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柱被吊销律师证重要时间点
2018年5月14日
湖南省司法厅
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
湘司听告〔2018]5号
杨金柱:
你涉嫌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扰乱法庭铁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且情节严重,我厅拟依法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5号,410001
联系入:周树和、周 纯
联系电话:0731-84586073,17700267577
湖南省司法厅
2018年5月14日
2018年5月27日
2018年5月27日上午9时在湖南省司法厅办公楼依法举行拟吊销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杨金柱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听证会。5月27日上午,听证会如期公开举行,当事人家属、部分律师及群众代表参加旁听。
听证会依法严格按程序进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申辩和质证,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案件调查人员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围绕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了辩论,听证会听取了双方最后陈述意见,于下午5时10分结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第三十九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条 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第五十三条 律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三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处罚的,由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许可该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第三十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规定的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四)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2017年全国有409名律师被处分,只因这些原因......
2017年,各律师协会共收到投诉6805件,各省(区、市)律师协会和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共作出行业处分409件,其中训诫处分137件,占处分总数的33.50%;通报批评处分121件,占处分总数的29.58%;公开谴责处分50件,占处分总数的12.22%;警告处分43件,占处分总数的10.51%;中止会员权利处分42件,占处分总数的10.27%;取消会员资格处分16件,占处分总数的3.91%。
为使广大律师能够正确对待执业活动,对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心怀敬畏,自觉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全国律协从409件惩戒案例中选出10件典型案例,内容涉及律师因违规收案、违规收费、利益冲突、代理不尽责、违规会见、发表不当言论、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扰乱法庭秩序、犯罪等被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全国律协副会长“投诉受理查处中心”主任刘守民予以发布。
全国律协希望通过通报典型惩戒案例的方式,警示广大律师依法依规执业,严守执业底线。
1、云南律师王理乾、王龙得因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被取消会员资格案
2017年6月,云南省昆明市律师协会在调查王理乾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310370402)、王龙得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310528761)举报杜某某律师涉嫌敲诈欺骗举报人钱财、行贿法官等问题的过程中,发现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存在冒用他人名义伪造相关诉讼证据材料提起诉讼的行为,随后予以立案调查。依据调查结果,昆明市律师协会建议云南省律师协会给予王理乾、王龙得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并将该案移送云南省律师协会处理。云南省律师协会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受理此案后,经调查认定:2014年8月,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确有未经公民肖某同意,在《民事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书上冒用肖某名义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在调查期间,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存在不配合调查,多次在网络、微信上散布不实言论,并拒绝签收相关文书,且存在对调查工作进行阻挠、抵制的行为;在听证期间,王理乾律师存在拒不遵守听证纪律,严重扰乱听证秩序,对调查人员进行语言侮辱和威胁,摔砸席位牌等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一)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及第十九条“(二)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应当从重处分”的规定,云南省律师协会给予王理乾、王龙得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2017年12月,云南省司法厅依法吊销王理乾、王龙得律师执业证书。
2、浙江律师邱浩华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取消会员资格案
2016年9月26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784刑初917号]刑事判决书,判定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浩华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310997183)在担任章某某非法买卖外汇一案辩护律师期间,在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请求游说下,利用其律师身份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帮助家属劝说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并向嫌疑人家属提供虚假供述的相关信息,由家属劝说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判决书认定邱浩华律师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但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大,免予刑事处罚。判决书生效后,浙江省司法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给予邱浩华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2017年8月14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给予邱浩华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3、浙江律师吴有水因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被处分案
2017年7月11日,杭州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吴有水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0210275670)在网络发表不当言论,影响律师职业形象,要求予以查处。杭州市律师协会立案后查明:自2014年1月至2017年7月,吴有水律师在其以律师身份注册的微博、博客、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自媒体上发表了大量不当言论后,杭州市律师协会曾经多次进行善意提醒教育,但吴有水律师不予理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后,吴有水律师对自己的违规行为没有任何反省和自觉改正的行为,反而继续在网络平台上发表文章,歪曲事实、混淆是非,对杭州市律师协会的立案调查工作进行嘲讽和攻击。杭州市律师协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四)、(六)项、第九十一条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对山东省律师协会有关请示的<复函>的通知》(律发通〔2017〕43号)的规定,给予吴有水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的行业处分,并责令其删除并改正其在微博、博客及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中的不当言论,同时建议杭州市司法局给予吴有水律师相应期限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之后,吴有水律师向浙江省律师协会提出复查申请,浙江省律师协会组成复查庭对该案进行审查,并作出了维持杭州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2017年12月,杭州市司法局依法对其作出停止执业九个月的行政处罚。
4、律师梁维雄因犯行贿罪被处分
