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志东人生的最后五年:从精神分裂症患者到20岁的杀人罪犯
姜志东只活到20岁。
在人生的最后五年里,他和母亲高凤艳辗转于朝阳、沈阳、北京等地13家医院的精神病科求医问药。
自1998年11月起,他先后被诊断出忧郁性神经官能症、忧郁型精神分裂、偏执性精神分裂症、精神创伤后应激障碍、心因性反应和反应性抑郁等多种精神疾病,吃过的抗精神病药物不下20余种,却始终不见起色。
和病情一样绵延的,是姜家和他此前就读学校、辽宁省朝阳市第一中学(下称“朝阳一中”)之间长达数年的民事官司。在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里,姜志东父母以教师体罚致使儿子患上精神病为由,向学校索赔医药费。
直到2002年,官司赢了,赔偿款还未拿到,姜志东就制造了“闹市血案”致两死一伤,之后被认定故意杀人罪执行了死刑。遇害的,正是审理前述民事纠纷的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下称“双塔区法院”)时任院长王某龙的母亲和妹妹。
姜志东被执行死刑后的这19年,其母高凤艳一直在围绕一个问题不断申诉:为何在民事官司的多次判决和裁定中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姜志东,会在刑案发生后的第61天即被当做完全责任能力人被执行死刑。多年来,她不断申诉,此案在今年6月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受理。
高凤艳申诉代理人张柄尧认为,无辜者的去世固然令人惋惜,但作为精神病人,姜志东的行为系因受病理性动机驱动,“对于此类事件,法律如何作出更为公允的评价,既关乎公平正义,也关乎法律运用过程中是否具有其应有的现代性。”
罚站罚出精神病?
朝阳市,又称“龙城”,坐落在辽宁省西部。时隔十九年,谈起2002年9月18日发生在南大街附近的一幕,很多人还是记忆犹新。
多名当年的目击者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回忆,当日傍晚时分,一个20岁出头的少年提着一把近半米长的刀,踩着缓慢的步子从闹市集向双塔区医院方向走去,衣服上还沾有血迹。一路上,少年不时停下,从沿街的商贩摊位上抓起水果塞进嘴里,犹入无人之境,直到巡逻的民警将其制服。
这个行为怪异的少年正是姜志东。十几分钟前,他在两公里开外的一栋红砖楼里用刀接连砍刺三人,致使两人死亡和一人轻伤。更令人震惊的是,死伤者均是双塔区法院时任院长王某龙的亲属。
姜志东母亲高凤艳告诉澎湃新闻,案发当天上午,她刚向锦州市康宁医院请假,将在该处住院治疗的儿子接回。
公开资料显示,始建于1957年的锦州市康宁医院是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辖精神专科医疗单位,主要收治各种精神与心理疾病患者。
年仅20岁的独生子有长达五年精神病史,这是彼时高凤艳最不愿接受的事。她清楚记得,第一次发觉姜志东“有些不对”是在1998年10月的一天中午,高凤艳走在回家路上,看到儿子直愣愣地站在南塔派出所附近,见到母亲后大喊有人要杀他,拽着她就往前跑,边跑边说:“有两个人拿着菜刀,要追我,杀我!”
高凤艳说,她当时回头一看,身后压根无人。但姜志东仍让母亲快跑,并称来人还要杀其姥姥和姥爷。
此后,高凤艳将姜志东带至朝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和朝阳卫生学校精神科就诊,诊断结果均为精神疾病。
刚升初三的姜志东究竟是如何患上精神病的,如今已实难说清。但在高凤艳看来,姜志东的病态和此前在学校里被罚站存在关联。
时间倒回1994年,刚满12岁的姜志东随父母工作变动,从朝阳市的喀左县迁至朝阳市区。当时,姜志东的家庭条件还算不错,母亲高凤艳大专学历,在公路收费站上班,父亲姜英恒是当地石油公司的油库工人。
从姜志东小学阶段的评价手册也能看出,他学习成绩中上,学习刻苦且为人忠厚。14岁那年,姜志东通过小升初考试,进入了朝阳一中。案卷资料显示,姜志东初中同学证实,进入中学阶段后,姜的学习并不拔尖,经常受到班主任老师郑某批评。此外,郑某还在校外开办补习班,包括姜志东在内的很多同学都在该处上课。
1998年前后,姜英恒和妻子贷款近两万元购置了一套二居室,因贷款压力,便没再让孩子在外补习了。正是在这段时间,姜志东频繁迟到,被老师罚站在教室外。同班的程某军、高某和单某还证实,当时郑老师曾连着近半个月每天让姜志东罚站,直到其母亲赶到学校之后才被允许进教室。
回到课堂后,姜志东像变了个人:他终日趴在桌上,还给同学留下一封信,流露轻生念头,“我们班好多人都看过,意思是你们花费时间,浪费生命,我不在这受罪了,像是要自杀的意思。”
高凤艳说,如今回想,这封信或许就是儿子已发病的迹象,但在当时并未引起重视。
长达数年的家校官司
发现姜志东出现幻觉后,高凤艳带着他先后在朝阳、沈阳、北京的多家精神病专科医院就诊,所有的病历她至今仍完整保留着。
其中,1998年12月7日,辽宁省第三人民医院的诊断为“分裂样精神病”,病情描述中写道:病人不承认有病,说脑子里有人说话,表情发呆。
