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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刑事律师,陕西6岁男童疑被13岁邻居男孩杀害 律师:男孩可能不负刑事责任 但其监护人或将担责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5 02:31:06

封面新闻记者 廖秀

近日,陕西省汉中市勉县,6岁的程程(化名)失踪半个月后,在邻居民房顶的木箱内发现其尸体,经调查,嫌疑人疑似13岁的邻居杨某。

3月10日晚,程程父亲王康(化名)对封面新闻记者表示,儿子被杨某以哄骗手段骗到家后,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此前,两家并不熟悉,程程和杨某也没有接触过,只是春节那几天经常在杨某家附近玩耍。

对于网传杀人动机疑为燃放鞭炮心生厌烦,王康认为“这只是一个借口”,目前,杨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3月11日,记者分别联系到勉县公安局、贾旗路派出所,警方称该案还在调查,具体情况等候通报。

王康提出诉求,希望能将嫌疑人杨某按《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进行追责。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侯士朝律师称,由于本案发生的时间是在该修正案生效前,根据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本案嫌疑人将很难被追责。

家长寻找失踪的孩子

6岁男孩家附近失踪

15天后在邻居木箱发现遗体

“我就离开了20分钟,去取快递,孩子就找不到了。”3月10日晚,王康讲述孩子失踪经过时,依然感到自责。

时间拨回春节期间。2月17日,大年初六,王康带着程程来到同社区的姨婆家玩耍。傍晚6点,王康外出取快递,大约20分钟后回来,发现程程没在,家人说孩子出门和朋友玩耍了。王康称,那时自己没太在意,又出门溜达了一会儿,期间,孩子姨婆带自己的孙子去广场玩耍。

晚上8点,王康散步回姨婆家,发现程程还没回来,才意识到孩子失踪了。随后,家人来到勉县贾旗路派出所报案,勉县公安局接警后,立即启动失踪儿童查找工作机制,组织警力开始搜索。

王康称,据监控显示,程程在勉县和平中路好又多超市后排民房的一个巷子里失踪。

王康告诉记者,平时自己在外省工作,大约1个月回家一次,孩子由他妈妈和岳母照顾,失踪时,孩子妈妈在外地参加培训,自己一个人带孩子。

事发后,王康通过网络发布寻人启事,汉中曙光救援队人员帮助其在勉县大街小巷寻找孩子。3月4日下午,警方在邻居的民房顶木箱内发现其尸体。

3月11日中午,汉中曙光救援队人员林先生向记者证实,搜救人员协助家属寻找,最终由警犬嗅到味道,找到了遗体。对于该案目前进展,林先生表示警方还在调查,并不清楚情况。

遇害儿童程程

动机疑为燃鞭炮心生厌烦

受害方认为“这只是一个借口”

3月8日,网传一张照片显示,一张A4白纸标题为《勉县发生一起案件致1名儿童死亡》,内容介绍案发情况称,2月17日,勉县1名儿童程程离家后未归。勉县公安局接警后,立即启动失踪儿童查找工作机制,组织警力全力搜索。3月4日下午,在程程邻居的民房顶发现其尸体,经调查,杨某(男,13岁)对程程春节期间多次燃放鞭炮心生厌烦,2月17日下午把程程杀害,尸体藏匿在木箱内。目前,杨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审查办理。文末括号写着“勉县,市公安局”。

王康称,目前家属并没有接到警方相关通告,还在等待调查结果。对于嫌疑人动机疑为“燃放鞭炮心生厌烦”,王康认为这只是一个借口。

“大年初一,程程跑去看杨某放过一次鞭炮。”王康回忆,“大年初四,程程中午放过鞭炮,下午我带他出去玩了,回来后放了一会儿。初五我带他去汉中的游乐园玩耍,也没有放炮。”

王康介绍,东风社区是一个开放式的社区,多是民房。杨某家离自家租住的民房有几百米距离,和程程姨婆家较近,仅20米距离。王康称,程程性格活泼,平时喜欢和社区的小朋友一起玩耍,但都是和比他年龄小一些的玩。此前,两家并不熟悉,程程和杨某也没有接触过,只是春节几天经常在杨某家附近玩耍。

3月11日,记者分别联系到勉县公安局、贾旗路派出所,证实网传信息是否准确,警方工作人员称该案还在调查,具体情况等候通报。

遇害儿童父母发文

称孩子身上有多处伤痕

3月8日,王康曾在微博发文,提到“儿子被杨某以哄骗手段骗到家后,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王康描述,在殡仪馆家人见到了孩子遗体,后脑勺、面部鼻梁、膝盖、右腿均有伤痕。随后,王康删除了该文章。

3月10日,程程母亲在微博发文,“对小动物充满爱心的你。对世界充满的好奇的你。却再也不能背上小书包上学了。也再也不能好好看看这个世界了。在找到你的前一天,妈妈晚上梦见了你,梦见你回来了。你说了一句,妈妈我回来了。妈妈紧紧抱着你,眼泪不停的掉......好想再抱抱你呀。妈妈爱你。”

王康对记者表示,“现在我时常在想,如果当时是被人贩子拐走,那该多好,至少过几年还有可能回来,现在再也不可能了。”

嫌疑人被警方抓获

律师解读本案:

13岁杨某难入刑,但监护人将担责

2020年12月26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生效。该修正案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侯士朝表示,十二岁入刑要符合几个条件:一,犯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二,结果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三,主客观方面综合评价要求情节恶劣;四,程序上要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王康提出诉求,希望能将嫌疑人杨某按修正案规定进行追责。

侯士朝称,虽然规定了特殊条件特殊程序进行入刑,但是由于本案发生的时间是在该修正案生效前,根据我过刑法“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本案嫌疑人将很难被追责。

北京知名律师周兆成表示,此案并不能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杨某仍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就真的无法追究杨某的法律责任了吗?周兆成认为并不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杨某侵犯了程程的生命权,到考虑到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二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侯士朝建议,随着生活条件改善、互联网信息普及,青少年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身心日趋早熟,犯罪行为呈现低龄化趋势。家庭教育直接影响孩子早期性格人品的形成,尤为重要。“12岁入刑”后,家长们应该注意,他们将不再是“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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