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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看法报道:红河刑事诉讼律师代理费,律所执行主任相当于什么职务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大骑士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6 06:56:04

被告人何滨,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云南云某律师事务所主任,云南省昆明市人。2015年5月26日因本案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2日被逮捕。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被告人何滨与杨某民(另案处理)共谋,利用杨某民担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共同收受执行案件当事人昆明万某集团贿赂款人民币1500万元,在昆明万某集团被执行案中为万某集团提供帮助,其中何滨获得人民币450万元。

二、200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何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执行局局长杨某民相互勾结,在办理诉讼及执行案件过程中,多次送给杨某民人民币共计50万元。

昆明中院一审查明并认定:

一、受贿罪

2013年,被告人何滨与杨某民(另案处理)共谋,利用杨某民担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共同收受执行案件当事人昆明万某集团贿赂款人民币1500万元,在昆明万某集团被执行案中为万某集团提供帮助,其中何滨获得人民币437万元。

确认以上事实经过:2015年5月20日,办案机关对被告人何滨进行了传唤。被告人何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对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也做了如实交待。

杨某民(原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证实:2011-2012年期间,在富滇银行申请执行昆明万某集团一案的办理过程中,昆明万某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袁某源找到了其,并请其在执行案件中给予照顾。其就向袁某源推荐了何滨作为案件的代理人,主要也是为了让袁某源以支付代理费的形式给何滨钱,其再和何滨分,这样也会安全一些。之后,其就安排何滨与袁某源进行了联系,双方还签了代理协议和法律顾问协议,在代理协议中双方约定:按照应执行本金节余的10%,利息节余的20%,复利节余的30%的比例支付代理费。后来袁某源也和其谈过代理协议的事。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其有时会通过何滨与袁某源交流案情,到了后期,其和袁某源见面时不再约何滨了。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其以省高级法院的名义和富滇银行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最终富滇银行收回了大部分债权,袁某源也少支付了7000多万元的欠款,案件也顺利终结了。之后,按照代理协议的约定,袁某源要支付4000多万的费用,但袁某源向其说了他公司的困难,并提出愿意支付2000万,先支付1500万给其和何滨,待条件好点以后再支付500万。过了一段时间,袁某源就向其支付了1500万元,其给了何滨437万元(因为何滨之前少给其13万元,其就在这次的款中扣了13万元)。袁某源一开始就知道他与何滨签的协议中约定的费用就是给其和何滨的,并表示案件执行完后会给其和何滨好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何滨实际上也没做什么事。

(2)袁某源(万某集团原董事长,本案行贿人)证实:2012年下半年,在富滇银行申请执行昆明万某集团一案中,其通过朋友认识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杨某民。之后,杨某民就介绍了一个叫何滨的律师给其,并签订了两份协议,一份是代理协议,约定了代理该执行案件的代理费;一份是法律顾问协议,约定了由其公司支付何滨法律顾问费20万元。其知道,杨某民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向其介绍律师,就是要借律师的名义收取好处费,而且杨某民是执行局长,如果解决不好对万某集团的发展会有重大的影响虽然公司当时已经聘请了律师,但其还是同意聘请何滨作为案件的代理律师。案件最终在杨某民的帮忙下也确实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案件执行完后,按照代理协议的约定,其须向杨某民和何滨支2000万或3000万元的代理费。但由于公司资金困难,其就和杨某民商量能不能少点。杨某民听完后就对何滨说不能按照协议收,只收1500万元。之后,其就分两次向杨某民支付了1500万元。

4.被告人何滨供述:2012年年初的一天,因为万某集团被执行一案,杨某民介绍其认识了万某集团的主席袁某源。袁某源还对其和杨某民表示,请其做万某集团的代理人,并请杨某民帮帮忙,少执行点,可以拿出钱来感谢杨某民和其。杨某民当时就表示会尽量帮忙,但不会直接收钱,只要支付代理费给其就行。之后,杨某民就让其和袁某源谈,并以本金按百分之十,利息按百分之二十,复利按百分之三十的标准签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和一份法律顾问合同。合同签订后,其又在杨某民的安排下和袁某源签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到了2013年下半年,杨某民对其说,万某集团的案子经过他的努力和帮助,已经快要结案了,到时万某集团会付2000多万元给他们,杨某民还说收到钱后会给其500万,其也同意了。到了2013年年底,有一天杨某民告诉其,案子已经结了,袁某源本来需要支付2000多万元给他们,但考虑到数额太大,会有风险,而且袁某源资金也有困难,就只收1500万元,并给其400万元。但其认为杨某民只给其400万元不合理,就说要以自己的名义向袁某源再要100万。但杨某民阻止了其,并答应要给其50万。过了几天,杨某民就安排他妹妹杨照华从健某公司的账上汇了37万给其(因为其之前的代理费少给杨某民13万元,他就在这次的款中扣了13万元)。到了2014年,杨某民分两次,分别从同某商务咨询公司和健某公司的账上转了400万给其。2015年1、2月份左右,杨某民告诉其,因为纪委在查他,要其将437万元说成是其向健某公司的借款。在万某集团被执行案中,杨某民只是利用其和万某集团签订委托协议,用来掩盖袁某源和杨某民之间的行、受贿的本质,而且在杨某民不方便出面的时候,可由其替他出面和袁某源接洽。

