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老父亲为儿申冤”的博主引起笔者的注意,阅读量更是几万+。老父亲痛斥小三心狠手辣,要钱又要“命”,对司法部门办案程序和判决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司法不公问题,是我国宪法和法律亟需攻破的一个顽疾。每一个案件的判罚,不仅仅是要依靠法条,而且还要放到社会上看看是否符合人之常理和社会公序良俗。一个违背社会准则的判决,怎么说也不是一个好的判决,因为法律最终还是要维护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为宗旨。
法官作为裁判案件的最终责任人,也是法律的具体践行者,所担负的责任也是巨大的。尤其在刑事领域,这些年,有一句话广为流传,且被社会各界广泛认可,“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2018年,41岁的李某(已婚)与28岁的薛某(未婚)在济南的某个咖啡厅相遇,很快发展成情人关系。2020年10月17日,薛某和李某因去西安旅游一事闹情绪回到济南。18日中午,在租住房屋内,李某和薛某一番亲热后,薛某告诉李某“旅途中认识一男生,一见钟情,要和对方谈恋爱”。李某好生不快,便提出让薛某偿还其投资款的200万元,双方发生争执,但随后和好。19日上午9点多,李某再次来到租住屋,诘问薛某为什么辜负自己,并抽出皮带吓唬。之后李某强行与薛某发生了关系,事后薛某报警称,李某对其殴打并实施强奸。在报警的第二天(20日),薛某向警方表示,自己和李某有一定感情基础,现不想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希望公安机关不要对李某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并把李某从派出所领了回来。
10月21日李某的父亲接到薛某的电话,告诉他只有钱才是解决这件事的唯一办法。李某的父亲并没有将薛某的话当回事。23日,薛某便再次到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刑警大队“希望公安机关对李某强奸自己的事情立案处理”。警方经过调查,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10月26日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薛某申请复议,2020年12月2日,历下公安分局驳回了薛某复议申请。薛某又向济南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申请,2021年2月4日,济南市公安局再次驳回薛某申请,维持刑事复议决定。
在薛某申请重新立案期间,11月份李某和薛某单独见面3次(包括薛某住处一次)。11月28日,李某生日那天,薛某主动买了蛋糕向李某表达祝福,两人单独在房间里“聊”了一个多小时。与强奸自己的人不但一直保持关系,而且还去过生日,怎么说也是有悖常情!
2021年11月1日,薛某在自媒体“黎明前的黑暗太长”的账号发表《我被强奸后的第378天》,引起某领导的关注。11月3日,济南市政法委召集公检法机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该案,11月4日,李某被抓获。经过两次庭审,2023年4月3日一审判决,认定李某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目前李某不服,正提起上诉。
本案中李某庭审中提出办案机关讯问笔录与其口供差异较大,甚至直接影响到判决结果,当庭申请调取侦查机关讯问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据律师介绍,在第一次开庭(2022年7月21日)和第二次开庭(2023年3月21日)审理期间,律师曾多次提请调取侦查和审查期间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法庭皆未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2013)刑他字第239号显示,“一旦有关讯问录音录像移送法院,作为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公开使用,或者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已经启动,法院已经调取并在审判阶段使用的,其应属于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在有权查阅的同时,当然有权复制。”
同步录音录像应该是李某与薛某之间情人关系的终止或存续最直观的呈现,法庭拒绝提供,对嫌疑人似存不公,甚至直接影响本案判决结果。
判决文书显示,本案的判决依据,一是薛某已经宣称终止情人关系;二是李某违背薛某意愿强行发生关系。这里核心问题“终止情人关系”是罪与非罪确认的依据。仔细阅读判文,这样的认定值得商榷。其中,有一个不能忽略的细节,那就是薛某报案后第二天又去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我们还是有感情的,只是闹了点矛盾。希望公安机关先不要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且把李某给领了回来。当然,薛某这番操作,应完全出于自愿,因为李某这期间一直在派出所留置,没有机会哄骗或者威逼薛某,李某家属跟薛某亦没有接触,更谈不上做出某种承诺。这个细节,是李某能证明其跟薛某情人关系存续的佐证。
本案中,显然李某和薛某之间的经济纠纷远远超出情感纠葛,判文中亦没有否定经济要素的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李某被薛某领回后,她们之间曾就经济问题有过谈判。薛某提出除了花费的300多万元和200万元投资款免掉外,另外再给600万元。在没有达成意愿的情况下,薛某于第三天又到公安机关以案发后李某及家人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为由,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包括行政复议前后,被害人与嫌疑人多次见面,也单独相处过。诸多细节透露出,薛某目的比较明确,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只是一种手段,达到其经济要求才是追寻的目标。在债务缠身的压力下,无法排除薛某借力国家强力机关来实现自己财务目标的嫌疑。
判决文书同时证实多位证人指认,在事发39天后,嫌疑人生日时(11月28日)被害人还送去了蛋糕。认定嫌疑人跟被害人情人关系终止,缺乏逻辑自洽,缺失证据链条。
同时,薛某通过网络发布自己的“遭遇”,以求网友同情和声援,并给政法机关施压,同样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另外,薛某出去旅游几天回来,恼怒李某没有陪同,怨恨李某没有兑现承诺与其百年好合,反而常常催要投资款,加之经济压力在身,虚构已有男朋友以刺激李某,让其失去理智,做出过火行为,这或许正是薛某想要的结果。结合薛某案前和案后的行为细节,甚至不惜冒牢狱之险制造虚假诉讼,让李某200万元的投资款无法执行。此时,虚构男友,刺激李某的可能则无足够的证据予以排除。
多个证据指向,薛某自始至终高举着“经济”的纲,贯穿着“被害”的目,用苦情的因子影响着案件的走向,这才是该类案件中,需要司法机关仔细研判,尤其是二审法院,通盘考虑案件的成因、过程和发展,不可抓住“证据”不放,必须斟酌“证据”的边界。
就本案而言,判决已将李某划入一起普通的强奸案,没有充分考量李某和薛某的情感纠葛,忽略了经济动因,加之粗暴否定俩人的情人关系,丢失了“客观”“真相”的砝码,致本案判决失之公正,也就成了水到渠成的事。
也正如最高法[1339]号指导性案例所阐述的,“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历程进行全面分析。”而一审法院未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就被告提交的指导性案例做出说明,只字未提,问题的确值得商榷!
一审的判决是否公平、公正,二审的裁决结果是最好的态度。二审中是否对被告家属提出的指导性案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以及是否进行全面综合分析案情等疑虑,给出心服口服的释疑,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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