此后,仅1999年一年内,沈阳空军医院、朝阳市康宁医院和辽宁省精神病防治院均将姜志东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只在分型上略有差异。
澎湃新闻注意到,最初的病历上,患者姓名并非姜志东本人。高凤艳解释称,儿子骤然得病,家人对精神疾病缺乏了解,担心会影响其日后婚恋,因此起初是用其姥爷名字去看病的,但后期病情不断加重,再也瞒不住了。
病耻感和对前程的担忧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治疗效果。澎湃新闻注意到,最初姜志东并未按照医嘱住院,而是每日由家长带领,来回医院吃药治疗,但终究疗效甚微。
据邻居回忆,有多人亲眼看到过姜志东将书本和磁带从6楼扔下,甚至用拳头砸烂了楼道里的窗玻璃。一位老邻居坦言,街坊们都知道“孩子有病”,而且看在高凤艳夫妇俩都是老实人才没计较。
姜志东家楼道里至今仍留有他当年砸坏的玻璃窗,其家中橱柜上也有他用小刀刻下的“杀”“砍”等字迹。
持续发病大半年后,1999年5月13日,姜志东到辽宁省第三人民医院住院,但不到十天,又在其父母要求下办理了出院。该份病历显示,姜志东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存在明显的思维松弛、被害妄想、幻想和被控制体验。
病程记录还载明,当年5月开始,姜志东开始无故发笑,动作增多,时常手里拿着菜刀,睡觉时放在枕下防身。在出院时,医生叮嘱家属回家后坚持长期用药,并配合心理治疗,避免精神刺激。
事实上,早在1999年初,朝阳一中就为姜志东办理了因病休学,为期一年。只要一回到课堂,姜志东没几天又会犯病,且言语里时常会提到老师要害他。
在当时,精神疾病的治疗花费高昂,本就因买房负债的家庭很快入不敷出。
为给孩子治病,1999年下半年,高凤艳一纸诉状将朝阳一中告上了法庭,向学校索要人身损害赔偿。“当时我们提出让孩子住院,把病治好,早日返回学校;如治不好,就请求赔偿终生的医疗和护理费用。”高凤艳说。
澎湃新闻注意到,自2000年2月至案发前,双塔区法院和朝阳市中院先后作出不下5次判决和4次裁定,法院均判决朝阳一中应向姜志东父母支付医药费。两级法院均认为,涉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姜志东实施体罚,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及有关法律,侵犯了姜志东的人身权利。双塔区法院认为,教师在履行职务中存在过错,所供职单位朝阳一中承担主要责任,但姜志东本人的心理素质等综合因素也有一定影响,承担次要责任。
据姜志东同学回忆,当时被罚站的确实并不止他一人。原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专家级教授刘锡伟告诉澎湃新闻,精神分裂症的发病原因不单是情绪刺激等社会心理因素,还包含遗传等因素,且真正的发病机制在科学上目前也尚无定论。
澎湃新闻注意到,法院认定学校对姜志东患病负有责任的依据是锦州市康宁医院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小组于2000年4月12日作出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该份鉴定认为,姜志东患有延迟性应激障碍,其发病与其所经历的生活事件有直接关系。
司法精神鉴定诊断为何出现了新的病名?高凤艳称,家人怕孩子长大后留下“黑档”,因此说服了鉴定小组的医师将病名从“精神分裂症”改为“延迟性应激障碍”。
这一说法尚未能得到医院证实。但澎湃新闻查阅病历和处方后发现,姜志东后续治疗用药仍为氯氮平、盐酸利达嗪、赛乐特、舒必利、维思通等主治精神分裂症的药物。
不过,在判决下达后,朝阳一中方面曾多次提出上诉,以司法精神鉴定有误为由,申请重新鉴定。上诉状称,“姜志东在朝阳市二院、辽宁三院的病历都记载为被害妄想、言语幻听、思维松弛,都是精神分裂的核心症状,鉴定却将其诊断为延迟性应激障碍,不符合国家标准。”朝阳一中这一请求并未得到法院准许。
高凤艳没有想到的是,正是这份帮助他们打赢民事官司的鉴定报告会在未来埋下祸根。
学校自毁公物的“闹剧”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执行阶段,朝阳一中并不配合。高凤艳曾多次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部分并获支持。
然而,2000年1月29日发生的一件事却让冲突升级。当天15时许,姜志东独自从家中跑到朝阳一中,砸坏了学校7块玻璃。高凤艳赶到后立马夺走姜志东手里的小刀,推搡间,她将儿子的手指划伤。在民警帮助下,母子二人被送至医院。
不久,朝阳一中却将姜志东告上了法庭,称其砸坏了学校83块玻璃、3个铜字、34片暖气片、180米管道及一个卷帘门,要求赔偿损失11160元。此案开庭前,朝阳一中还向法院提交了一段拍摄玻璃被砸现场的录像。
诡异的是,录像录制的背景音中却不断传出有人喊“砸”的声音。双塔区公安局2001年11月27日出具的调查报告显示,该录像带声音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技术处理后,听清了下列语言:“砸……别收拾了……去吧……今晚让他们好好多烧点……”
