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刑事律师可见,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运用有哪些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6 03:29:05

文/曾庆鸿、樊颖奇律师

一、 概述

“鉴真”的含义是鉴别法庭上的证据与控辩双方主张的证据是否具有同一性,通过审查实物证据的来源和提取过程,用以鉴别证据真实性和同一性的审查方法。法庭通过鉴真方法来审查实物证据的真伪,消除各方对证据真实性的怀疑,同时,通过对证据载体和证据信息的同一性鉴别,使证据的关联性得以保障,从而达到对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的重要诉讼功能。

二、 鉴真的方法

(一) 外部的鉴真方法

通常情况,对于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的外在物理表现形式的同一性证明,可以采取笔录印证和辨认相结合的方法。

笔录印证法,通过审查侦查实物证据的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取样笔录、保管笔录等笔录类证据,可以判断证据的来源、收集、提取、保管、送检等环节是否齐全和规范,亦称“证据保管链条完整性的证明”。如果上述环节出现任何形式的缺失,将视为“保管链接的中断”,影响证据同一性的判断。

辨认法,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法庭审理中,都要组织辨认程序。通过辨认,确认实物证据的真实性与同一性。

例如,吴金义故意杀人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一、二审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案的主要证据是经鉴定为被告人所留的“血掌印”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不能清楚地反映该掌印的来源,也无提取笔录;该掌印是否是“血掌印”也无证据证实,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 内部的鉴真方法

内部鉴真方法是相对外部鉴真方法而言,通过当事人的外观辨认及笔录类证据审查证据的真实性,通常是证据外观的同一性,难以对证据内部的文字、声音、图像、数据等信息做精准性判断,因此,有必要对证据内部进行实质性审查。在“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方面,重点审查实物证据原物、原件的提取、封存,在拆封过程中,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确保证据的同一性。在“独特性的确认”方面,通过检查或鉴定手段,由专业人员通过专业的知识、经验、技能或者设备,对实物证据所记录的文字、声音、图像、数据等信息作出真实性的鉴别。

例如,吴某某诈骗案,公安机关的网警对吴某某的作案工具即手机予以检查,导出手机在发送诈骗短信的数量与对象,起到了“专业辨别”的功能。

可见,当控辩双方对实物证据的内部信息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检查或鉴定的专业鉴真方法,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三、 无法鉴真的排除情形

通过上述方法无法确认实物证据的真实性时,就被视为“真伪不明”或者“虚实难辨”的证据,该证据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通过梳理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鉴真问题,分别确立了以下排除规则:

1. 来源不明强制排除规则。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书证、物证,未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其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例如,蔡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金额291万元主要是通过出库单所记载的出库产品数量进行计算并认定的,但由于该出库单仅为相关辨认照片,并非原件原物,虽由被告人蔡某选、邓某云辨认并确认了真实性,但其来源合法性并未在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里反映证实,故该出库单辨认照片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不能以该出库单记载的出库数量计算本案的犯罪数额。

2. 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电子数据没有以封存状态移送,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或者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换言之,上述实物证据提取、收集的程序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 真伪不明强制排除规则。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或者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例如,陈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法院认为,账号为X@163.com的百度网盘显示2017年5月3日的文件夹中视频被修改,并显示登录地址是厦门市,不能排除在该网盘售出后,除被告人以外的人员对该网盘的视频有添加或删除的可能,故本院对该网盘内的淫秽视频不予认定。

总之,鉴真是审查实物证据真实性与同一性的证据规则,通过辨认与物证保管链条外部鉴真方法,结合检查与鉴定证据内部鉴真方法,以提高对实物证据审查的精准度。

参考文献:陈瑞华著《刑事证据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