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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刑事律师,婚姻中出现第三者如何通过法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5 16:02:12

作者:崔常山律师

婚姻不像恋爱的时候那般轰轰烈烈,缠缠绵绵,婚姻生活更多的是平平淡淡,柴米油盐。这样的生活,有的人习惯了,有的人却还无法适应,他们耐不住心里的骚动,总是想尝试新的东西,追求新鲜感,从而导致自己出轨别人,伤害了自己的妻子或是丈夫。如果婚姻中出现了第三者,这几个法律问题我们一定要知道哦。

一、一方有第三者是否会让其净身出户

在婚姻中,有些人一旦发现对方有外遇,就想让对方净身出户,或者少分财产或者不分财产,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净身出户也不是法律的说法。

柳女士:我老公有了外遇,现在我们准备离婚,我可以让老公净身出户吗?

崔律师:只有出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是法官在判决离婚时还是会按实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的法官会略略偏向一点无过错方的。在实际生活中也有少分财产的情况,我代理过一个案子,女方出轨,男方是公务员,女方的情人为了达到让女方离婚的目的,给女方的老公发送了女方出轨的视频(这里面有些人的业余爱好不大好)。

在那个离婚的案子中,女方承认出轨,也知道男方手里有视频,也央求不要在法庭播放,最后自己要求财产三七分,这是一个极端的案例。大多数都是平均分割财产的,尽管恨得牙齿痒,因此要有一个平衡心态,因为许多离婚者还有孩子,法院也会保证另一方的正常生活。

二、出现第三者是否给付精神赔偿

柳女士:我可以要求老公给我精神损害赔偿吗?

崔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对于“通奸、一夜情、外遇”等,法律没有规定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有法院判决对无过错方分割财产时给予适当倾斜,这是法官对《婚姻法》46条作扩大解释。还有一种情况是出轨方心怀内疚,自愿多给对方财产,这种情况法院是允许的。

在这里我需要强调一点,就是在有些行业如IT,和同事在一起的时间要远远大于和配偶的时间,因此日久生情,决定和配偶离婚,说自己不要财产都给对方,或者大部分都给对方自己只留小部分。可是因为无法马上离婚,比如户口在外地等等,这时就要先写好婚内财产协议或者说财产分割协议,分好财产,房子归谁,贷款归谁,双方签字确认。一旦离婚,协议是有用的。

三、一方有第三者,谁有权利提起刑事自诉

方女士:老公有了第三者,我可以告他重婚罪吗?

崔律师:估计《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94年2月1日以前存在事实婚姻,以后就不存在了。在生活中有些同居是法律没有限制的,如未婚的年轻人同居,丧偶的老年人出于搭个伴同居,都是允许的,人们也是认可的。

重婚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根据法律四要件:一方明知对方有配偶,而和对方登记结婚,是直接故意,构成重婚罪。那么什么人有权利提起重婚罪自诉?

例如:一男有婚姻,认识一个女的,说自己是单身,因此结婚。后来第二个女的去男方单位找男方,发现有一个女的以男方配偶身份自称,家里还有一个孩子。这里就是第二个女方也是受骗方,当时有两种意见:一是:男的重婚,女的不是故意,也构成重婚罪,可以不追究。二是:男方构成重婚罪,女方受骗,属于受害方。

后来最高法、最高检出台意见:就是受骗一方有权利提起刑事自诉。明知男方有配偶而和对方登记结婚,也提起刑事自诉,那么她不是被害人,主体不具备。因此说,不是谁都有权利提起刑事自诉,只有受害方才有权利。

四、婚外情所涉赠与应如何处理?赠与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赠与物如何返还?

李女士:我老公给情人许多钱财,我可以要回来吗?

崔律师: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第三者要求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一般应予支持。

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赠与物的,应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物应全部返还。

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返还的赠与物应为赠与当时的标的物,如果赠与的是金钱,应返还金钱,如果赠与的是房屋、车辆等实物,应返还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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