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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百科报道:宁波刑事上诉律师推荐,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时候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7 08:17:23

第2287期

6月5日下午,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律师协会共同召开检律协作签约仪式暨首场检律同堂培训活动。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全体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及宁波市律师协会部分成员律师共计一百二十余人参加了签约仪式和同堂培训。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春媛和宁波市律师协会会长叶明分别代表检律双方签署了《关于检律协作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协作文件”)。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背景之下,检察官和律师之间既要开展控辩协商,也要确保相互制约。今年年初,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将“认罪认罚案件捕-诉-审全流程检律协作、控辩协商工作机制”作为一项重点创新工作予以推进,并积极与宁波律师协会进行沟通,达成检律协作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的合意,形成了协作文件。目前,该创新项目已被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立项。

今天制度文件终于新鲜出炉了!

作为这个创新项目初期成果,

这项机制到底有什么亮点和干货?

让我们先睹为快——

亮点一

捕前检律协作

律师:充分利用刑事辩护“黄金救济时间”。

检察官:有助于司法机关从诉讼源头发现、预防冤假错案。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制度适用阶段、适用罪名全覆盖的规定,协作文件规定了“捕—诉—审”诉讼全流程检律协作机制,特别是突破以往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工作阶段是审查起诉阶段的思维定式,检律协作前移至侦查阶段。刑事案件立案后,律师即可建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提出社会危险性审查和捕或不捕的意见。

亮点二

律师申请检察机关全面取证

律师:我们可以不用自行取证啦!

检察官:全面取证是我们的法定职责。

协作文件规定,律师发现可能证实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线索,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取证或者依职权自行取证。检察机关则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各种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全面搜集。

亮点三

量刑协商实质化

律师: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更加透明了!

检察官:我们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更加精准了!

协作文件规定,检律双方应当进行量刑协商。律师应当向检察机关及时提出量刑意见。检律双方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检察机关应当提供量刑计算表,说明量刑建议的计算方式、理由和依据。

亮点四

律师作用可视化

律师:我做的辩护工作和成效,我的当事人看得到。

检察官:控辩充分交流达成一致,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协作文件规定,律师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案件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适用的法律、量刑情节、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事项,向检察机关全面提出意见。经检律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完成具结的,检察机关要在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中说明是否采纳辩护律师、代理律师的意见及理由。而在案件提起公诉后,除案情确实发生变化外,律师不应再提出违背或者超出具结范围的辩护意见。

亮点五

律师推进制度落实

律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认罪认罚对我的当事人有利。

检察官:律师协助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制度适用率,“化矛盾、促和谐”。

协作文件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罪认罚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律师要积极推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规定,律师要积极促进退赃挽损、赔偿谅解、刑事和解,达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好效果。

亮点六

促进息诉服判

律师:维护当事人利益,充分释法说理,避免当事人因反悔认罪认罚而上诉的行为给自身造成不利后果。

检察官:被告人因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理,判决后又反悔上诉,可能被抗诉加刑哦。

协作文件规定,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反悔而上诉的,检察机关和律师应当向被告人释法说理。律师要积极发挥在认罪认罚案件息诉中的重要作用,共同促进息诉服判,实现降低上诉率、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的工作目标。

亮点七

异地律师同城待遇

律师:我是外地律师,不是宁波市律师协会的成员,怎么办?

检察官:你同意我们的检律协作文件的话,可以享受同城待遇哦。

协作文件规定,对异地律师给予“同城化”待遇,即非宁波市律师协会成员律师代理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时,由检察机关提供协作文件并予以说明,异地律师认可制度规定,愿意接受检律协作相关权利义务的,签署认可意见并附卷,可以参照适用该制度。

亮点八

检察院里的律师工作室

律师:检察院里面设立了律师工作室,阅卷、会商更方便。

检察官:协调对接机构长设、律师工作场所常驻,才能检律协作机制长青。

协作文件规定,检律协作工作设领导小组,由检律双方领导共同组成,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检律协作相关问题。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每年12月定期召开工作年会,通报工作情况,评价工作实效,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工作协调会议。同时,在检察院内设立律师工作室,既作为小组办公室对接、协商制度性工作的专门场地,也为律师日常办理个案提供会商、阅卷等服务。

除了以上这些亮点以外,协作文件还对“律师对检察机关自行取得证据的阅卷权”“律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检察机关捕前会商”“诉前会议”“证据开示”“起诉必要性审查”等工作做了明确规定。

对于这些配套机制,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已形成完备的制度文件体系: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慈溪市司法局

《值班律师工作实施办法》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慈溪市公安局、

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慈溪市司法局

《刑事案件“诉前会议”实施办法(试行)》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律师协会慈溪分会

《刑事案件证据开示制度(试行)》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起诉必要性审查办法(试行)》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程促进机制工作实施办法》

签约仪式结束后,举办了首场检律同堂培训。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陈琦、宁波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慈溪分会会长范红枫就落实协作文件分别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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