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佳俊/律师/刑事辩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刑法)
玩交友软件遭遇杀猪盘,网上贷款被套路,合伙做生意被过河拆桥,投资理财血本无归……当我们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了侵害,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帮助挽回损失,打击渣男、骗子等涉嫌犯罪的人。众所周知,报警需要打110或者直接去派出所,看似非常简单,其实不然。报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怎么做才能提高受案、立案的概率与效率?办案机关不予立案怎么办?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思考和掌握的。对此,本文进行了梳理,以供参考。
第一,明确揭发、报告犯罪事实的行为性质。即区分行为性质是属于报案、控告,还是举报。
报案,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犯罪事实发生而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包括被害单位)将其发现的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发、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将其发现的犯罪及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发、报告的行为。
第二,确定管辖的办案机关,即立案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问题。
立案管辖,是指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对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权限范围的划分。实践中,人们报案、控告、举报往往首先想到公安机关,虽然公安机关受理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但其并非唯一的管辖机关。根据刑事案件的性质,其他的管辖机关有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当然,在实践中,人们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并不是那么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容易搞错办案机关,直奔公安机关。不过也无妨,法律已经规定,对于刑事案件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如果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公安机关会移送主管机关进行处理或者告知主管机关,让报案人自行前往。至于地域管辖,通俗来说就是案件由哪个辖区的办案机关管辖。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以犯罪地为主,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为辅。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如果搞错辖区办案机关,同理办案机关会移送主管机关进行处理或者告知主管机关,让报案人自行前往。
第三,准备报案(控告、举报)材料和证据材料,或者提供相关线索。
报案(控告、举报)材料如撰写《刑事控告书》,核心内容一定要围绕指控罪名的犯罪构成展开,切忌长篇大论,下笔千言,离题万里,情绪化表达。证据材料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如果没注意保存,也要提供相关线索,切忌捕风捉影,空口无凭。以公安机关报案为例,报案人前往公安机关报案,接警人员一般会制作《受案登记表》,记录一下报案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简要填写一下案情。然后由办案民警对报案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之前,办案民警会提醒报案人不能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报案人做完笔录之后,不要空手而回,一定要记得向办案人员索要一份《受案回执》。虽然它不代表正式立案,但它是案件被公安机关接收的凭证,上面一般会记载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最重要的是记载着案件受理的日期,该日期为计算立案审查期限的起始时间。
第四,了解立案审查期限,定期跟进案件。
报案之后,案件被受理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可以当甩手掌柜了。还应当掌握一下立案审查期限,并随时跟进,适时联系办案人员了解案件侦办进展,必要的时候协助侦查或者配合完善证据材料。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第五,知晓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救济方式。主要有复议、复核、立案监督、刑事自诉四种方式。
公安机关受案之后,并不代表最后一定会立案。如果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予立案的。报案人不想坐以待毙的,需要知道通过何种途径去对抗这种决定。实践中,很多报案人首先想到的是拨打12345市长热线进行投诉,但除了这种方式,还有四种法定救济方式。
复议与复核。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立案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刑事自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举报律师,徐律说法11-刑事报案、控告、举报全流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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