与此同时,学校门卫黄某伯证言称,他看到了姜志东砸玻璃的全过程,确认是六块窗玻璃和一块门玻璃。双塔区公安分局认定,姜志东确实只砸了7块。
故意损毁财物的闹剧被揭穿后,原告朝阳一中再未出席庭审,此案遂作为撤诉处理。高凤艳说,此事让姜志东大受刺激,每次走过校门口都会大发脾气,她遂控告朝阳一中诬告陷害。
然而,双塔区公安分局认为,诬告陷害罪必须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为目的,朝阳一中只要求民事赔偿,因此不构成,“且朝阳一中自毁的玻璃,损失不足1000元,也不构成毁财罪。”
该份调查报告并没能平息姜家人的愤怒,加之高昂的治疗费用仍在不断产生,高凤艳选择带着儿子四处上访。
案卷资料显示,在朝阳市人大、朝阳市教委,姜志东都曾与接访者和有关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甚至拳打对方。在病中,姜志东也曾央求母亲带他去打听法院院长王某龙的家庭地址。北京医科大学第六医院专家在为姜志东问诊时都建议高凤艳,不要对孩子反复说以前的创伤性体验,或索性离开应激环境。
然而,新的刺激仍不断产生。2002年5月13日上午8点半,姜志东前往双塔公安分局一楼刑警大队办公室,手拿锤子砸破了门窗玻璃,被现场民警制服。之后,姜志东又趁民警不注意,戴着手铐跑到其姥爷家中。
姜志东生前书信显示,他自称在公安局遭到了殴打。事发后家属拍摄的照片和病历也显示其确有外伤。2002年7月24日,高凤艳和双塔区公安分局签定《补偿协议书》,双塔区公安分局承诺对姜志东的医疗、护理、交通、营养费等费用进行一次性补偿,共计一万五千元。
《补偿协议书》称,事件发生后,双塔区公安局经调查发现,姜志东砸坏门窗玻璃的行为虽是错误的,但他患有精神病不负任何责任。
此事了结后,姜志东又开始不吃不喝,200多斤的体重在一个月内骤降至130斤。于是,高凤艳又不断对双塔公安分局民警王某凡等进行控告。
闹市血案致两死一伤
姜志东屡屡肇事,但谁也没想到他会去杀人。
自2000年起,因有尚未了结的民事纠纷,大多数时候他都被安排在锦州市康宁医院住院治疗。该院病历上所记录病名和司法鉴定报告一致,均为延迟性应激障碍。
案卷资料显示,在案发之前,姜志东处于一级护理状态。锦州市康宁医院2002年8月27日的心理检测报告也称,姜志东当时的精神状态未缓解,心理状态重度异常。
高凤艳向澎湃新闻回忆,在案发前几日,姜志东就在医院里密集发作过几次:2002年9月13日的病历记载,姜志东称自己心情很坏,总像有一口气未出,总想杀人;当年9月18日案发当天的病历显示,姜志东称,“我想有一把枪,把他们都枪毙了。是他们害了我。”
为何仍要在此时请假出院?姜志东家人的说法是当时收到了法院的通知,为后续争取更高额的一次性赔偿,要将带他前往北京重做司法鉴定。就这样,高凤艳带着用于治疗精神分裂和抑郁的药物以及8瓶点滴,带着儿子返回了朝阳。
回到朝阳后,高凤艳去了姥姥家,姜志东和父亲两个人在家。当日下午,姜父因身体不适,躺下睡着了。姜志东独自离家,不到一小时,悲剧发生了。
一阵砍刺后,时任双塔区法院院长王某龙69岁的母亲徐某英、37岁的妹妹王某、70岁的父亲王某田三人均倒在血泊之中,最终徐某英和王某不幸身亡。
姜志东在到案后供述,他作案用的刀是花40元在路上买的,目的是想让王某龙感受痛苦。2002年9月18日的讯问笔录显示,姜志东称自己也不知为何被带至公安局,“当时我头脑发胀,全身麻木,两眼发花,身体僵硬,两手不会动,手里拿着那把刀。不是杀人,我就是报仇。”
姜志东在讯问笔录中称,他要报仇的原因是认为法院和学校串通一气。
事实却并非如此,在历次判决和裁定中,法院均认定学校应当赔偿。
邻居于某告诉澎湃新闻,在案发前的一小时,他曾看到姜志东在楼下烧烤摊前驻足,“那孩子原地转圈,用脚磨蹭地,当时就觉得坏了。”
作案之后,姜志东提着带血的刀步行近两公里,一路来到双塔区医院附近。当天在南塔市场卖水果的刘刚(化名)回忆,当时他看到姜志东拎着刀走来,口中自言自语地叨着:“看你牛逼,看你牛逼……”
刘刚说,姜志东走过一苹果摊时顺手拿起一个吃,头也没回就向西边走了,“路上也没有人敢拦他,大高的个子,唠唠咕咕的,一看就是有病的人。”当日在南塔市场的其他两名摊主也向澎湃新闻证实了这一细节。
不过,前述邻居和水果摊主表示,案发后,他们未接受过警方的询问。
或许也是因此,这些信息也没有纳入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程序之中。
被执行死刑的“精神病人”
法院院长亲属被砍致两死一伤,姜志东案一时轰动朝阳,案件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均快速展开。
澎湃新闻注意到,自2002年9月18日案发后,公安机关侦查了十天。当年9月28日,双塔区公安分局将此案移送朝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天后的9月29日,朝阳市检察院迅即又将该案移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0日,朝阳中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天后,朝阳中院作出死刑判决。
