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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刑事律师,被控故意杀人、投毒判无期 周烈材喊冤20年,检察院复查后驳回申诉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5 14:57:04


1954年出生的周烈材,已经65岁了,这本是该安享晚年的岁数。不过从1998年开始,他人生中的20年时光,是在监狱中度过。

因被控犯故意杀人罪、投毒罪致2死9伤,1999年8月,周烈材被吉安中院一审判处死刑;2001年11月,江西高院终审判处周烈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服刑期间,周烈材的刑罚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之后又因改造表现好,再获三次减刑。再有不到2年时间,2022年5月,周烈材就该刑满释放了。但是自一审开始的20年间,周烈材始终辩称无罪,持续喊冤申诉。

“周烈材在1998年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当时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已经颁布实施两年,侦查取证技术已有长足进步。然而面对这种人命关天的连环命案,卷宗材料中却没有任何指纹、足印等痕迹证据,部分提取的物证却未移送鉴定或检验,有的虽然做了鉴定却不将鉴定意见附卷移送。”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对此案提出了60个疑问。他认为,本案定案的主要依据是周烈材本人的有罪供述,无目击证人,无任何客观证据。今年5月,周烈材递交了申述书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刑检二部回复,该案进入阅卷审查程序。

近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出了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正式回复周烈材,认定他的申诉理由无相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不提请抗诉。

周烈材申冤书。图由邓学平提供

持续喊冤的周烈材:

“我哪怕粉身碎骨也要要回我的清白!”

“我没有犯(2001)赣刑一终字第267号判决书所认定的故意杀人罪和投毒罪,更没有实施判决书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我和本案被害人之间没有任何私人恩怨,用以定罪的虚假口供是我被打得受不了,在他们的刑讯逼供下做出来的。”在2019年7月13日,周烈材再次递交的长达13页《刑事申诉状》中,他描述了当时被审问的经历。

“他们用两双手铐把我身体吊起来,离地面有三尺余高,在脚下吊上几十斤重物的情况下,再用电棍、钢丝钳、木棒等刑具打我。没有几分钟,我就被他们折磨到昏死过去,然而他们再用冷水泼醒,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被审了四天四夜,不让吃饭、喝水、睡觉。”在周烈材的自述中,自己被无缘无故判了死刑。有关“刑讯逼供”的自述,封面新闻记者并未得到警方证实。在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最新回复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中,认为当年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均系合法取得。

周烈材同时提出,村里因中毒死亡第一个人时,他同一时间远在井冈山打工,且有证人,并没有作案时间。

对此,检察院经复查认为,该案的案发时间为1998年6月29日、9月19日、10月1日、10月3日,根据周烈材供述及多名证人证言均证实周烈材在案发时,均在案发地永新县莲州乡陂头村小组,故周烈材有作案时间。

2019年,狱中的周烈材通过看报纸,辗转写信找到了邓学平律师。在律师会见当事人谈话的记录中,周烈材现场撩起衣服,展示手上和背上的伤痕。他的左手十指已无法伸展,蜷成一团。在2001年江西省吉安地区中院的宣判笔录中,周烈材签名时故意写成了“周烈财”,意为并不认可审判结果。

在这次有限的会见时间里,周烈材向律师邓学平表示:“我哪怕粉身碎骨也要要回我的清白。”

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笔录。图由邓学平提供

案件回溯:时间跨度4个月

周烈材被指控故意杀人、投毒致2死9伤

江西永新县莲州乡陂头村小组,在上世纪90年代,不过才20来户人家。1998年,从6月开始,陆续发生的村民蹊跷死亡、中毒案,涉及该村的15户人,让当地人感到恐慌。

6月30日,3名小孩捡食被投毒的饼干后中毒,经抢救脱险;

9月19日,村民文某姬、她的儿媳曹某、孙女周某吃完饭后中毒,文某姬当晚死亡,儿媳和孙女抢救后脱险;

10月1日,村民文某兰和三个儿女吃饭后中毒,儿子贺某某死亡,其余三人抢救后脱险;

10月4日,村民文贤某吃早饭后中毒,经抢救脱险。

时间跨度四个月,2死9伤,背后的真相是什么?是巧合案例还是连环命案?

