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推荐秘闻知识:四平刑事再审律师谁好,在奥斯本看来,企业家政府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神仙哥哥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6 14:32:17

386页判决书,宣告了以吉林省博来德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来德集团公司”)董事长郭慧为代表的黑恶势力的“覆灭”。

公开资料显示,博来德集团公司曾系吉林省双辽市、乃至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其董事长郭慧更是荣膺吉林省十三届人大代表、中国国际商会吉林省商会副会长。

2021年12月14日,吉林省洮南市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郭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等11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15年等。据悉,郭慧等人已提出上诉。

↑郭慧受审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判决书发现,一审法院认定,以郭慧为核心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实施骗取贷款、诈骗等犯罪活动多起,涉及双辽、舒兰吉银村镇银行、工行、建行、华夏银行多家金融机构及国家“粮安工程”补助款等多方面,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6亿余元。郭慧还通过行贿双辽市原市长张志勇等人,非法获取一民营企业土地,并通过相关手段迫使该企业破产倒闭。

另一当地龙头企业为了借贷接近郭慧,投入大量钱财却未果。负责人王立军称,自己在2010年就举报郭慧非法骗取银行贷款,但反被郭慧诬告敲诈勒索,致使自己获刑8年3个月。

↑吉林省检察院建议再审通知

2021年6月22日,吉林省检察院向吉林省高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称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和裁定认定王立军构成敲诈勒索罪事情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二审审理程序违法刑事诉讼法规定。

为借贷接近对方

疑遭阻后两人反目成仇

王立军,1964年7月出生,吉林省双辽市人。1985年复员后在柳东粮库参加工作,粮食系统改制后,2003年其成立了东明粮食附营综合厂,2006年又成立了东明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东明粮库”),注册资本一千万元。同年,该公司被四平市政府认定为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同样是在2006年,王立军经人介绍认识了郭慧,“有朋友告知我,郭慧在双辽的粮食系统、银行系统和担保系统能量很大,想贷款必须经过他。”

↑王立军的东明粮库

王立军称,在之后几年里,他经常宴请郭慧等人出入娱乐场所,“光吃喝花销就搭了100万元。”这期间郭慧公司还多次向自己公司赊欠多种款项的财、物。郭慧也很照顾“小弟”,多次出借资金给王立军公司使用,并答应帮助王立军向银行贷款。

然而,和郭慧接触的5年不仅没能等来贷款,甚至王立军公司向双辽农行正常申请下来的2千万元贷款也疑因郭慧暗中阻拦而中断。终于,在2010年9月下旬的一天,王立军跑到郭慧办公室质问对方,两人发生争执。

对话中,王立军撂下狠话,“这钱贷不下来,我的买卖做不了了,你的买卖也别做了,我就到北京审计署告你骗取贷款,赌期货都输了。”觉得“几年心血白搭”的他,提出结清两家公司的账目往来。

让王立军没有想到的是,2010年10月12日,双辽市法院对其公司账户上的100万元进行了冻结(注:王立军公司欠郭慧公司100万)。直到他去银行取钱才发现,找到法院被告知其被博来德集团公司起诉。

2010年10月21日,经调解,双方在双辽市法院原副院长王钢的办公室达成协议并签字盖章。王立军回忆,当时协议书的内容是博来德集团公司欠自己69.99万元,凑整为70万元,由法院解封100万后,自己再转给博来德集团公司30万。

2010年10月25日,郭慧提出撤诉,账户解封后双方债务两清。此后几天,王立军又多次电询郭慧贷款事宜,“问到第三次,郭慧说‘不给你贷还能咋地?’我说‘那你还是不是人了’。”

王立军称,就这一句话惹怒了郭慧,“当晚我就被他手下马仔王刚派人给打了,门牙掉了两颗。”

郭慧涉黑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10年10月27日18时许,王刚等人跟踪王立军到某小区内,指使手下郑某持凶器无故殴打王立军,致其牙齿损坏,面部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不过,郭慧在接受审判时仍坚持王立军敲诈自己,称自己没有找人收拾王立军。王刚则称自己没有指示郑某殴打王立军,而郑某则称确受王刚指使“用狗腿子刀砍他(王立军)。”

双辽农发行信贷客户经理柴某证称,王立军曾因事与该行办公室主任马某志发生争吵,“后听同事说,当天马某志跟王立军说郭慧找人收拾你,你也太猖狂了。第二天我就听说,晚上王立军被打了。”

举报对方骗取贷款

反被控敲诈勒索获刑8年

报案后,王立军便去到北京国家审计署、银监会举报郭慧。他称,期间多次来自双辽的威胁电话,“说要烧我粮库,杀我家人。”后又接到双辽建行工作人员金某的电话,“说郭慧给我一千万,要我不再告他。”

“要了这一千万,我就得进监狱。”王立军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双方一直僵持不下,“后中间人又提出说郭慧出价两千万买下我的粮库,叫我回去办手续,我不敢回去就说委托律师办理。后又说我不回去郭慧就不买了。”

郭慧涉黑案一审判决书显示,王立军公司现金员证实,在陪王立军上北京告状期间,“有人打电话威胁,说郭慧花二百万买他脑袋,还要开车撞他家人,要把他东明粮库烧了,后来粮库真的被放火点着了,损失很大。”

2011年1月11日,银监会吉林监管局对王立军等人举报的“农行向博来德集团公司发放的贷款存在抵押物不足值、个别贷款没有审批手续等问题”作出答复。

↑银监局吉林监管局回复

答复书显示,经查,农业银行四平双辽支行向博来德集团公司发放的部分贷款,存在个别时段抵押物不足值情况,截至检查日,因该公司按贷款合同约定条款偿还了部分贷款,依据贷款档案资料抵押物已足值。

