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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们科普一下河源市办理刑事业务律师出庭收费,技术辩护,无奈之中的现实选择是指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李先森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4 20:00:07

上次在汕头与杭州分别与当地律师交流时,被人问起“余律师为何走上技术辩护道路”,我直言不讳说是“无奈之中的现实选择”。技术辩护其实就是把各种案件都看成“技术问题”,不谈政治不谈法律之外的因素,主张“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技术化”,毕竟律师的强项是“谈法律”与“谈技术”,而不能“用自己的业余挑战别人的专业”。

“不能红顶辩护”,因为我们缺乏“红顶律师”那样丰厚的人脉资源,也没有太多兴趣与“高层”走得太近。律师中的省级以上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那是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积累的结果,年青律师走这样的路显然不切实际。此外,这种辩护思路有巨大的政治风险,当年“红顶商人”胡雪岩的靠山左宗棠病逝了,他不就被左宗棠的对手李鸿章整惨了?

“不敢死磕辩护”,我一直认为律师是“说理”的行业,需要的是从证据出发全面质疑公诉机关的指控,“有效说明”就好,至于采取那些法庭之外的举动,我并不赞成,当然我也做不到。我曾劝告广州一位律师说,许褚赤膊上阵多中了几箭,鲁迅说“活该,谁叫你不穿盔甲”。我的意见是律师需要穿上法律的盔甲,这即使不能避免你中箭,但可以让你少中几箭或者中箭没那么深。我也曾被河源某法院的法官当成“死磕律师”,因为我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到庭,申请办案民警出庭。后来他们发现我不是“死磕律师”,因为我没有申请法官或检察官回避,更没有提管辖异议。我一直认为律师就应该从证据出发“堂堂正正”说服办案机关,而不是把主要精力用在这些制造对立情绪上。

“不甘形式辩护”,因为“形式辩护”不需要专业素养,不能体现律师的价值。“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上有老母在堂下有幼子一双”,这哪里需要律师来辩护?这种“走形式”的辩护即使是刚出道的“菜鸟律师”都是不称职的,这样的律师如何能够让家属信服从而愿意支付费用?不少律师说“收不起来费用”,我只能说如果你只是这种“法律业余爱好者”水平的辩护,真没有家属愿意请你辩护。

“不干勾兑辩护”,大家都清楚“勾兑辩护”巨大收益的背后是庞大的法律风险,一不小心就“进去了”。经常有某法官进去了,跟着就有律师进去了,这就是“勾兑辩护”的必然风险,谁能保证你做的那些行贿法官的事不会暴露?只要暴露一次,这些律师这一生就职业终结了。律师宁可“细水长流”,少赚一点但安全放心,这才有律师的行业尊严,才有成就感。

随着办案人员的专业化建设,越来越多的法官、检察官都是受过良好法律教育的专业人士,他们更喜欢律师“有理有据”的法律意见,而不是“拉他们下水”或者“逼他们就范”。如何唤起办案人员内心的法律人意识,如何让他们认识到案件存在证据漏洞,这才是说服他们的关键。从犯罪构成要素入手逐一“拆解”,把法律问题都变成证据问题变成技术问题,这才是律师的能力之所在。

我办理“醉驾”案件,就把“醉驾”拆分为“醉”与“驾”,我提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当事人“醉”了,不能证明当事人“醉酒后”有“驾驶行为”。我办理“强奸”案件,认为提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奸”即发生了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但不能证明“强”即违背女方意愿,女方不愿意发生性关系需要有表现形式。我办理“招摇撞骗”案件,认为既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招摇”了,还要证明当事人“骗”了。我办理“诈骗”案件,认为不仅要有“欺诈”行为,而且要有“骗取”行为。许多案件从这些罪名本身寻找“构成要件”并逐一拆分,即使办案机关对当事人再有“意见”,他也不能超越罪名构成要件本身。既然是“构成要件”,当然是“缺一不可”。

律师应该把办案机关“引入”自己最熟悉的法律领域,从现有证据出发找到案件存在的漏洞,从而说服办案机关接受自己的辩护意见。即使遇到某些“不管你怎么辩,我就这么判”的法官,律师也应该全面阐述自己的辩护意见,并穷尽各种辩护手段特别是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到庭,这也是为二审甚至再审做准备。

律师应该把自己当成“拳击手”,按照“比赛规则”尽情发挥,而不是在“拳击比赛”时公然犯规。律师在法庭上的表演,不仅是给法官看的,也是给旁听人员看的,他们更关注律师的“专业素养”,而不是专业之外的“小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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