二、行贿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何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经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执行局局长杨某民约定,在办理诉讼及执行案件过程中,多次送给杨某民人民币共计47.6万元。具体为:

(1)2007年,被告人何滨作为云南省国防科工办下属的云南某具二厂、三厂和机器二厂破产管理组副组长参办案件,何滨收取代理费后,送给杨某民人民币9万元;

(2)2012年,被告人何滨担任石林某某局代建房执行案代理人,在收取代理费后,送给杨某民人民币6万元;

(3)2012年,被告人何滨担任孙某宁诉任某蓉执行案代理人,在收取代理费后,送给杨某民人民币4.8万元;

(4)2013年,被告人何滨担任金某房地产公司诉官渡区某某局代建房执行案代理人,在收取代理费后,送给杨某民人民币15.2万元;

(5)2014年,被告人何滨担任云南恒某伟业公司申请执行文山三某集团债务案代理人,在收取代理费后送给杨某民人民币3万元;

(6)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何滨担任昆明万某集团法律顾问,在收取顾问费后,送给杨某民人民币9.6万元。

确认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杨某民证实:何滨是云南云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与其是西南政法大学函授本科班的同学。2001年左右,其与何滨约定,由其介绍案子给何滨代理,何滨则按照6:4的比例分配代理费,其拿六成,何滨拿四成。从2007年开始,其通过向何滨介绍案子,共收受了何滨送给的人民币72.8万元。具体是:(1)2007年,在云南省国防科工办下属的云南某具二厂、三厂和机器二厂破产案件中,收受了何滨给予的人民币17万元;(2)2012年,在石林某某局代建房执行案中收受了何滨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3)2012年,在孙某宁申请执行案中收受了何滨给予的人民币4.8万元;(4)2013年,在金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案中其应该向何滨收24万元,但何滨因装修房子暂时没钱给其,其就只收了11万元。因此,在后来袁某源给的450万中,其就扣减了13万元;(5)2014年,在云南恒某伟业公司申请执行案中收受了何滨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6)2012年至2013年期间,在何滨担任昆明万某集团法律顾问期间,收受了何滨给予的人民币18万元。

2.被告人何滨供述:其与杨某民是西南政法大学函授本科班的同学。2001年左右杨某民与其约定,只要杨某民介绍案子给其代理,其就按照6:4的比例分配代理费,其拿四成,杨某民拿四成。从2007年开始,杨某民向其介绍了一些案件,其就从所收到的代理费及顾问费中按照事先约好的比例给杨某民送钱,共计50万元。具体是:(1)2007年,在云南省国防科工办下属的云南某具二厂、三厂和机器二厂破产案件中送给杨某民人民币9万元;(2)2012年,在石林某某局代建房执行案中送给杨某民人民币7.8万元;(3)2012年,在孙某宁申请执行案中送给杨某民人民币5.4万元;(4)2013年,在金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案中送给杨某民人民币15.2万元;(5)2014年,在云南恒某伟业公司申请执行案中送给了杨某民人民币3万元;(6)2012年至2013年期间,在担任昆明万某集团法律顾问期间送给杨某民人民币9.6万元。

2016年12月22日,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何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26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437万元予以没收。

阅读链接

1、2017年11月7日,云南省司法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何滨的律师执业证。

2、2017年8月29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杨照民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照民在2007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利用其担任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000年5月至2009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2009年12月至2015年2月)的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非法收受何某、马某某、袁某某等人所送的人民币共计2422余万元,并为何某、马某某、袁某某等人谋取利益。

杨照民当庭表示知罪、认罪、悔罪,愿承担应负的责任,接受法律的惩处。在作最后陈述时,杨照民声泪俱下:“我是一名法官,参加工作几十年,党龄也是几十年,对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偏差,对法律缺乏敬畏,才出现权钱交易,我的行为对公正司法带来危害,我深深的忏悔……我对不起党,对不起家人,对不起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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