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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一下」怀柔刑事上诉律师推荐,法院判婚姻无效还需要去民政局办理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爱7妹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7 07:32:45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婚姻无效案件从过去的特别程序变为普通程序,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一并判决。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婚姻无效有三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若婚姻被法院判决无效,当事人可以上诉吗?针对这个问题法律规定如下:(一对一咨询可关注微信公众号“杨羊说法”添加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民法典实施后,司法解释直接删去了婚姻法实施时“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那么,是否可以得出“婚姻无效案件可以上诉”的结论呢?

我们先来看北京几个案例(一对一咨询可关注微信公众号“杨羊说法”添加微信)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

邵某、刘某于2020年领取结婚证,近日刘某发现邵某重婚事实,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婚姻无效。经审理查明邵某在与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次与刘某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该婚姻无效,遂判决邵某、刘某的婚姻无效。该案判决书中载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6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

彭某之母与黄某之父系亲兄妹关系,彭某与黄某于1987年登记结婚,1986年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婚姻无效。法院认为彭某与黄某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符合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情形,二人之间的婚姻应属无效。该案判决书中载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

王某与李某于2008年结识,2009年在北京朝阳区登记结婚。2021年双方感情破裂申请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处告知,王某想起在2005年为办理台湾户籍与案外人黄某在沈阳办理结婚登记。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婚姻无效。法院认为王某在与李某登记结婚前,已经与案外人黄某登记结婚,故王某与李某系重婚,其婚姻关系应属无效。该案判决书中载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上述前两则案例,笔者认为,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开始,婚姻被法院判决无效,当事人有权上诉。为什么要赋予当事人对婚姻无效案件上诉的权利呢?首先,婚姻无效案件具有争议性特点,双方诉至法院被称为原告、被告,而非特别程序中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其次,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情形既要维护公共利益,还要保障婚姻无效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正常行使救济权利。(一对一咨询可关注微信公众号“杨羊说法”添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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