关于个别贷款没有审批手续的问题,经查,2010年11月8日农行双辽支行为博来德集团公司发放1千万贷款有审批手续,该笔贷款抵押物为博来德公司2010年新收购的双辽惠丰公司院内存放的玉米,贷款档案中有工商部门抵押登记和货物保险单,但实际双辽惠丰公司院内没有2010年新收购粮食形成的库存,抵押物不真实。

银监会吉林监管局还称,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该局将责成吉林省农行深入核查博来德集团公司贷款情况,严控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关于虚假报表、虚假审计报告问题,应向有关部门反映。

案件资料显示,就在银监会吉林监管局作出答复的前一天,郭慧向双辽市公安局控告王立军敲诈勒索其70万元人民币,双辽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察大队受案并立案侦查,王立军也被列为网逃人员。

2011年8月20日,王立军“投案自首”。2012年3月,双辽市检察院以王立军犯敲诈勒索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7月,该案一审宣判,王立军犯敲诈勒索罪获刑八年,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获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三个月。

双辽法院(2012)双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显示,郭慧称,当时王立军的生意不景气,便预谋从自己身上敲诈一笔,而自己没有答应帮忙从银行借贷2千万,是担心其贷款跑路。后因王立军迟迟不肯归还自己100万欠款,自己便去法院起诉。

“法院准备做调解处理时,王立军又扬言告我,并威胁撤诉……当时我怕王立军四处诽谤我,诋毁我公司形象,没办法我就同意了。”郭慧称,王立军还编造了双方的一些债务往来明细,“说我欠他70万,但其中只有20万属实。”

郭慧称,自己没有主动找过王立军,曾在中间传话的建行工作人员金某,也是王立军托人找的。金某也证称,自己与王立军关系不错,“王立军在电话里说,郭慧要是有意思的话,就把他的东明粮库买去,但郭慧一方没有同意。”

双辽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向被害人郭慧索要不应由其承担的50万元费用,而后又采访在国家审计署等部门上访告状的手段,要求郭慧用2000万购买其东明粮库(经评估价值为996.729万元),变相向郭慧敲诈1000万元(未遂),构成敲诈勒索罪。通过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土地使用证和他项全力证明书,并用其在双辽农业银行做抵押,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法官承认双方债务往来属实

省检察院提出再审建议

王立军不服判决先后提起上诉、申诉、抗诉,均被驳回。2015年1月,因在狱中“确有悔改表现”,白城市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2017年6月,因在狱中表现良好,王立军被假释,缓刑考验期至2018年12月12日。

王立军称,之所以自己被认定敲诈勒索,是因为郭慧在报案乃至呈上法庭的证据乃是一份伪造自己签名的“假协议”,而该协议略去了双方账目往来的明细。自己签名戳章的“真协议”原件放在双辽法院后被法官胡秉志拿走,后交给了郭慧,郭慧伪造假协议导致自己含冤入狱。

↑双辽市法院认定的和解协议,王立军称此协议为伪造

2019年,王立军向四平市中院起诉胡秉志,要求胡秉志返还自己的“法院调解协议书”原件,并要求法院对胡秉志提供的“协议书”真伪予以司法鉴定鉴定。该案由四平市中院裁定铁西区法院审理。

铁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博来德集团公司与东明粮贸公司拆借纠纷一案的和解协议,已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并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双辽法院(2012)双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和四平中院(2012)四刑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认定,且证人郭慧证明该和解协议原件在其公司保管,并不在本案被告胡秉志处保管,故对原告的诉请返还和解协议原件,法院不予支持。

铁西区法院认为,关于原告王立军主张博来德集团公司与东明粮贸公司拆借纠纷一案的和解协议不是“法院调解协议书”原件,并要求对其真伪进行司法鉴定,鉴于原告所提供证据(包括录音文字记录、民警分别询问王钢及胡秉志笔录、王立军凭记忆书写的“法院调解协议书”、银监局信访答复意见)复印件内容均不能证明原告所主张“法院调解协议书”的存在,原告凭回忆书写的版本不能作为鉴定样本比对,无法启动民事案件司法鉴定程序。

“且对刑事案件证据真伪的鉴定,应在原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提出,不属于本案民事案件的审理范畴。”综上,铁西区法院驳回了王立军的诉讼请求。

2021年5月,王立军代理律师向双辽法院原副院长王钢(现已退休)、政治处主任胡秉志发出了询证函,询问郭慧与王立军两人公司之间的民事诉讼纠纷案调解过程。

答复函中,王钢及胡秉志均称,2010年10月,郭慧公司诉王立军公司欠款100万元在双辽法院起诉,法院将王立军公司农行账户100万冻结。“郭慧让王立军找我帮助结算一下两公司的债务往来。”胡秉志称。

↑双辽市法院原副院长王钢的答复函

答复函显示,在胡秉志的办公室里,由王立军列出了郭慧公司所欠王立军公司的债务往来“清单”后,经郭慧公司的经手人员拿回去核对后,最终确定郭慧公司欠王立军公司69.99万元,包括大米款、玉米款、贷款费用等。

↑双辽市法院政治处主任胡秉志的答复函

“胡秉志给郭慧用免提打电话核对了双方公司的各种款项和金额后,确定了双方公司协议款项当中的金额,双方核对都无异议后签字。”王钢及胡秉志称,郭慧公司的“协议书”被拿了回去,而王立军公司的“协议书”放在王钢办公室了,“王立军公司账户解封后,其给郭慧公司30万元,郭慧公司撤诉,该民事案件结案。”

王立军据此再次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2021年6月22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向其作出复查通知。

通知书显示,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和裁定认定王立军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二审审理程序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本院向吉林省高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该案重新审判。

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编辑 张寻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红星新闻】所有,今日头条已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