同年10月13日,朝阳中院将该案移送辽宁省高院。2002年11月19日,辽宁省高院二审不开庭审理,维持一审裁定,并且在同日完成死刑复核并签发执行死刑命令两道程序。
从案发至姜志东最终被执行死刑,走完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及签发死刑命令并执行死刑等全部程序,用了两个月零一天。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一审判决之后,在该案尚未移送的前一日,即2002年10月12日,辽宁省高院法官就提前介入并提审姜志东。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辽宁省高院法官同日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小组成员的询问中,且记录人王某东是姜志东案一审的审判长。
在姜志东涉嫌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中,为其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仍是锦州市康宁医院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小组。朝阳中院一审判决书载明,经锦州市康宁医院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姜志东患有延迟性应激障碍,在实施杀人行为时,其实质性辨认控制能力存在,属于有完全责任能力。
朝阳中院认为,姜志东在主观上杀人故意明确,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杀人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
在此案二审时,姜志东及辩护人曾提出重新鉴定请求,但未被采纳。辽宁高院认为,锦州康宁医院是辽宁省政府许可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机构,鉴定组成员资历合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科学和客观的。
对此,姜英恒夫妇并不认可。他们表示,鉴定申请人、负责侦办此案的双塔区公安分局民警此前曾被高凤艳控告,理应回避。姜英恒称,从案发到执行死刑,官方从未透露儿子的任何消息,司法鉴定时也没有让其监护人在场,庭审无家属旁听,甚至执行死刑前都未能见到最后一面。
澎湃新闻比对资料后发现,姜志东此前多次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病历、处方和住院记录等均未被收入刑事案件卷宗,在锦州康宁医院的治疗病历也存在大幅删减。
根据1989年正式施行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2001年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十五条均明确,委托方需向鉴定结构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让高凤艳想不明白的是,姜志东此前在民事官司中已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为何在刑案发生后的第61天后,却被当做完全责任能力人执行了死刑?《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产生的危害行为,经过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02年11月12日,鉴定小组成员在接受辽宁省高院法官询问时也曾回应这一问题,康宁医院副院长、教授、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小组组长刘广志称,第一次鉴定系从姜志东的民事赔偿问题作出的诊断,并没有要求对行为责任能力做鉴定。鉴定小组还表示,姜志东在其他医院的住院时间短,精神分裂症诊断只是根据其当时的表现作出的,并不准确。
被以“共犯”名义羁押的母亲
在这起精神病人肇事杀人的案件中,被告人母亲高凤艳也曾被以故意杀人“共犯”名义羁押。
案发次日,高凤艳即被警方刑拘,隔日被批捕,并直至2003年7月被释放,失去自由将近一年。
双塔区检察院2002年11月7日出具的起诉书称,自1999年10月至2002年9月期间,高凤艳因对儿子被教师体罚致病一事的责任及人身损害赔偿金数额未能满足其要求,多次上访,并使用辱骂或暴力威胁、言语纠缠,且将上访情况和对领导不满与家人诉说,导致其儿子流露报复杀人的念头,造成严重后果。双塔区检察院认为,高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9条、232条,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责。
作为“共犯”,在姜志东案开庭审理期间,高凤艳案并没有同案审理。她认为,这也使得自己失去了给儿子作证或辩护的机会。
