人出现破绽,绝对可以准确抓住,最好能顺势再往前推一把,他不就掉沟里嘛。

    这就是善于作战。

    而不善于作战的军队,基本上只要看见敌人,冲上去就打,在战斗中寻找胜利的机会。这就像打篮球时,拿着球先跳起来,再找队友,那不是作死,是干啥?

    从事刑事辩护,也是这个道理,我们必须在做事情之前,就先设计好方案——

    案件辩点在哪里?

    案件目标是什么?

    案件现状是什么?

    案件瑕疵在哪里?

    开庭如何发问?

    开庭如何质证?

    开庭如何辩论?

    法官可能问什么问题?

    公诉人会问什么问题?

    其他律师问哪些问题?

    ……

    如果这些事情准备的都到位,就完全可以立于不败之地,之后耐心等待对手出现破绽,就可以了。

    一旦对手犯错,及时抓住,胜利就可唾手而得。

    这中间,并不需要什么“妙手”,而只需要一步一个脚步,规规矩矩按部就班的走,就一切OK。

    3、透彻理解孙子兵法“以正合,以奇胜”!

    孙子兵法还说过:

    “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 故善出奇者,无穷如天地,不竭如江海。”

    这就是众所周知的“出奇制胜”,但是和我们平常理解的不一样。

    可以说,大相径庭。

    按照《华衫讲透孙子兵法》里所说——

    “奇”古人又称余奇,就是多余出来的那一部分,就是奇兵,在关键的时候再用。简单的说, 奇兵就是预备队 。

    而我们大多数人的理解是“正兵随便怎么打都行,关键是靠奇招妙计来取胜。”

    这是大错特错的,在看华衫老师的书之前,我也未能脱俗。

    这个理念,用在办案过程中,也是可以的。

    比如,我们在准备庭审方案时,就不能只有一套方案,而至少应该有ABC三种方案,如此的话,即便方案A失败,我们还有备选方案,如果三个方案都破产了,那就只能自认倒霉了。

    不过,这种情况,应该不多见。

    其实,就是有备无患。提前准备好预备队,成功的几率绝对会翻倍。

    后语

    今后的时代,需要的人一定要具备迁移能力,就是要将其它行业的心法、技巧、理论搬到自己的工作中去,或者自己行业里来。

    比如,有人将大数据用到刑事辩护里,有人将可视化用到刑事辩护里,有人将机器人用到刑事辩护里。

    当然,我们也可以把围棋界的“通盘无妙手”心法用到刑事辩护上。

    这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了无辜者的自由或生命。

    律师行业危险吗?

    是一个风险比较大的职业。当刑事案件辩护人时,与检察官对抗;当民事行政案件代理人时,与对方当事人对抗,说白了就是利益的碰撞。胜者欢喜,败者愤怒,稍有不慎,就可能会惹祸上身,给自己带来麻烦或风险,这方面的例子很多。

    您好,我是个法硕的学生,前辈们都说刑事律师承担风险比民事要大很多,不再知道您能否说说自己的体会。

    民事案件你对抗的对对方当事人或者对方律师刑事案件你对抗的是检察院,是国家公权力检察院的人很讨厌律师的因为很多被告人都很配合的(不配合的公安前期的收拾就让他配合了)比如律师为了赚钱,会鼓动判决后上诉,这无疑增加了检察官的工作量(要做上诉答辩这些)以前我在检察院的时候,律师来阅卷,我们让他在会见室等上半小时一小时的再拿卷宗去现在自己走上律师的路了,基本上完全和刑事案件绝缘了。

    律师职业风险及规避方法

    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着四大风险:一是来自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的打击报复,二是来自江湖黑恶势力的纠缠威胁,三是当事人的迁怒或报复,四是因工作的失误或过失产生的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是前面二个。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关《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社会各界都颇多非议,也是公检法机关肆意追究律师的尚方宝剑。据统计自1996年以来,全国已经有300多名律师因刑事辩护被司法机关以各种原由“绳之以法”。全国刑事辩护率逐步下降,全国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已经有70%以上的没有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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