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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专业信息:律师刑事取保候审,审判阶段取保候审的条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赫向阳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7 14:09:58

本文作者:李泽民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韩武斌: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笔者曾在《审判阶段能争取“取保候审”吗?》一文指出,经济犯罪类案件在审判阶段争取取保候审大有可能,当事人和家属以及辩护律师应当尽力争取。虽然侦查阶段未能争取取保成功,阻击批捕,审查起诉阶段也未能获得不起诉,但也不意味着审判阶段就没有可能争取取保成功。

其实,凡是有空间有争议的案件,在黄金37天之内,辩护律师想通过检察院阻击批捕,但承办检察官往往会以辩护律师没有接触案件材料,提交的法律意见不明确为由不予采纳律师的意见,从而做出批捕决定。

而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可以拿到卷宗材料,阅卷之后根据案卷材料选择做无罪辩护,或者认为案件有取保候审空间,就会立马和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表明自己的意见。但是由于目前实行捕诉合一,决定批捕与提起公诉由同一个承办检察官负责。之前,案件是由自己决定批捕,现在又由自己决定将其释放,这不是自己打自己耳光吗?正因为承办检察官存在这种认知,此时争取取保候审就又变得如此艰难。当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也是不会放过任何一次为当事人争取取保的机会,只不过由于由上述原因,审查起诉阶段的取保候审在笔者看来是三个阶段中难度最大的。

但是,刑事案件想要取得良好的效果,绝不是一朝一夕,轻轻松松就能完成的,必须要有“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坚持精神,虽然在审判阶段取保成功的案例相对而言比较少。但是,在笔者看来,审判阶段争取取保的案件,成功率要高于其他阶段。既然如此,审判阶段如何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呢?

首先,确定案件的性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只有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案件,才会在审判阶段竭尽全力争取取保。如果是杀人、放火等严重暴力性犯罪以及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从一开始就没有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取保候审也就无从谈起。但笔者所在的团队致力于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因此,大部分案件都存在争取取保候审的空间。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中规范民营企业家负责人取保候审指引》第三条,民营企业负责人作为被告人,可能作出无罪判决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存在争取取保候审的可能。因此,当事人及其家属一定不能灰心丧气,要继续通过辩护律师的帮助,抓住审判阶段取保候审的机会。

其次,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应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做好心理建设工作,建议其向驻所检察官反映情况。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当事人往往会因为前面付出的巨大努力和抗争,未获得良好效果,心疲力竭,垂头丧气。此时,应当与当事人及时沟通交流,就案件的详细情况进行告知,然后征求其意见,大家齐心协力共同争取一个好的结果。同时,当事人稳定情绪后,可以将自己在看守所的表现、案件事实,以及取保候审的要求向驻所检察官反映,让驻所检察官了解到相关事实,为最终争取取保候审做好铺垫。

然后,辩护律师要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确立辩护思路。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能够全面阅卷,经过对案件材料的初步评判,已经确定了基本的辩护思路与策略,对案件的性质以及最终可能出现的结果有了较为清晰的判断。此时,凡是有取保候审的渠道和空间,都应尽力去争取,不能因为一些案外因素,比如当事人羁押久了,心灰意冷等原因,放弃取保候审的争取。如果此时放弃争取取保,那么将会又增加当事人在看守所的痛苦,错失重新获取自由的良机。

再次,梳理全案事实,搜集类似案例,出具详尽专业的书面法律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阶段的取保候审由承办法官决定。然而,在审判之前,很少有法官仔细去阅读全案事实证据材料。这个时候,辩护律师就是要做好法官的助手。一方面,及时全面高效的做好阅卷笔录,重新梳理全案事实,分析本案证据,对案件的定性按照庭审的标准作好记录。在此基础上,搜集与本案类似的案例,搜集过程中,应优先考虑与本案类似且已在审判阶段成功取保的案例,然后搜集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得以取保候审的案例,最后搜集案件结果是缓刑的案例。另一方面,将上述阅卷笔录,证据分析以及搜集到的案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专家意见,详细全面的法律意见递交给承办法官,作为争取取保的必要“砝码”。

复次,坚持与承办法官多次口头沟通。实践中,往往有律师交了法律意见便不了了之,这是不行的,递交完书面的法律意见之后,仍需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沟通的方式可以面谈,也可以通过电话,多次将我方的法律意见以及取保候审的意见表达给承办法官,可能一次两次沟通并起不到效果,但是只要是正确的观点以及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都应坚持与承办法官沟通,一次两次不行,就三次四次,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经过多次沟通效果自然就会显现。

又次,发挥当事人家属的作用。所有的刑事案件都离不开当事人家属的支持与配合,有人认为,只要委托了辩护律师,家属就可以撒手不管,这是非常错误的。刑事案件的良好效果是全方位的努力与配合。家属应该在恰当的时机,将家里面的实际困难以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家属的身份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和交流,为最终争取取保发挥良性的促进作用。

最后,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虽然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但是辩护律师不可忽视与承办检察官的沟通交流。如果案件确实有取保的空间和可能性,除了与法官沟通交流,还需要进入与承办检察官沟通的环节。因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具有监督作用,因此,辩护律师应及时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争取控辩审三方在案件的定性以及取保候审方面,达成一致意见,这样更加有利于增加取保候审成功的机率。

审判阶段争取取保候审,一直出现在笔者所代理的经济犯罪辩护团队办理的案件之中,笔者对审判阶段争取取保候审,不仅有丰富的经验,还有自己的文章心得,此前笔者曾写过《被遗忘的“取保候审”》一文,文中也具体阐述了审判阶段取保候审的心得。对于审判阶段争取取保候审,笔者及其所管理的团队一直秉持着“慎终如始”的辩护理念,不管当事人及其家属从什么时候委托我们进行辩护,只要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我们都会竭尽全力地运用我们的专业、经验、智慧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附一则最近在审判阶段取保成功的法律文书,以贺国庆与中秋!

(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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