2003年6月,高凤艳案被退回补充侦查。同月23日,双塔分局因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撤销高凤艳涉嫌故意杀人案。
直到两年多后的2006年6月,高凤艳才拿到了这份撤案决定。从看守所被释放后,她一度被送至辽宁省马三家劳动教养院接受劳教。
朝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3年6月23日出具的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高凤艳在上访中经常无理取闹、辱骂威胁当事人,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决定劳动教养三年。
2004年8月2日,沈阳市于洪区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此前劳动教养决定。此后,双塔区人民检察院及双塔区公安分局也均以错拘、错捕、错教养对高凤艳进行了国家赔偿,合计约为人民币12万元。
带着在看守所里写的数十本申诉材料,高凤艳回到了家中。那时,距离姜志东被执行死刑已过去了8个多月。她翻找出儿子生前所有药物和问诊病历,撰写申诉材料。她时常责备丈夫,为何在她被羁押期间不好好替儿子奔走。
她家门口的一方白墙上,如今印满了小广告,许多次粉刷墙壁的工人来了,她都拦着不许施工。高凤艳说,墙上有姜志东用小刀刻下的痕迹,那是证明他系精神病人的凭据。
经过不断申诉,此案在今年6月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在申诉代理人张柄尧看来,姜志东符合精神病临床医学中“诉讼狂”的发病特征。
澎湃新闻注意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法医鉴定与侦查诉讼实务》一书第23章“精神病人犯罪的侦查和法医学检查鉴定”中提到,“诉讼狂”是偏执性精神病导致违法犯罪的常见情形。
精神病临床医学中的“诉讼狂”,指的是多以被害或嫉妒、妄想为起源,患者不断的申诉、控告,把妄想中的对象如何迫害自己描绘得绘声绘色,细节俱全,但却并非事实。
该书中写道;“有的病人长期纠缠不休,在诉讼过程中,假若得不到某些机关办案人的同情支持或立案,往往会将妄想对象转向司法机关或办事人员。轻则指责他们办案不公正,重则认为他们和原来的迫害对象合谋迫害他。病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就可能对妄想对象采取报复、攻击行为,造成不幸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偏执性精神病患者在作案时,都有较为肯定的作案动机,多数有预谋,且事后能清晰回忆,但问题在于其动机是否出于病理性妄想或思维障碍的直接影响,丧失了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辨认能力;如是,则应属实质上丧失辨认能力,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张柄尧认为,姜志东与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官司得到法院支持,按正常人认知,不可能将法院院长作为仇恨对象。姜志东父母则始终认为,在儿子患病后遭受极二连三的刺激,同时因经济条件受限,没得到及时治疗,最终酿成大祸。
我国《精神卫生法》的起草者、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教授刘协和也曾撰文,精神病人肇祸杀人现象既是医学问题,又是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在一些涉及精神病人的肇祸案中,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之间存在很大分歧。
刘协和认为,区别精神病人和正常人关键不在于强调其有正常精神活动的一面,而在于是否有足够事实证明他有精神病理现象存在。给有严重凶杀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判处死刑,不采取更理智、更有效的精神病防治措施,既违反人道主义原则,也不能杜绝今后类似惨案的发生。
对此,原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专家级教授刘锡伟也持相似态度。他认为,如果一味迁就“民意”,将犯下命案的精神病人一杀了之,只能强化“同态复仇”观念,与法治文明背道而驰。在对待精神病人暴力行为方面,他建议国家成立独立的公共安全维护中心,专门用于高危精神病人的治疗和监管。
张柄尧认为,无辜者的去世固然令人惋惜,但作为精神病人,他们的行为系因受病理性动机驱动,“对于此类事件,法律如何作出更为公允的评价,既关乎公平正义,也关乎法律运用过程中是否具有其应有的现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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