永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很快接入调查,根据当年的《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警方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害群众家属反映的“心胸狭窄“ ”为人歹毒”的周烈材。

1998年10月6日,周烈材被传唤到当地派出所,并在城东的“五一”垦殖场招待所审讯。10月8日,周烈材女儿周莉莉(化名)被询问,“讲述了其父周烈材将老鼠药洒在夹心饼干上的事实。” 警方调查报告称,在事实面前,周烈材全部供认了其投毒杀人的犯罪目的、动机和事实。

在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吉中刑一初字第 28 号刑事判决中,认定周烈材在当年9月19日、10月1日的投毒中,均因与受害村民有矛盾所为;10月4日的投毒中,则是怀疑文贤某向公安机关反映对自己不利的情况,心生歹念;而在6月30日的中毒事件中,则是周烈材要毒拱菜园子的猪,将鼠药投放在夹心饼干上,被三名小孩捡食。

至此,法院认定被告人周烈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投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周烈材不服,提出上诉。

周烈材的愤怒:

我一个单亲父亲要养活五人吃饭

活都干不完有时间去做伤天害理之事吗?

周烈材当年是个什么样的人?在公安机关当时的案情综述以及对相关证人所做的笔录中,描述他为“生性残暴”、“心地狭窄”、“为人歹毒”。但在女儿周莉莉(化名)的眼中,父亲是个能干的手艺人,中专毕业后随师学艺,做了一名泥水匠。1993年,母亲去世后,父亲照顾着兄妹四人。对外婆也很孝顺,还资助过舅舅读书。

“我每天早晨6点起床煮食、煮饭,然后给猪喂食。饭后要把牛牵到山上或路边吃草(我当时养了三头牛、三头猪、50余只鸡、10多只鸭)。”在周烈材的申诉状中,他这样描述自己肩上的担子。

判决书上指出,周烈材在上午8时许趁贺某某家中无人时,窜到厨房,将鼠药洒在饭锅的米饭中,接着在厨房茅堆旁的斗箕里拿出些米糠拌上未倒完的鼠药洒在碗橱顶板上。

对此,农民周烈材这样反问道:“请问,一个人要去人家家里投毒杀人,又是到厨房投药,还有时间拿些在茅堆旁的米糠拌上没倒完的鼠药撒在顶板上。说起话来一点也不讲道理,说的好像是做游戏一样。我个人认为如果是去做伤天害理的坏事,越快越好,哪有时间做那些无关的事。”

周烈材指出,贺某是三户人家共用一个厨房,十几个人在一起炒菜煮饭。而在农村早饭一般是八九点钟才能吃,因为早晨起床男人们一般要到田里干活,女人在家做家务。周烈材的家离贺家有六七十米远,要走过四、五户人家才能到贺家的厨房。平时,他也很少去贺家玩。

“我一个单亲父亲要养活五人吃饭,活都干不完还有时间去做伤天害理之事吗?”愤怒的周烈材再次发出质问。

邓学平律师。图由邓学平提供

律师质疑60问:

12岁的女儿为此案唯一目击证人

但询问过程疑点重重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认为,本案定案的主要依据是周烈材本人的有罪供述,没有任何客观证据,鼠药的来源不明、去向不明,犯罪动机牵强;在周烈材拒不悔罪认罪情况下,江西高院二审对其由死刑改判死缓,属于典型的“疑罪从轻,留有余地”。

此案唯一目击周烈材投毒的,是他当时12岁左右的女儿周莉莉(化名)。这份证词来自于警方对周莉莉的询问。据描述,在老师在场的情况下,周莉莉向警方讲述了父亲将老鼠药洒在夹心饼干的过程。