2008年春节前,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梁维雄(执业证号14406198811285812)贿送给时任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院长何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因其具有依法可以从轻的情节和追诉期限等原因,2017年1月22日,中山市人民法判决被告人梁维雄犯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上述事实有中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20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书》和佛山市惩戒委2017年6月7日《调查笔录》可以证实。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7年8月16日,佛山市律师协会给予梁维雄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纪律处分。
5、福建律师周密因扰乱法庭秩序被处分案
福建省福州市律师协会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投诉,反映福建三祥律师事务所周密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610253330)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签收各类法律文书)。开庭期间,在法院宣布不同意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后,周密律师拒绝签收法院向其依法送达的相关判决书。经福州市律师协会立案后查明:周密律师作为当事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确有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法院依法送达的相关判决书,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三)……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7年11月7日,给予周密律师中止会员权利7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6、浙江律师陶莉因违规会见被处分案
2017年8月21日,浙江省嘉兴市律师协会收到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桐检监建[2017]13号),反映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陶莉律师(执业证号:13304201011991525)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违反看守所会见规定,两次将手机开在免提状态让犯罪嫌疑人对外进行通话,后被民警发现并停止会见。经嘉兴市律师协会立案后查明:陶莉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期间,确有将手机开在免提状态让犯罪嫌疑人与外界通话的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7年10月16日,嘉兴市律师协会给予陶莉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7、江苏律师管一华因伪造委托书被处分案
江苏省常州市律师协会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转来的《检察建议书》,反映江苏名友律师事务所管一华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1210360899)为承揽业务,自行伪造当事人家属委托书,未经检察院批准,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经常州市律师协会立案后查明:2017年8月初,管一华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其当事人张某某时,张某某告知同监室的朱某某想要请管一华做他的律师。管一华认为这是朱某某对其的信任,便在2017年8月9日自行写了委托人为朱某某家属的委托书去会见朱某某。在会见时,因与朱某某就先签委托书还是先讲案情发生争议,两人在推脱之际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发现,随即被停止会见。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一)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7年10月31日,常州市律师协会给予管一华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8、江苏律师付家祥因利益冲突、违规收案被处分案
2017年7月14日,江苏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收到庆某某的投诉,反映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傅家祥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410219223)违规执业、辩护代理不尽责、违规收案收费。经江苏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立案后查明:傅家祥律师作为离任检察官,确有在离任后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庆某某的辩护人的违规行为,确有违规收案、收费行为且情节严重。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九)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以及第二十七条“(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7年11月13日,江苏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给予傅家祥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9、辽宁律师于强因利益冲突、违反司法行政管理被处分案
2017年5月5日和10日,大连市律师协会分别收到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和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两份检察建议书指出,被投诉人于强(执业证号12102201210987275)在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同时在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和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独自承办、从事诉讼代理业务,并同时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大连市律师协会立案后查明,2008年,于强在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做助理工作,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1年5月26日进入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实习,2012年6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2012年7月2日从新世纪律师事务所调转至悦泰律师事务所。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于强确有在尚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以律师身份从事诉讼代理业务;在其代理的案件撤诉后,又在该案再次起诉时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且代理案件期间存在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规行为。虽然于强违纪事实发生在2012年前后,被投诉事项也超过了两年查处期限。但鉴于其违规行为严重,大连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九十一条规定,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多数决定对其立案查处。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以及第三十七条“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以上执业的或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7年6月22日,大连市律师协会给予于强律师中止会员权利3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10、重庆律师吴卓师因代理不尽责、违规收费被处分案
2016年12月16日,重庆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人黄某反映,上海虹桥正瀚(重庆)律师事务所吴卓师律师(执业证号: 1500120151075345)在代理投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收取代理费后未开具发票、未出具代理合同、怠于履责,对当事人编造已立案、已开庭、已进入执行阶段等虚假事实,导致投诉人经济受到严重损失。重庆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经立案后查明:吴卓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确有未按规定办理委托合同手续,在收取律师费后,未向所在律师事务所依规缴纳代理费等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七条“(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以及第十九条“(一)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从重处分”的规定,2017年5月11日,重庆市律师协会决定给予吴卓师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来源:湖南司法等)
桐乡律师刑事,杨金柱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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