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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明了!太原地区代理刑事案律师委托咨询,常务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客官不可以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4 17:27:08

从2019-12-26 23:36发布第一条头条内容开始,不知不觉粉丝数已经过万,刚开始仅仅就是想把自己看到的好的文字、文章摘抄到这里,方便查看;到后来认真发布、分享起来,有了这么多粉丝的关注和支持,渐渐的已经成为了一种“责任”。

在头条,时不时也有很多网友咨询我,我的原则是如果你开门见山,直接就把问题以文字的形式发送过来,而不是发一句“在吗?”、“在不在?”、“我想咨询点问题”等等,并且提出的问题很像个问题(能把自己的事情归纳成问题,这本身也是一种能力),几句话能把问题重点说清楚,我很乐意为其解答一下,不过仅此而已,再多的回答则无法提供,首先我看不到你的证据,也不知道事情的前因后果,单单听你的一面之词,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和答复;其次,如果你问的问题不合适、不准确、重点没有把握住、归纳总结的不对,而使我分析出了偏差,将来与结果不符,反倒砸了我的招牌。至于那些情绪化表达的,洋洋洒洒说半天都不知道他要问啥的,则忽略就好,我不是包拯,也不经营开封府。

一、本人不提供免费咨询

我不是“网红律师”,我不想拍那些三句话离不开裤裆里的那点事的所谓“段子”来吸睛赚流量,也不想大放厥词故意误导网友们,也不想用那些无稽之谈、书本理论的“段子”来哗众取宠,我仅仅想分享一些法律知识干货,愿意学习讨论的可以关注、讨论、点赞、转发甚至打赏。

二、本人不提供任何胜诉承诺

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明文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三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三条:“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

3、《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诉讼的结果,受诸多因素所影响,如证据情况、法官倾向性、审委会意见、诉讼策略、律师的专业水平、国家政策、权力干预等因素。其中只有律师的努力属于可控因素。

三、本人只是律师不是大师

对自己不掌握的事实和情况不能装内行去忽悠当事人。另外,当事人很可能有意或无意中对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夸大,将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轻描淡写、甚至只字不提,也可能限于当事人对纠纷在法律性质上的认知有偏差。而这些事前不甚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庭审的进行而展开;事前误认为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对方一些证据材料的出示而发生变化。很多事实如果没有证据的支撑,在法律上就等于零,而你这样询问律师,律师根本不知道你问的事情有多少证据可以支撑你的观点,草草说出的解答也许根本没有可行性。

四、本人与公检法没有任何“关系”

实践中,进行“关系化”运作的律师为了迎合当事人的需求,往往进行不切实际的虚假承诺,说能搞定,没问题,以此来欺诈当事人的钱财。等当事人发现受骗之后,只能哑巴吃黄连、自讨苦吃。从利害关系来说,绝大部分司法人员也不会冒着违法犯罪、丢掉饭碗的风险去贪这点小利益的。

五、本人只是一名法律服务人员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从法律对律师的社会属性定位来看,律师所提供的仅仅是一种服务,而不是一种产品。我能提供的服务有:热情接待、用心倾听、耐心解释、提醒并帮助当事人搜集证据、认真研究案情,寻找案件的突破口、查询相关的法律规定,与承办法官、检察官沟通交流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等等。在这个过程中,我会倾注心血,耗费体力、脑力,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及智慧,这就是我的成本。

六、如果你在太原或者太原周边

想咨询或者委托案件的,带上你手头的资料和证据、带着你的诚意来和我联系面谈(私信即可取得联系方式)。如果你远隔千山万水,我则建议你找你们当地的律师去,不要盲目地在网上蹭咨询或者委托律师,既然你觉得你的事情要经法律途径解决了,就不是小事,就要认真对待,要慎重选择律师。

七、温馨提示:

选择律师也是一种能力,不是花钱就能找到合适的律师,并不是线性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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