然而,成年后的周莉莉却表示这个表述并非出于自愿。“我当时还小,不懂。警察告诉我,这样说了后,我爸爸很快就会被放出来,我就照做了。”周莉莉说到此处,不禁失声。20多年来,她一直觉得自己有愧于爸爸,心中无法治愈。每次去看望父亲,都忍不住道歉。周烈材没有为难过这个最小的女儿,面对女儿的眼泪,他总是说:“爸爸没有怪你。”他一边嘱咐女儿要把自己的日子过好,一边会表示自己依然要伸冤的心愿。

当时周烈材案的一辩律师熊最之,如今已经70多岁了。当年,周烈材20岁的大儿子周冲(化名)误打误撞地找到熊最之,这位本地律师也发现了此案的诸多疑点。他曾向这名在场老师作调查笔录,这份笔录内容显示,该教师称自己在场时,警察并没有问及周莉莉讲述其父洒老鼠药的事情,中间一段时间,警方让该教师回避,对周莉莉独自问话。

邓学平在致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的辩护意见中,列出了60个疑问。比如,周莉莉是这个案件的关键证人,也是唯一的目击证人,公安机关询问时,为何要让班主任老师出去?对于一个 十二三岁的女童来说,如此取证如何保证其证词的真实性?为何检察院和法院在本案疑点重重时,却不找她进行复核?

如果周烈材将鼠药撒在饼干上,进而将饼干放在巷道等处,如何保证自己家或亲戚的小孩不会误食?既然是防止猪拱菜园,为何要将有毒饼干放置在巷道上?并且要将饼干包装在塑料袋里面?

公安机关唯一检出毒鼠强的青霉素瓶,提取自周烈材屋外的巷道。这个地方属于公共区域,如何确定这一青霉素瓶是周烈材放置的?

根据永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于1999年6月22日出具的说明,周烈材在文某姬家投毒后,扔在水沟里的2支鼠药瓶没有找到。没有证物,毒害文某姬一家的鼠药瓶来源也缺乏证人证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所谓事实仅凭周烈材一人口供,缺乏证据支撑。

法院既然认定周烈材投毒、杀人,导致 9 人中毒,2 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周烈材却在庭审时完全翻供,拒不认罪悔罪,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任何赔偿,也没有任何其他减轻量刑情节,江西高院为何二审改判周烈材死缓?

江西省检察院立案复审通知。图由邓学平提供

狱中获减刑4次

若改判无罪 可申请约230万元国家赔偿

在服刑期间,周烈材被监狱评价为“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封面新闻记者从《周烈材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中了解到,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5 年 12 月至 2018 年 05 月获得新表扬 4 次。

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 2006年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 年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2018年,周烈材再获减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这意味着他的刑期将于2021 年 5 月 25 日终止。

“如果他申诉成功,改判无罪,按照国家赔偿的标准,他至少可以申请到230万元的赔偿。” 邓学平解读,根据2019年的国家赔偿标准,每日为315.94元。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图由邓学平提供

最新进展: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复查后驳回申诉

周烈材将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2019年,周烈材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递交刑事申诉状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刑检二部回复,正式决定对该案进行立案复查。

日前,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向周烈材传达了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律师邓学平提供了文号为“赣检二部刑申复通【2019】7号”的通知书。文中提到,周烈材在服刑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反映永新县公安局在办理此案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且有人可以证实周烈材在村里发生第一个人死亡时,正在井冈山做工。从而说明原审判决认定错误请求予以监督纠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办理。

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周烈材供述中关于投毒的动机、地点、实施投毒过程与现场勘查笔录、摄影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根据复查,上述证据均系合法取得,证据之间能够形成锁链,可以证实周烈材实施故意杀人、投毒的犯罪事实。周烈材反映村里第一个人死亡时即1997年底其在井冈山做泥工没有作案时间。经复查,本案的案发时间为1998年6月29日、9月19日、10月1日、10月3日,根据周烈材供述及多名证人证言均证实周烈材在案发时,均在案发地永新县莲州乡陂头村小组,故周烈材有作案时间。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周烈材构成故意杀人罪、投毒罪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无不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无相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不符合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条件,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提请抗诉。

封面新闻联系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该案的检察官,但并没有得到回应。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对此表示,周烈材还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继续申诉。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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