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判决公告共计18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
2018年12月14日(第一百零七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5035号
丁志荣(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浦东路):
本院受理原告李伟民诉被告刘新娥、丁志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503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同时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陆利英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5767号
金谷(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
边陈伟(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
何洪生(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长春村)、
寿柳军(富阳区富春街道清幽弄):
本院受理原告尤子坤诉被告被告金谷、边陈伟、何洪生、寿柳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5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金谷、边陈伟偿还原告尤子坤代偿款102 500.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金谷、边陈伟支付原告尤子坤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的利息33 043.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金谷、边陈伟支付原告尤子坤自2018年8月1日起至代偿款付清日止,以代偿款102 500.82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金谷、边陈伟支付原告尤子坤诉讼代理费6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被告何洪生、寿柳军对上述第一至四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 462元,保全费685元,合计2 147元,由被告金谷、边陈伟负担,被告何洪生、寿柳军负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7146号
徐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村新富路):
本院受理原告瞿玉丰与被告徐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丰支付原告瞿玉丰欠款36 7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9元,减半收取359.5元 ,保全申请费388元,合计747.5元,由被告徐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汪军平
联系电话:0571-
(2018)浙0111民初6024号
孙生宝(杭州市富阳区龙门镇龙门三村龙二古镇):
本院受理原告徐高明与被告孙生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6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孙生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高明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8元,由原告徐高明负担81元,被告孙生宝负担12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许佳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2018)浙0111民初6187号
徐学斌(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北路737号):
原告徐文龙诉被告徐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6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学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文龙借款本金60 000元。二、被告徐学斌支付原告徐文龙以人民币3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4日的利息为7 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徐学斌支付原告徐文龙以人民币 3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300元,由被告徐学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
(2018)浙0111民初6509号
汪余国(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东村坞村):
本院受理原告王霆诉被告汪余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6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汪余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霆货款268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汪余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4034号
何永沅(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红星村):
本院受理原告蒋建国与被告何永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永沅归还原告蒋建国借款本金106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蒋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5元,由原告蒋建国负担1891元,由被告何永沅负担243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史燕芬
联系电话:0571-
(2018)浙0111民初4470号
汪杰军(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横槎村):
本院受理原告陈飞军与被告汪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汪杰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飞军货款481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3元,由被告汪杰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71-
(2018)浙0111民初5434号
许拥军(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村中心路东):
本院受理原告郎健勇诉被告许拥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543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许拥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郎健勇代偿款430 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以430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 750元,由被告许拥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胡佳玲
联系电话:0571-
(2018)浙0111民初6350号
操继宏(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鸡笼山村青龙路):
本院受理原告羊天华诉被告操继宏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635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操继宏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原告羊天华独立生活止每月增加支付原告生活费至800元,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各结付一次;二、驳回原告羊天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羊天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6322号
孙申良(杭州市富阳区龙门镇龙门五村龙七果园路):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瑞宏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申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6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申良偿还原告杭州富阳瑞宏物资有限公司代偿款1068120.59元;二、被告孙申良赔偿原告杭州富阳瑞宏物资有限公司利息损139389.7元,并赔偿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068 120.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上述第一、二项款项,被告孙申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68元,由被告孙申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马骏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2018)浙0111民初6324号
孙申良、何茂菊(杭州市富阳区龙门镇龙门五村龙七果园路):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瑞宏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申良、何茂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6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申良、何茂菊偿还原告杭州富阳瑞宏物资有限公司代偿款1580833.59元;二、被告孙申良、何茂菊赔偿原告杭州富阳瑞宏物资有限公司利息损失177646.2元,并赔偿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 580833.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上述第一、二项款项,被告孙申良、何茂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26元,由被告孙申良、何茂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3596号
浙江乐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路):
本院对原告杜京定与被告浙江乐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上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杜金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 249元,由原告杜金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蒋明
联系电话:0571-
(2018)浙0111民初5389号
沈立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南路):
本院对原告杭州富阳奥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立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5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沈立华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奥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89 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038元,由被告沈立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5649号
李梅芝(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春路):
本院对原告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梅芝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5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梅芝在继承楼永火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050元,由被告李梅芝。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4156号
詹小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白石䂭村)、
杨乐民(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花坞路13号)、
孙敏燕(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花坞路13号):
本院受理原告孙建华诉被告詹小薰、杨乐民、孙敏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总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詹小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建华代偿款567 744.78元;二、被告詹小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建华以代偿款本金567 744.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8年3月23日为51 097.03元);三、被告杨乐民、孙敏燕就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对被告詹小薰不能偿还部分各自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 988元,由被告詹小薰负担,被告杨乐民、孙敏燕各连带负担2 49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鲍硕玮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2018)浙0111民初4422号
浙江恒隆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春路158号):
本院受理原告夏琦诉被告浙江恒隆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总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浙江恒隆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夏琦履约保证金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浙江恒隆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崇德尚法 缜思笃行
富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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