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给大伙科普下辽阳专业刑事上诉律师,去司法局告律师有效果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艾欧尼亚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8 07:30:38

文/阮子文

法院通知司法局打电话给律师让其做上诉人工作,这样的奇葩事儿,居然就“跨省”发生了。

据媒体报道,日前,山东律师张海接到山东青岛司法局电话,对方称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公函,要求张海做好自己所代理的石作涛涉黑一案上诉人工作,让其配合辽阳中院顺利进行庭审。该案另外6名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也收到类似通知。

辽阳中院发给山东省青岛市司法局的公函,该函要求该案律师做好上诉人工作,配合庭审顺利进行。图片由被告辩护律师提供

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并不具有公函所称的“让当事人配合法院庭审”的法定义务。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履行代理或辩护职责过程中,具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义务。“让当事人配合庭审”,既有悖“三个维护”的规定,也与刑诉法规定的辩护人职责有冲突。

如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在庭审中,“不配合庭审”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话,刑诉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赋予了法官依法警告制止、带出法庭或作出其他处理的权利。

辽阳中院发函司法局要求律师“让当事人配合法院庭审”的行为,不但缺乏法律依据,更是法官自己对“独立审判”原则的公开践踏,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首先,辩护人依法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问题展开独立辩护,“配合庭审”是对律师依法独立履行辩护权的侵害与变相施压。

其次,法官没有理由不知道发函行为与现行刑诉法规定相悖。但在遇到庭审技术障碍时,合议庭法官不是依靠法律的规定依法独立审判,不是依靠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力依法清除庭审中的技术障碍,而是通过“公函”的准行政行为,让律师的行政主管机关(司法局)给律师施压,让律师做当事人的工作,以“配合庭审”。这实质是法官主动放弃了法律赋予自己的独立审判权,改由“行政权”来配合与推动“独立审判权”。

公众虽然很难理解发函背后的真正动机,但在独立审判的司法框架下,这种发函行为,完全背离刑诉法规定。因此,不能合理排除涉案指控与审判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合理排除涉案指控与审判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也因此,社会需要思考:怎么样的独立审判,才能既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说,法官应如何正确行使独立审判权,才能让独立审判、公正司法深入人心,让“法官终身负责制”下的制度设计发挥应有作用?这需要全社会深入思考与讨论。

□阮子文(律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