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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立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期间构成立功且退赔的,可从轻处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5 09:05:05

立功、认罪认罚、退赔等属于二审期间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辩护律师应对这些情节精确掌握,二审改判并非不可能。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金某巧、金某涛结伙夏某2、唐某某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上海市15家公司向其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0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74,126,595.2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款25,300,445.3元。经审计,截止2017年8月,实际认证发票1,348份,抵扣税款22,719,769.41元。期间,金某巧、金某涛等人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100余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2,000余万元。

二审法院判决

原判认定金某巧、金某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审理期间,金某巧的辩护人提交了新证据,可认定金某巧劝说并陪同郎华琴投案,具有立功表现;金某涛在家属帮助下,退赔部分违法所得,故可对其二人进一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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