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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袁某某,女,生于重庆市城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重庆市南岸区。
因涉嫌犯重婚罪于XX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重婚罪一案,于XX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XX年被告人袁某某经人介绍与城口县某某乡X村村民谢某1建立恋爱关系,XX年3月10日袁某某与谢某1生育一子谢某2,XX年2月13日谢某1与袁某某自愿到重庆市城口县某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后二人一同前往新疆务工,XX年1月23日袁某某与谢某1再生育一子谢某3。
XX年2月袁某某独自到深圳务工,通过QQ聊天与向某1相识,XX年3月二人前往重庆市潼南区向某1家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袁某某向向某1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并于XX年11月10日与向某1共同生育一子向某2。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袁某某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结婚证、产科手术同意书、剖宫产记录、重庆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证人向某1、向某3、杨某的证言,被害人谢某1的陈述,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有配偶而与向某1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应受刑罚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刑罚,该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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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但还要注意,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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